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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怕「妥善處理」!

法律人最大的優點,是堅持己見;法律人最大的缺點,還是堅持己見。這話沒毛病,法律人的優、缺點都是——堅持己見

法官沒有不杠精的,評議時吵得面紅耳赤,常有的事,吵翻臉的都有。

法律人最大的優點,是接受認同;法律人最大的缺點,還是接受認同。這話也沒毛病,法律人的優、缺點都是——接受認同

不管法律本身有沒問題,必須接受,雖然這樣判可能自己都不咋認同。

「堅持己見」與「接受認同」,又本身又是一對矛盾。所謂的「法律思維」,是不是很有意思?

許霆案後,有人問一審承辦法官,如果你不是法官,你還會這樣判嗎?法官的回答是:「我當法官幾十年,已經不會再用常人的思維,來思考這一問題了。

還有天津大媽氣槍案,我敢肯定,一審法官並非就不覺得判得重,但汽槍是槍非槍,完全遵照鑒定規範,法官有什麼辦法呢,法官這樣「直腦筋」,是成文法不允許法官肆意解釋法律的結果。

那法律錯了怎麼辦,沒關係,法律也有廢改立的變動完善,但法律規定「法不溯及既往」,錯了也就錯了,既往不咎。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的來會變動,確實讓直腦筋的法官被拖拽著東奔西顧,當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剛出台時,也是一片叫好聲,互聯網不會遺忘,不信你查一查。

後來又被千夫所指,於是關於該條解釋的再解釋出台了,來了一個180度的大回頭,但是,誰又能保證夫妻「被債務」沒有了,「逃債務」不會大行其道呢?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說白了就是用法律畫一個圈。畫小了圈裡的人罵,畫大了圈外的罵。所以無關公平,只是利益衡量或者說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

改就改唄,怎麼改就怎麼辦。但問題是,最高院規定此類案件已經終審的,可以申請再審,到底違反不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確實有待商榷。

昨天,浙江高院關於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非但規定已經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超過再審期限的,也可以通過信訪途徑解決。

這樣一個解釋的震蕩,若干年之後,是否就沒人質疑姑且不論,會造成多少案子改判姑且不說,這似乎是我看到的,第一個鼓勵認同「信訪」對沖已經生效判決的文件!

作為法官,講真,最怕看到上級文件中「妥善處理」這四個字,法律本身是規則,是規則就必須明確,「妥善處理」無疑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騎牆,它讓規則的外延變得十分模糊。

案子上訪了,說你沒有妥善處理;案子改判了,說你沒有妥善處理;造成社會影響了,說你沒有妥善處理……有多少法官栽到了「妥善處理」的坑裡!

而如果你問那個法官,他肯定會說:「我覺得我處理得挺妥善的呀!」哪個法官在作出一份判決之前,不是深思熟慮,不是左右衡量,不是瞻前顧後,但誰能保證自己以為的妥善,就是別人認為的妥善呢?

比如「就案辦案」,實在看不出有什麼不對的,不就案咋辦案,辦案如果不只看當時法律,還要前看三十年,後看三十年,看誰鬧得凶,這案還怎麼辦?

法律一方面要把法官規訓成為「有法必依」的直腦筋,一方面又希望法官八面玲瓏案結事了,防止矛盾上推。當一個依法判案的法官,容易,當一個妥善處理的法官,很難!(歡迎關注法語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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