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樟樹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

樟樹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

樟樹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區城市建成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大氣和雜訊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成區,是指已按城市建設規劃發展起來的非農業生產建設地域,包括市區集中連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郊區與城市有著密切聯繫的其他城市建設地帶。

第三條 下列區域任何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中心城區範圍內(東至西堡橋,西至晏公堤,南至鹽城大道,北至贛江);

(二)全市工業園區範圍內;

(三)未列入上述範圍的下列區域、場所和周邊地帶:

1.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區;

2.黨政機關辦公區、軍事管理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養老院、福利院、電信、郵政、金融等單位;

3.火車站、客(貨)運站、橋樑(含立交橋)、隧道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生產、充裝、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要求規定的範圍內;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通訊線路下方;

6.公園、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場所;

7.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倉庫;

8.陵園、公墓區除葬禮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除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禁止燃放區域外,建成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和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的需要,適時調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並向社會公布。調整劃定禁止和限制燃放區域、場所的具體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城市管理、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實施。

第五條 在限制燃放區域,實行限時限地限種類燃放。農曆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婚喪嫁娶,從早晨6時至當日夜間22時(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相關街辦(鎮政府),居(村)委協助公安、房管等部門,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做好轄區內住宅小區或者居民生活區的集中燃放地點劃定工作。一個住宅小區或者居民生活區一般設置1至2個集中燃放點,並且應當設置醒目標誌,指派人員負責管護和及時清理燃放垃圾。

第六條 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的賓館、酒店、婚慶、殯儀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對其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舉報。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的賓館、酒店、婚慶、殯儀等經營者應當選定符合規定的地點,引導婚喪嫁娶舉辦方安全燃放少量煙花爆竹,履行消防安全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七條 逢重大慶典和節日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方可進行燃放。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在限制燃放區域和可以燃放的時間,除專業燃放外,個人可以在設置的集中燃放點燃放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規定的C、D級煙花爆竹產品。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倡導居民不放或者盡量少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在限制燃放區域和可以燃放的時間,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人員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燃放後,應按照「誰燃放、誰清理」的原則,由燃放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個人及時採取洒水、清掃等降塵措施,降低對環境衛生的影響。

第十條 城區淦陽、福城、鹿江三個街辦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方案,督促轄區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切實抓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各街道辦(鎮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居民、村民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引導移風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規定,並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範工作;對於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一條 市公安局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綜合協調,及時督辦或通報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發現的問題;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並及時處理禁燃工作中的矛盾糾紛,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不聽勸阻的行為責令停止,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罰。

市城管局負責對佔道或者亂擺攤點銷售煙花爆竹以及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影響環境衛生等行為進行查處。

市房管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煙花爆竹禁燃工作。

市旅發委負責督促星級酒店煙花爆竹禁燃工作的落實。

市環保局負責對燃放煙花爆竹產生污染情況進行監測。

市教育局負責學校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市安監局負責對煙花爆竹批發、零售單位的安全監管,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

市消防大隊負責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加強中心城區消防監督管理。

市民政局負責督促殯儀館、公墓等場所嚴格落實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加強對新婚登記夫婦、殯葬服務對象的宣傳教育。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企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供銷合作社負責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法制辦負責結合普法教育,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相關政策和知識的宣傳。

市財政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經費的保障。

市委宣傳部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宣傳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檢查督促各單位、各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落實情況。

市文明辦負責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考核。

市監委會負責對履職不到位、責任不落實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10」報警電話等途徑,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和國有企業職工應當帶頭遵守本規定。違反規定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第三條、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不聽勸阻,繼續燃放,阻礙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未及時清理燃放產生的廢棄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樟樹發布 的精彩文章:

TAG:樟樹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