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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法要發揚科技向善之力

傳媒論道|智能傳播

專家解讀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副主任

張 曉

在人工智慧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演算法推薦、機器人寫作等技術在新聞傳播領域得到深入應用。其中,利用演算法技術推送新聞資訊已成為移動互聯網時期新聞分發的重要模式,機器人寫作也逐步應用於新聞內容生產各個領域。在科技進步提升新聞效率的同時,演算法技術的不當使用與新聞傳播價值的衝突也逐步顯露。近期,部分新聞資訊類App被整頓,讓「唯演算法論」的企業回歸新聞傳播的主體責任。科技的工具理性不能凌駕於人性的價值理性上,過度依賴智能化的工具理性追逐利益最大化,必然會導致網路傳播內容質量的下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智能傳媒時代亟需加強對演算法技術應用的導向性,積極發揚科技向善的力量。

演算法技術在新聞傳播中並非絕對「中立」

人工智慧技術不具備完全的客觀中立,其背後代表了設計者的價值觀。儘管演算法推送、機器人寫作等人工智慧技術是以數學方式或計算機代碼表達意見,具備一定的科學屬性,但由於演算法設計、目的、標準以及數據選取和使用均帶有設計者、開發者的主觀選擇,演算法制定和決策者帶有怎樣的價值取向決定了哪些內容被挑選,哪些被刪除或屏蔽。對於商業新聞資訊分發平台而言,缺乏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素養,過分關注用戶點擊率,必然會帶來技術的價值觀失范。

現階段的人工智慧技術依賴於深度學習的機器演算法,尚未具備內容審核能力,導致在涉及敏感新聞事件的技術內容生產和推送環節,出現對社會價值和倫理的扭曲傳播現象。平台過分推崇「技術至上」,把人工智慧生產和推薦的新聞內容視為客觀中立,缺乏人工「把關」新聞價值,導致虛假新聞、低俗內容的泛濫。

因此,以人工智慧為代表的科技理性並不能完全獨立於新聞價值與人類道德而存在,技術的價值觀即平台的價值觀,平台的價值倫理迷失會導致技術與新聞價值相悖情形的出現。科技應該成為輔助新聞價值傳遞、塑造社會正確價值取向的工具,「技術中立」不應成為平台推脫自身責任、裹挾人類價值認知、傳播違背社會價值的「作惡」工具。

非約束下的演算法技術對新聞傳播存在負面效應

在移動互聯時代,以演算法為代表的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於網路新聞傳播的信息生產、審核、分發和推送等各個環節。新技術為新聞傳播帶來巨大變革、提升網路新聞信息的分發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加重了新聞失衡問題,加速了低俗內容的傳播。相比傳統的客觀、公正的新聞價值標準,演算法技術基於商業驅動以受眾需求為導向,強調用戶點擊率,容易導致新聞失衡。黃色信息、娛樂新聞、暴力新聞等成為演算法技術推送的主體,而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真正具有思考深度、帶有人文關懷、恪守新聞倫理的內容被邊緣化。此外,機器人寫作則缺少新聞工作者的職業倫理,在內容生成過程中可能隱藏新聞真實,導致機械化、缺乏深度的內容大肆傳播。

智能推薦帶來「信息繭房」問題,導致單一內容和情緒的進一步放大。演算法完全基於用戶點擊內容推薦信息,導致用戶新聞閱讀領域逐漸呈現窄化,加劇「信息繭房」問題。如果用戶點擊負面新聞或不實信息,會導致出現相關類似負面信息不斷被推送,引發民眾對於社會產生消極看法和偏見,熱點和衝突爭議較大的事件和社會問題被集中放大,演算法的非正確引導將直接影響網路新聞受眾的情緒甚至價值觀,也因此可能讓人喪失某些正確的價值取向而變為偏執狂,人與人之間的包容和理解就變得更加困難。

混淆用戶價值判斷,降低新聞輿論監督能力。由於當前對於用戶數據使用權屬、邊界尚未有明確界定,新聞分發平台通過用戶宗教信仰、種族、政治意見、消費等個人隱私數據,可能利用演算法歧視有目的的推送信息,達到影響輿論或用戶選擇的政治和商業目的。同時,由於人工智慧技術本身缺少價值判斷,對於報道內容尺度、時機、影響都缺乏準確把握,缺少新聞工作者參與內容生產和人工審核的智能生產和推送,將導致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功能的削弱。

加大數據收集、使用和流通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由於數據是人工智慧技術的基礎資源,演算法決策和人工智慧的實現和發展需要大量數據支撐,從而可能導致出現數據過度收集的法律風險,即企業通過不合規手段大規模收集、使用用戶數據,其中可能涉及對用戶敏感信息的非法收集。同時,數據成為新的流通物導致各類服務之間的交易數據分享、流動更加頻繁,可能會形成以數據買賣為目的的黑色產業鏈,個人和相關部門對於數據的控制和管理難度將進一步加大。

網路傳播演算法技術應用治理要綜合施策

2017年國務院印發《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其中對法律和倫理體系建設提出了「三步走」的要求,對人工智慧治理面臨的責任劃分、隱私產權保護等共性法律問題,以及自動駕駛、服務機器人等細分領域落地需要制定的安全法規進行了初步部署。但規劃仍處於頂層設計階段,在技術應用規範、技術倫理治理和監管等方面存在空白,因此當務之急應加快人工智慧技術的立法治理體系建設,包括加快人工智慧領域立法,建立人工智慧監管機構等。

同時,應加強技術平台的監管治理,明確平台責任,把好技術關。一是強化新聞分發平台的監管治理。加強企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樹立企業正確社會價值取向,認清技術必須用正確價值觀來引導,尊重社會倫理和法律法規。強化平台問責機制,平台在新聞內容生產、傳播過程中應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形成合理有效的問責機制。通過平台問責、人機捆綁問責的方式,提升對新聞內容質量的把控。二是加強平台對人工智慧技術的把關。規範技術的適用範圍和使用標準,特別是要考慮到觸及傳播倫理的部分技術的改造。強化演算法技術對數據及新聞源頭的篩選過濾,明確新聞來源、內容生成方式,從源頭降低倫理失范的風險。重視「信息繭房」問題,除基於用戶瀏覽行為、用戶畫像之外,應加強演算法對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內容的推送機制。

此外,應明確「人」在新聞傳播中的主體性。一是加大人工審核內容的投入力度。平台需加強總編輯責任制度,糾正演算法和機器審核帶來的缺陷。強化人工審核資源投入和人工運營。同時通過建立一套完備、高效的「人工+技術」內容審核機制,降低人力損耗的同時保證內容質量。二是充分發揮新聞工作者的作用。要發揮新聞機構和新聞媒體工作者的主體作用,提升自我深度分析和調查能力,正確引導社會價值觀和輿論導向,與智能推送、機器人寫作等人工智慧技術形成優勢互補,在提升網路新聞傳播生產分發效率的同時保證新聞客觀公正的倫理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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