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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聖經中的一夫多妻制?

導讀

神起初設立婚姻,是一夫一妻。但在舊約聖經中,有些族長與君王有多個妻子。我們如何看待這種文化現象?這對我們今天處理信仰和文化的關係有何啟發呢?

人類社會的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來自神起初設立婚姻時的心意:「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

但我們看舊約聖經中記載的婚姻,尤其是族長與王,會發現有的男人有多個妻子。我們如何看待這種現象呢?

在《基督教舊約倫理學》中,作者萊特教授(Christopher J.H. Wright)從信仰與文化的關係角度,對聖經中的一夫多妻制進行了分析。

1

多妻制的範圍

首先,舊約聖經中多妻制的範圍不應被誇大。這種現象幾乎只見於君王、族長、領袖和有威望的人。一夫一妻才是平民百姓普遍的現象。

另外,我們需要區分多妻制(擁有兩位以上的妻子)和納妾制。對我們來說,這兩者好像差不多;但在古代世界,兩者卻有極大的差別。基本上,妾是一名女奴,通常和其他奴隸一樣是買來的。在法律和社會上,妾與主人的關係,跟妻子非常不同。

從這個角度看,我們就能明白:按古代的文化來說,亞伯拉罕和以撒嚴格來說都屬於一夫一妻制;而雅各其實只想要一位妻子,卻因詭計和嫉妒,使他在生命中擁有四位女性(兩妻兩妾)。

亞伯拉罕的僕人把金鐲戴在利百加手上(

創24) by Benjamin West

2

聖經對多妻制的態度

明確多妻制的範圍後,我們可以查考聖經整體對於多妻制(包括納妾制)的態度。

《創世記》對於神起初設立婚姻的敘述,表明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共同組成「成為一體」的關係(創2:24)。

《箴言》和《雅歌》的幾段經文,同樣主張忠誠的一夫一妻制(如箴5:15-20,18:22,31:10-31;歌8:6-7)。婚姻被用來當作上帝與以色列之間排他性關係的隱喻,表明一夫一妻制是神學和倫理上的理想。

不過,儘管一夫多妻制不甚理想,這個風俗在以色列仍被有限度地容忍,只是有律法條文限制多妻制對女性造成的剝削。

例如,《出埃及記》21:7-11,清楚記載妾的法定權利:妾不得轉賣給他人;要做一個男人的妾;男人如果納了另一個妾,不能在物質或性生活的權利上虧待原本的妾。

妾的法定權利尚且如此,多妻制度下妻子的權利就更多了。例如,《申命記》21:10-14,提及保護女性戰俘被娶為妻之後的權利(經文寫明是被娶為妻,不能當作奴隸對待)。

《申命記》21:15-17的繼承法,暗示對多妻制的批評。因為一個男人不可能同等地愛兩個女人,甚至最後可能有一位完全得不到眷顧。律法條文因此保護不被丈夫所愛的妻子,使其免於羞辱,她所生的長子的產業也不致被剝奪。

《撒母耳記上》第1章,以利加拿的兩個妻子彼此相爭的敘事,雖不是為批評多妻制而寫,但也可視為暗含對這種制度的批評。(當然,哈拿受苦主要是因為膝下無子,但來自另一位妻子的奚落,讓她的境遇更顯悲慘。)

哈拿在聖殿奉獻撒母耳 by Gerbrand van den Eeckhout

總的來說,舊約並沒有明確容許與認可一夫多妻制,而是在法定保障的條文中隱含批評。在新約聖經里,夫妻關係更是與耶穌和教會相聯繫(弗5:22-23)。透過耶穌的救贖工作,我們更深地明白婚姻的意義。

3

舊約聖經對文化的三種態度

萊特教授進一步分享舊約聖經對文化的三種態度:全然摒棄、有限度的容忍、批判的肯定。

?人類墮落的社會當中,必然有一些層面是上帝所拒絕與憎恨的,必須摒棄。以色列的律法和先知傳統,主要譴責四種類型的罪:偶像崇拜(如拜金牛、拜巴力、廟妓、獻嬰兒祭等),歪曲反常(對神的創造和真理的歪曲,參羅1:18-32),人身傷害(如戕害弱者與殘害無辜之人),對窮苦者麻木不仁(如摩2:7;彌3:2-3等)。

這四種類型,與今天的社會仍息息相關。當今教會在各自的文化處境中,勢必也會有一番搏鬥。

?有一些文化現象,被有限度地容忍;但聖經對此有批評,同時教導更高的標準。戈登·溫漢(Gordon Wenham)在討論這種現象時指出:

法律往往只為社會行為設立底線,而不是規定倫理的上限。因此,研究聖經中的法典,似乎就不是要揭示立法者的理想,而更可能是看出容忍的底線……(許多舊約律法中非法律性的勸誡)都指出,立法者的倫理理想,遠比他們所制訂的法律文字來得高。

基督徒在工作、生活的環境中,有些現象需要容忍,但也要知道這些未達到上帝的標準。

例如一夫多妻制,在現代中國已不是倫理議題,但在世界某些角落的基督徒仍要面對這個問題。完全從聖經倫理的角度,我們當然必須堅持,上帝設計婚姻是一夫一妻的。但如果一個男人生活在多妻制的文化,已娶了好幾位妻子,然後成為一位基督徒,這該怎麼辦呢?如果讓他只留下一位妻子,遣散其餘,那是以一種惡(離婚)來取代另一種惡。

在舊約時代,以色列社會中,女性沒有機會從事有獨立收入的工作,寡婦、離婚婦女、單身女性沒有社會福利和保障,沒有子嗣更被視為女性極大的恥辱。因此,以色列人會為一夫多妻制辯護說:最好所有的女性都有一個歸宿,多妻婚姻比成為娼妓或無依無靠的寡婦要好。

總的來看,舊約採取的平衡方式是:給予多妻制某種程度的包容,但同時提出批判,並且宣告更理想的標準。

?最後,人類社會和文化生活中依然有值得肯定之處,但我們仍需保持明辨的心。例如新約最早期的基督徒,為了讓福音紮根在希臘世界,努力用希臘文來表達福音,並面對希臘哲學的挑戰。基督徒的宣教,一直積極而富有創意地投身在人類多元的文化當中,以凈化過的藝術、音樂、繪畫和戲劇來參與宣教使命。

使徒保羅在雅典宣教(

徒17:16-34) by Raphael

全人類都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因此每一種文化中,必然有一些部分能反映出神的本性,體現神的道德標準,並對人類發展有所貢獻。我們對此可以欣賞和肯定,同時警惕文化中敗壞的層面。

總之,舊約對不同的文化現象採取不同的回應。面對今天複雜的社會現象,我們也不可能採取單純而簡化的立場:不該全盤接受社會中的文化,也不該全盤否定,而是要有明辨和批判的態度,祈求主賜我們回應挑戰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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