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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德滴滴也現事故,報案人最後竟是施暴色狼?

最近空姐滴滴被害案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順檢君也時刻關注此次事件的動向,在痛心惋惜之餘也開始思考關於網約車的安全問題。

近日,我院審理的一起滴滴車司機涉嫌強姦的案件,引起了順檢君的注意,沒想到原來危險離我們這麼的近……

5月13日3時許,滴滴司機陳某某報警稱順德區北滘鎮廣教公園益萬家百貨門口,有一名醉酒女子躺在其車上不願意下車。民警立即前往處理,隨後將報警者陳某某帶回派出所審查……

exm?

什麼情況,報警者反被抓?

是的,你沒聽錯

請繼續聽順檢君幫你解惑。

原來案發當晚,民警到達現場後,醉酒女子趙某某向民警述稱其衣服扣子錯亂,下體明顯不舒服,懷疑被司機性侵,於是便發生了上述的一幕。

那事實真相到底如何呢?

案情回顧

5月13日凌晨1時許,陳某某接到滴滴平台派單後前往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深業城美宜佳商店接上被害人趙某某。趙某某當晚和同事在北滘某某KTV喝酒,至次日凌晨1時許,感覺有醉意於是在滴滴平台上呼叫滴滴計程車離開。

趙某某上車後不久就在副駕駛位上睡覺,陳某某按照派單路線將趙某某送至目的地後停車,陳某某叫趙某某下車,趙某某因酒醉沒有應答,陳某某幫其鬆開安全帶後隔著其衣服摸其胸部,發現被害人沒有反應後解開其上衣扣子用手摸其胸部及隱私部位,並用手機對著被害人隱私部位拍照。之後,陳某某將被害人扶到汽車後排座位上,趁其醉酒之際與之發生性關係。被害人醒來發現情況不對不願意離開,陳某某將所拍照片刪除,並將拍照用的手機交給朋友帶走,隨後民警接警後將陳某某帶回審查。

檢察官說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違背婦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不知反抗之際,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涉嫌強姦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建議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某某。

網約車安全事件近年來屢見不鮮,順檢君提醒大家,上車時,應時刻注意車牌等信息是否對應;盡量避免坐在副駕駛;及時跟親人朋友聯繫告訴行蹤……

網約車雖然方便

安全問題更應重視哦!

文字:李碧玉、黎夢

編輯:黎夢

此訂閱號由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公共關係中心

誠意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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