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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團旅行,消費者不知情就被旅行社直接「轉包」是否違法?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咱老百姓兜里有錢了,對於「旅遊」這樣的精神生活享受需求也越來越大了。報團旅遊作為最方便、快捷的一種旅遊方式受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歡迎。

不過,在旅遊中消費者怎麼保護自身的權益?又有哪些法規可以對旅遊市場亂現象場進行規範呢?帶著這些問題,我們採訪了涼山州旅遊執法支隊,請他們對旅遊典型案例進行解析,對《旅遊法》進行解讀。讓消費者「游」法可依,維權底氣倍兒足。

旅遊典型案例解析系列一

報團旅行,消費者不知情就被旅行社直接「轉包」要被重罰。

這是違法的,重罰沒商量!

購買旅行行程,竟然像「網購」一樣,明明在這家買東西,鏈接跳到了別家,產品還「貨不對版」,遭遇這樣的情況,消費者要找誰說理去?

典型案例:

在這家旅行社簽的合同

卻成了「別家」的客人

上海遊客董某、楊某怡、唐某妹3人在報團游中就遭遇到了這樣的「尷尬」。

2017年3月,三人用手機APP下單在A旅行社訂購了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9日9天8晚甘肅青海大環遊旅遊產品,並支付了旅遊費(成人5780元/人,兒童4400元/人,合計15960元)。

A旅行社和董某、楊某怡、唐某妹等3人簽訂了書麵包價旅遊合同(團隊境內旅遊合同),在合同中約定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9日甘肅青海大環遊旅遊產品由A旅行社自行履行合同,遊客董某、楊某怡、唐某妹等3人不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

簽好了合同,三個人就開始期待行程了。本以為是個愉快的假期,結果卻不如人意:在A旅行社報的團,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變成了由B旅行社負責組織接待,最終又由C體育發展有限公司名義履行了旅遊合同。

這讓遊客董某、楊某怡、唐某妹3人覺得很不滿,就像是在超市付款買了牛奶,卻讓你到小賣部去取,結果最後拿到牛奶確卻是在隔壁雜貨鋪,的確讓人有些意難平。為此,董某、楊某怡、唐某等3人舉報了A旅行社涉嫌未經遊客同意擅自委託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旅遊產品服務。

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在接到相關舉報後,立即著手調查,在調查確定「A旅行社轉團是否成立?B旅行社轉團是否成立?C體育公司是否存在無證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三個情況(違法)事實後,對A旅行社做出了罰款人民幣十萬元,停業整頓五天的處罰決定。

涼山州旅遊執法支隊解讀:

旅行社行為違法

消費者有權進行舉報

州旅遊執法支隊解讀,旅行社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將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州旅遊執法支隊提醒涼山州的廣大消費者,如果在報團旅遊中未徵得遊客書面同意而被轉包給其他旅行社,屬於違規操作,不便維護遊客正當權益。如被投訴,當地旅遊執法部門將給予處罰。

文/ 陳國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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