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醫,千萬別用這種蠢辦法防止藥方外泄
案例:
某地一名鄉村醫生在給一患者診斷後用藥時,為防止自己的技術成果外泄和防止患者到別處取葯,把「消栓通脈注射液」安瓶上的「消栓」和「注射液」擦掉,只留下「通脈」二字。患者以該鄉醫出售假藥為由,到葯監部門舉報,鄉醫最終受到葯監部門的查處。
據筆者所知,上述事件並非個例,有部分醫生在診療過程中,仍存在上述類似的用藥「高招」。
如:給患者發葯時把原包裝瓶上的標籤故意撕掉;散裝藥片用紙一包,上面只寫用法不寫藥名;更有甚者,把幾種藥片混在一起壓成面,囑患者每次服用一包。
在書寫處方時,常見的「天書」,「密碼方」,「數字方」,「查無此葯的藥方」,遍地都是。甚者,不給方。通常稱「秘方」,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用製劑等。
總而言之,就是採用多種方法「擺迷魂陣」,達到不讓患者知道所用何葯的目的。
這些醫生之所以這樣做,主要目的:
一是為了「拴住」病人,防止患者到別處取葯;
二是有些醫院或醫生防止自己的技術成果外泄;
亦有些人存在亂收費之嫌,即反正你不知道我用的是什麼葯,要你多少錢你就得出多少錢。
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但有違常理,也不合法。如此一來,不但不利於病人合理用藥,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也於已不利。
原衛生部制定並於2007年5月1日施行的《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在處方書寫時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製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疾病的發生和發展是一個十分複雜的過程,臨床治療也是一門複雜的學問,不會因為一張處方,一次用藥,就讓別人把知識產權盜走了。
在古代,沒有哪一位名醫會因為傳授了自己的醫術而丟了自己的飯碗,反而是因為桃李滿天下而名利雙收。
當代有名望的醫界大咖為患者治病用藥也都是公開進行,但這些都沒有影響他們成為一代名醫。
用藥畢竟是關乎生命安全的大事,不讓患者知道所用是何葯很容易引起不良反應,造成藥療事故。
再者說,如今患者的法制觀念也在不斷加強,要求了解醫生的用藥處方。
一方面,是患者參與治療的積極性體現,由此產生的醫患良好溝通可能會給患者帶來更理想的治療方案,這與以往患者依靠醫生單方面治療對比是一個進步;
另外一方面,也存在患者對醫生的不信任,用懷疑,甚至是敵視的眼光看待醫療行為,遇到這類患者,醫生就更需留意了。
因此,醫生規範開具處方,有利於醫療糾紛的處理,也有利於醫生的自身保護。即使患者在用藥後出現病情變化,也容易判斷是病情本身突變,還是由於用藥不合理所致。
反之,一旦患者出現病情惡化,不論是何原因引起,患者都有理由懷疑是醫生用藥不當所造成的,到時醫生只得百口莫辯了。
綜上所述,去掉藥名等做法於病人、於自己都不利,也是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所不允許的。在此提醒廣大同仁要明明白白地給患者用藥,規範開具處方,以免得引火燒身。
如果真的具有療效甚佳的秘方,可以找相關部門申請專利,這樣既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又可以造福更多的患者,何樂而不為呢?
作者:執業藥師 常怡勇
編輯:春雨


※他,是最美醫生,也是百萬鄉村醫生的代表
※哮喘吸入治療,最常犯的錯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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