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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麼判,這個國家將無賴橫行!

前兩天,也就是5月29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宗老頭兒景區擅自上樹摘楊梅摔落身亡的案件。

事情大致是這樣的——

60歲的吳某於去年5月在廣州某山村景區遊玩時,爬上河道旁的楊梅樹摘楊梅。由於樹枝枯爛斷裂,吳某從樹上跌落,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事後,家屬將景區管理方村委會告上法庭,索賠60餘萬;理由是:樹太好爬、景區未提示風險!

此案經過1年審理,法院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故其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責任。

但是,法院還認定,村委會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方,沒有對採摘楊梅及攀爬楊梅樹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

景區承擔5%的責任,向吳某親屬賠償45096.17元。

我估計家屬拿到這個判決的第一反應一定非常後悔,為什麼當初只要求索賠60萬;如果當初要求對方賠償6000萬,5%的責任,豈不是現在輕輕鬆鬆進賬450萬了?!

我不知道法官判決依據的是什麼「法理」;所以只能說說情理——

看事情經過,摔死的這貨爬樹摘楊梅,而楊梅樹是有主的;換句話說,摔死的這貨是在偷東西!(畫外音:你爹媽沒教過你,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動嗎?)

你說你偷就偷吧,手藝還潮,東西沒偷著,自己摔死了。哪怕這會兒旁邊兒是有人喊一嗓子嚇著你,你掉下來摔死,你訛人都有情可原;可惜沒有!

當然,這不妨礙家屬腆著大臉狀告景區要求賠償;而法院還真就這麼判了!

當賊的獲得賠償,本來就受了損失的(儘管這損失小了點兒),卻還要再賠上幾萬塊錢;這樣兒的判決,跟去年電梯內阻止傻逼吸煙一案的一審判決何其相似;這特么是鼓勵人們當守法公民,遵守社會公德;還是鼓勵人們去當賊,然後道德敗壞的訛人呢?

如果這麼判,尼瑪,這個國家將無賴橫行!

法院認定,景區是公共區域,管理者有義務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提示。按照這個神邏輯,我公司的辦公場所也是公共區域,那如果有小偷跑到我公司偷東西,我是不是還得告訴他——

不好意思啊,我們財務室的門比較緊,容易擠了手,您偷的時候當心;

不好意思啊,我們那複印機插座有時候會漏電,您偷的時候別電著;

不好意思啊,我們那一溜兒電腦有點兒重,搬得時候別閃了您的腰;

然後,我再跟我的員工說,都特么閉嘴,誰也不許喊,免得嚇碎了小偷兒先生的玻璃心!

……

去他媽的,我肯定不會這麼做;我會把他頭朝下提抱起來砸向地面;給丫砸個高位截癱再說;否則古典跤就白練了!

對了,最後我還想問一句,法院也是公共場所,如果摔死的這貨是跑到法院偷東西摔死了,還會這麼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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