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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誤診一定要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在這個案件當中,醫院確實存在誤診的行為,但是醫院確說因醫學發展及技術局限性導致假陽性的結果,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認定醫院承擔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1、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根據那位患者朋友以及本條法律的規定,可能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根據當時的技術以及醫療水平,確實難以檢測出遺傳病是假陽性的結果,但是醫學技術是不斷發展的,6年之後再去檢測的時候,可能技術水平已經達到,可以檢查出假陽性的結果,那麼在這種情況之後,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醫院是不承擔責任的;第二種情況是當時的醫療技術水平就已經達到了,是可以檢查出假陽性的結果,但是醫院卻沒有盡到診療的義務,存在過錯,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追究醫院的責任的。

通過本文的介紹,我想患者朋友們應該明白了,關於醫院存在誤診行為能否追究醫院的責任不能一概而論,即使是醫院存在誤診的行為,也不一定要承擔責任。關鍵在於醫療機構有沒有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假如是由於當時醫療水平所限,醫院已經盡到了診療義務,那麼即使發生誤診的情景,那麼醫院也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假如當時的醫療技術水平已經達到,但是卻是由於醫院沒有盡到診療義務導致最後的誤診,那麼在這中情況下,是可以追究醫院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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