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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旺角暴亂案10名參與者被定罪判刑,首被告判4年3個月

【觀察者網 綜合報道】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周四(5月31日)對10名參與旺角暴亂的人員就其暴動罪及刑事毀壞罪等作出判刑,刑期為2年4個月至4年3個月不等。

區域法院法官當日稱,暴動是集體暴力行為,被告不僅要為個人行為負責,也須為集體使用非法暴力負刑事責任。法官稱判刑考慮懲罰及阻嚇,保護大眾是法庭責任。

香港大公網報道稱,多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立法會議員認同法官判刑合理,強調這次量刑反映出捍衛法治的重要性。他們更表明,不少市民都期望法官嚴懲這場暴亂的始作俑者。

10名被告年齡由19至73歲,其中9人經審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其中首被告有2項暴動罪、1項刑事毀壞罪、1項襲警罪,被判處入獄4年3個月。

據香港東網報道,本案原有11名被告,依次為莫嘉濤、李倩怡(女)、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他們涉14項罪名,包括10項暴動罪、2項襲警罪、1項襲擊致身體傷害罪及1項刑事毀壞罪。女被告李倩怡棄保潛逃,法庭已發出拘捕令。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判決合理且具阻嚇力,旺角暴亂案首被告判刑4年3個月,其他被告也被判3年多,反映出暴力違法、目無法紀、挑戰法律及公共秩序的人,都會受嚴懲。陳曼琪強調,這次量刑反映出捍衛法治的重要性。

作為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也認為判刑非常合理。他指出,過去的暴動罪判刑大概是4年至6年,相信法官考慮到首被告年紀較輕,已減去少量刑期。他強調,這次判刑必須對社會要有阻嚇性,也必須講清楚政治的訴求不能合理化暴力,否則會損害社會秩序。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判決還了當晚前線警員一個公道,也相信可以起到阻嚇作用。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亮星稱,旺角暴亂對生活、香港社會造成重大衝擊。暴力行為相當嚴重,所以參與暴亂的人得到這樣的刑期,是合適的,同時也具有阻嚇性。

他表示,法庭日後審理這些案件,應該宜緊不宜松,否則令市民擔心。吳亮星強調,最重要是做好教育工作,以免年輕人再受唆擺,成為「政棍」的政治籌碼。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數百名暴徒與警方爆發嚴重衝突,造成一百多人受傷,其中大部分是警務人員。香港警方在旺角暴亂後拘捕91人,特區政府律政司陸續對參與暴亂人員提起訴訟。

91人年齡介於14至70多歲,其中59人已被起訴或正循司法程序處理,餘下5人正保釋候查、1人因拒絕擔保而暫時釋放、26人經進一步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獲釋放。

此前,多名旺角暴亂參與者被定罪及判監。2017年3月,區域法院判處3名人員暴動罪成立,判處3年監禁;2017年8月,區域法院判處2名人員監禁3年、1名入教導所;2018年4月,區域法院判處1人暴動罪成立,監禁2年10個月。

香港「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被控暴動及煽惑暴動等6項罪名,案件在香港高等法院審訊後,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梁天琦及盧建民各1項暴動罪成,連同早前已承認暴動罪的黃家駒,將於本月11日判刑。

梁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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