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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路成了「曬穀場」,引發交通事故誰擔責?

——以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漢市黃陂區公路管理局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為例

前言

每年豐收季節,農民滿是歡喜,但隨之出現的佔道曬糧卻讓過往司機頭痛不已。把馬路當成「曬穀場」,不僅影響車輛通行,也埋下諸多交通安全隱患。駕駛人在曬滿糧食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除佔用公用道路曬糧食的行為人須承擔賠償責任外,也不能排除道路管理者疏於管理的責任因素。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書字型大小: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鄂民再21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鵬飛,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武漢市黃陂區公路管理局、武漢市黃陂區公路管理局養護中心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紹權,湖北卓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紅安縣公路管理局

委託訴訟代理人:吳桂英,湖北龍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胡思源、陳堅

簡要案情

2008年1月25日,太平保險公司與胡思源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單》及《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各一份,約定胡思源所有的小轎車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58124元。同年8月5日,陳堅駕駛小轎車行駛至紅安縣覓兒寺鎮路段時車輛起火燃燒,整車報廢。經紅安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認定,事故火災原因系道路上曬糧的稻草捲入底盤起火所致。事後陳堅在太平保險公司辦理了理賠手續,並領取了賠償款244282元。因該路段系黃陂公路局、黃陂養護中心、紅安縣公路段三方共管路段,太平保險公司遂向三方提出追償。

裁判要旨

紅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太平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起火燃燒系因路段上打場曬糧的稻草引起的證據不充分,車輛起火與三方之間無因果關係,對其要求三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太平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太平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一、關於對證據的認定問題。雖一審對太平保險公司提交的紅安縣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原因認定書認為程序不合法、未說明理由而未予採信,但該認定書只是認定此次火災的原因系稻草捲入車輛的軸承磨擦發熱引起,並不能證明捲入的稻草系三被上訴人所管理的公路上堆放的稻草。一審對該證據未予採信不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太平保險公司僅提供了事故車輛駕駛人陳堅的一份對事故經過的說明和紅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覓兒中隊的一份證明,但因陳堅與本次事故有利害關係,交警部門的證明中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打場曬糧的具體位置在三被上訴人所管理的公路上,因此一審認定太平保險公司證據不充分並無不當。

二、關於適用法律的問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本案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由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太平保險公司作為代位權人應承擔舉證責任,三被上訴人對其是否盡到管理和養護職責及過錯程度應承擔舉證責任。在太平保險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三被上訴人所管理和養護的公路上堆放有打場曬糧的稻草、發生損害的後果與堆放的稻草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要求三被上訴人對自身是否盡到管理職責承擔舉證責任系對無過錯責任原則錯誤的理解,故其此項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院裁判結果

省高院再審期間,太平保險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

1.新聞截圖一份

內容為原紅安交通局局長在2009年度半年工作總結會講話中,多次談到該局上半年重點整治轄區內公路打場曬糧行為以及布置下半年繼續加強此項工作,以減少甚至杜絕公路打場曬糧現象的工作情況。擬證明公路管理局作為管理者,清除打場曬糧等行為系其法定職責。

2.EMS郵政快遞信封一份

擬證明太平保險公司於2013年2月28日收到本案二審判決書,其於2013年8月19日申請再審本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存在超期問題。

經質證,黃陂公路局、黃陂養護中心認為,證據1與其無關,不發表意見;證據2雖為紅安縣人民法院寄發,但該信封上沒有記載案號,與本案是否具有關聯性存疑。紅安公路局認為,證據1所涉發言人系該縣交通局而非紅安公路局的負責人,其講話與本案無關。且紅安公路局的職責範圍應當由法律規定,不能根據個人的講話進行認定。

省高院審查認為:證據1的真實性應予以確認,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及能否達到舉證目的,將結合所查明的事實予以綜合評判。

此外還查明:事故發生後第三天,紅安縣民警對涉案轎車車主胡思源、駕駛員陳堅分別進行了詢問。兩人均陳述:事發當日道路上鋪滿了稻穀,車輛碾壓其上行駛後不久即冒煙起火,下車救火時,發現車輛底盤和車輪處被捲入了大量稻草正在燃燒。雖經車上人員及過往群眾救助,但終因火勢越來越大無法控制,導致車輛損毀。

爭議焦點

1. 太平保險公司申請再審是否超過了法定的期限?

2. 太平保險公司主張被申請人應承擔責任的證據是否充分?

3. 三被申請人是否具有清理道路上稻草的職責?

關於爭議焦點1,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21日作出判決之後,依法委託紅安縣人民法院代行宣判。2013年2月27日,紅安縣人民法院以EMS郵政特快專遞向太平保險公司送達二審判決書。2月28日,太平保險公司收到該郵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太平保險公司沒有超過法定期限,符合法律的規定。

關於爭議焦點2,太平保險公司在一審時,提交了民警對車主胡思源(事發時乘坐車上)和駕駛員陳堅的《詢問筆錄》、紅安縣公安局覓兒派出所、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覓兒中隊出具的《證明》、太平保險公司對胡思源《保險調查筆錄》以及事故現場的照片等證據。胡思源、陳堅作為事故的親歷者,在車輛保險理賠及責任追償等事宜尚未開展的時候,對於事發經過和現場情況的描述,具有較強的可信度。且二人在公安消防機關的陳述,與其後保險公司的調查筆錄內容一致,其對於事故發生路段路面上鋪滿大量稻草的陳述,也與當地公安消防機關出具的《證明》以及事故現場照片所中記錄內容相互印證。結合事故發生後,紅安縣公安消防大隊經調查勘驗,作出的「此次火災的原因系稻草捲入車輛的軸承磨擦發熱引起」這一事故認定結論,本院認為,太平保險公司所提交的相關證據,證據鏈條完整、周延性較強,已經能夠達到高度的蓋然性,足以證明本案事故發生時,由黃陂公路局、黃陂養護中心、紅安縣公路局三方共管的路段路面上堆放有大量稻草這一基本事實,一、二審法院對太平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未予採信不當,應予糾正。

關於爭議焦點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8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第35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第43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並努力採取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據此,養護公路、對公路進行巡查並清除路上障礙物,是公路管理單位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公安部的相關批複和《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雖賦予了公安機關對於在公路上打場曬糧行為的查處治理權,但並不因此而免除公路管理機構保障路面安全、暢通的義務。三被申請人關於「清除打場曬糧而造成的路障,不屬於其職責範疇」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事故發生於黃陂公路局、黃陂養護中心、紅安縣公路局三方共同管理的段路,該路段上存在沿線農民在路面上打場曬糧、違章佔道的行為,而本案車輛火災事故,更是由於道路上曬糧的稻草捲入車輛底盤與軸承磨擦發熱直接引起。此次事故的發生,足以證明三被申請人未能及時巡查並清除路上障礙物,疏於管理,其懈怠行為與本案事故損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本案車輛火災事故發生後,太平保險公司依據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向車主胡思源進行理賠,支付了保險賠償款244282元,進而依法取得了車輛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在違章佔道曬糧人沒有追查出的情況下,太平保險公司起訴黃陂公路局、黃陂養護中心、紅安縣公路局,主張由沒有盡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義務的三方共同先行賠償,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支持。綜上,一、二審對於相關證據的審查判斷有誤,應予糾正,最終判決如下:

1.撤銷一、二審判決;

2.武漢市黃陂區公路管理局、黃陂區公路管理局養護中心、紅安縣公路管理局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太平保險公司支付墊付的保險賠償金244282元。

文/編輯:李昱婷

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

保險律師團隊

致力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

等法律實務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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