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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創始人張文中再審 改判無罪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趙加琪)2009年因詐騙等罪名獲刑12年此次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物美創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予以返還。

原審判決

三罪共判12年罰50萬

原審法院認為,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範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以下簡稱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 190萬元;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以下簡稱國旅總社)、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粵財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 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 000餘萬元。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院一審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判、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文中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宣判後,張文中上訴。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院終審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萬元。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法提出申訴。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此,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2018年2月12日,再審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再審中,張文中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無罪。

再審改判

後續國家賠償等將依法啟動

最高法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

張文中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其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月之後,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後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並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佔有,物美集團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直接負責人,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最高法認為,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據悉,此後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追訪

改判是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張文中案改判有何重要意義?

據最高法審判監督庭負責人介紹,張文中案的改判,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杆」案件。對於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說,洗刷了他們長期背負在身上的罪名,恢復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產;對廣大企業家來說,看到了黨和國家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實際行動,進一步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將進一步增強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財富安全感,使廣大企業家能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正義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再次說明了這一道理。體現了人民法院有錯必糾,有錯必改,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依法保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此案的改判,也必將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對國家法治的信心、對人民司法的信任,為人民群眾營造更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對歷史形成的案件,如何妥善處理?

最高法審判監督庭負責人表示,一些地方一段時期也確實存在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對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設置了不少門檻,導致民營企業在與國有企業的經濟交往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採取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的「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我們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此案中,對物美集團在申報項目及實施項目中的一些不規範行為,以及在與國企交往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也要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處理特定歷史條件下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是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

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堅持「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罪與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證據不足的,應當依法宣告無罪。

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充分聽取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訴訟代表人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和物美集團無罪,維護了企業家和企業的合法權利。

最高法對之後糾正涉產權案有何打算?

最高法審判監督庭負責人介紹說,下一步,最高法將強化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司法保護,努力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對於涉企業家產權申訴案件,要暢通申訴渠道,加大審查力度,逐一進行甄別,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經審查發現案件確有錯誤的,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糾正,並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對原判執行、追繳、沒收不當的財產要依法予以返還,充分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充分發揮審判監督在司法救濟、倒逼防錯中的功能作用,加快建立健全涉產權錯案防範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對確實存在違法審判情形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加快清理和修改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利於產權保護的規範和制度,不斷完善產權保護司法政策,推動產權保護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要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案件,不斷豐富和積累產權保護司法經驗。深入調研涉產權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加強產權保護精準度。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涉產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標準。

今天上午,張文中身著西裝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上午10時許,最高法再審宣判,張文中(圖中前排右一)無罪攝/通訊員 胥立鑫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原創作品拒絕任何形式刪改,看法新聞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責任編輯:劉維佳(EK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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