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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福鼎男子酒後「意外溺水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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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

福鼎市司法局桐城司法所

(桐城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

和桐城邊防派出所等

成功聯合調解了一宗

因醉酒意外溺水死亡引發的案件

據悉

2018年5月1日晚

死者李某某

與黃某某、許某某、陳某和余某共同飲酒後

於次日凌晨2時許

李某某在福鼎市茂華中學路段旁壩下

不幸溺水死亡

死者親屬獲悉噩耗後,找當晚在一起喝酒的幾位進行交涉,在交涉過程中,其家屬認為李某某出事,在一起共同飲酒的幾位都有責任,要求賠償60多萬元的,但黃某某隻答應出20萬元,其他幾位出一兩千元。雙方因死亡原因及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為此,死者親屬向桐城街道人民調委會提出申請調解。

2018年5月22日接到申請後,福鼎市桐城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立即組成了調解工作小組。施明所長、馮麗平副所長、專職調解員鄭智進、法律服務工作者劉建浩和桐城邊防所民警吳移文及雙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等參加了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認真聽取了邊防所的有關案情介紹,但雙方當事人代表各執己見,情緒激動,分歧較大。死者親屬原本要求68萬元,隨後降到48萬元,但黃某某最高只願拿出30萬元,一直僵持在那裡。於是,調解人員把雙方當事人分開,分別多次輪番,反反覆復做思想工作。

功夫不負有心人。通過大家的不懈努力,雙方於當天中午13點15分,終於達成調解協議。至此,這起因醉酒意外溺水死亡引發的糾紛,終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飲酒的規定,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飲共同參與飲酒的朋友。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發醉酒人心臟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發作,導致傷殘、死亡等損害後果的情況下,是否知道對方的身體狀況,成為「酒友」應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勸了少量酒的情況下,對方誘發疾病,此時酒友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此時非過錯責任),「酒友」應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勸了大量的酒,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無論「酒友」是否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明知」的情況下責任較大。

強迫性勸酒作為酒友,如果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的勸酒行為,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不喝就不依不饒等,只要主觀上存在過錯,此時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酒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此種情況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過錯,因為這種強迫並非是暴力性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應當減輕酒友的賠償責任。

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我國法律並沒有對醉酒人酒後駕車、洗澡、劇烈運動等行為酒友是否有義務進行勸阻進行明文規定,但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在明知對方酒後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未履行此義務,造成醉酒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如果發生酒友未將醉酒人送回發生類似於「酒後凍死」的情況,酒友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對此,應結合飲酒者當時的神志狀況來加以判定。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此時酒友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如果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比如家中無人),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對此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來源:福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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