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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負債面臨「結構性」重塑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比去年12月份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在過渡期、過渡期內的最低監管標準、流動性匹配率的折算率設置方面均有一定調整。

「總體來看,《管理辦法》與《徵求意見稿》整體框架一致,且為減少對金融市場的衝擊,給予了銀行更多緩衝時間,並與2017年以來陸續出台的各項金融監管政策一脈相承。」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銀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剛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值得關注的是,多數專家認為,由於預期相對充分,預計《管理辦法》對市場的短期衝擊不會太明顯。但中長期來看,流動性監管體系的完善對銀行業務模式和資產負債結構的影響不容低估。

一些值得關注的調整

監管規則的正式落地總會引發市場將其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做一番對比,以便更加深入地探尋監管層政策意圖,此次《管理辦法》的正式落地也不例外。

與《徵求意見稿》整體框架一致,《管理辦法》引入3個流動性量化指標:凈穩定資金比例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適用於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相比《徵求意見稿》,《管理辦法》最顯著的變動在於對過渡期及過渡期內最低監管標準的調整:流動性匹配率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僅作為監測指標,不做階段性要求;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過渡期延長至2019年6月底前達到100%,2018年底前達到80%,較《徵求意見稿》延長半年。

根據天風證券固定收益研究團隊的測算,多數銀行短期達標壓力較大可能是監管「邊際放寬」的重要原因。以流動性匹配率舉例來說,在該研究團隊設定的極端情景下,即便流動性匹配率處於最高情形,仍有部分銀行特別是部分小銀行處於達標的邊緣。

實際上,《管理辦法》在過渡期方面的「邊際放寬」與此前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有異曲同工之妙。「我們認為,這將有助於降低近期的多項政策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調整的疊加效應。在強調監管落地的基礎上適當減輕調整壓力,以便監管規則更好地落地實施。」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為減小對市場的短期衝擊,《管理辦法》還對流動性匹配率的計算細節進行了一定的修改。例如,在資金來源中增加了來自央行的資金項目,正式承認央行的資金來源作為穩定資金的地位;在折算係數設定上降低了各項存款中3個月以下的各項存款折算率,從70%降低到50%;7天內的存放同業、拆放同業和買入返售折算率為零。

新規將對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產生影響

由於市場預期比較充分,且監管層給予過渡期「邊際放寬」,多數專家認為,《管理辦法》對市場流動性造成短期衝擊的可能性很小。但從中長期來看,必然對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產生深遠影響。

以流動性匹配率舉例來說,該指標分子端是資金來源、分母端是資金運用。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李奇霖分析稱,在分子端,跟存款相關的被給予了較高的折扣率;在分母端,貸款被給予了相對較低的折扣率,同業被給予了較高的折扣率。這樣一來,鼓勵存貸、抑制同業的政策意圖顯而易見。同時,分子端期限越長越容易達標,分母端期限越短越容易達標。也就是說,鼓勵負債長期化且資產配置短期化。

值得關注的是,銀行調整資產負債結構的動力並非只來源於流動性新規。此前,資管新規、大額風險暴露、同業存單納入MPA考核等因素的疊加影響,無疑也在引導銀行進一步強化對長期穩定負債、零售負債的爭奪,同時在資產端更加註重資產的質量和流動性。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興業研究團隊強調,商業銀行進行表內資產負債的整體擺布時,流動性因素只是諸多考量因素之一,最終的配置結構是平衡各項因素、綜合考慮的結果。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主要關注點只在於各類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特徵,尤其是壓力環境下的流動性特徵,不包含對其他因素的考量,也不等同於正常市場環境下的流動性管理。因此,商業銀行對流動性的管理講究「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者的平衡,避免在某一個方面走極端。

同業管理繼續強化細化

強化對同業業務的治理,是流動性新規的一個重要目標。《金融時報》記者了解到,《管理辦法》按總量和期限設定了同業批發融資集中度限額——「對於同業批發融資,應至少按總量和主要期限分別設定限額」,修改了《徵求意見稿》中「應區分1個月以下、1個月至3個月、3個月至6個月、6個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個期限,分別設定限額」的提法,增添了總量維度,並對期限劃分不做細節要求,給予了銀行一定的自由度。

此外,《管理辦法》還新增了橫向比較和監管及時介入——「當商業銀行出現對短期同業批發融資依賴程度較高、同業批發融資增長較快、發行同業存單增長較快等情況時,或商業銀行在上述方面明顯高於同質同類銀行或全部商業銀行平均水平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了解原因並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採取相關措施。」專家認為,這意味著,監管部門會對同業負債進行持續監控,銀行同業擴張的難度進一步加大。

「總體來看,流動性新規旨在優化期限錯配,抑制同業業務過度發展,引導銀行業回歸主業、支持實體經濟,與此前的資管新規等政策一脈相承,體現了當前監管的核心思路。」曾剛強調,從理論上講,期限轉換(即所謂的「短借長貸」)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功能,也是其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途徑。這也就意味著,由期限錯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是銀行業與生俱來的特徵。因此,流動性監管的目的,不是要完全消滅流動性風險,而是要將其納入合理的管理框架,並控制在可承受的範圍之內。未來,各項流動性監管指標要求仍需根據其在實踐中的影響與反饋進行動態調整,在有效抑制風險的同時,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資源配置能力,以實現風險與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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