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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以為沒什麼事,其實是犯罪且判刑很重的?

法律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然而不到用時,很少有人會想起來要學習學習法律,以至於經常性的會產生認知上的錯誤。一些覺得沒什麼大不了的事情,做了也就做了,可是事到臨頭才知道,原來這不僅是犯法,還是要判刑的罪過……

刑法中有相應的罪名,但嫌疑人一開始沒想到的行為,常見有這些:

1、剪斷了正在使用的電力線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照中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破壞電力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項規定: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剪刀一剪就是三年起步,沒有未遂。然而剪下來的那點電線拿去賣,往往也就賣個一千不到。

2、抓青蛙、麻雀什麼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簡單點說,抓青蛙超過20隻以上,就有可能是三年的刑期,儘管大家可能覺得這是小事。

3、上網買氣槍

在前幾天最高法關於氣槍的批複出台之前,槍支的認定標準非常嚴格。但即使這個批複放寬了對氣槍的槍支認定,但沒改變的是「買」這個行為,它直接被定性為買賣槍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槍支罪,法定刑三年起步。

實踐中有些法官也覺得太重,於是就找些「證據不足以認定買賣」的理由來強行定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或者直接判緩刑。

4、網上下載淫穢視頻

網上下一些淫穢視頻,在街頭擺台電腦,每個視頻幾元,直接存到顧客的手機里,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達到立案標準的,屬於「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本罪依據的數量標準是2004年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牟利為目的得,20個視頻入罪,100個視頻3年,500個視頻10年。

有人說,那我不是以牟利為目的,我就是自己看看。對不起,那還是違法行為,那個叫「傳播淫穢物品罪」。

類似的情況還包括在互聯網上通過網站、雲盤提供淫穢視頻,這是要按這標準嚴格執行的。因為原標準太苛刻,兩高於2017年出台了《關於利用網路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 ,由法官根據實際案情來判斷,不再嚴格執行上述標準。

5、打架不下重手、不打要害就沒事

不少人都知道打架是違法的,打成了輕傷以上是要坐牢的。可是他們不知道,尋釁滋事罪在前面等著。而且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量刑是三年以下,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更重。

看別人不順眼就想教訓教訓他,覺自己打不過,再喊兩個兩個幫手來一塊打。妥了,多人毆打一人——尋釁滋事,五年以下。

打輸那方不服氣,約定地點雙方都叫人來繼續打——聚眾鬥毆罪,三年以下。

怕空手打架會吃虧,叫朋友帶上鋼管、西瓜刀、棒球棒什麼的一塊來——持械聚眾鬥毆,3-10年。

6、偽基站發詐騙簡訊

通常都是以高工資來誘惑妄想一夜暴富的人,開車或者背著包袱,在熱鬧的地方亂轉,車上安一台偽基站定時發送廣告什麼的。一天下來少則八千,多則數萬。

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規定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可能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詐騙罪等。

這個就不做解釋了吧,想不明白的,您就看看一「偽基站」涉及了多少罪名,這事大事小,還用多說嘛……

7、過海關時幫陌生人帶東西

有較大可能被認定為走私罪的共犯,如果單純的是走私,那麼你可能還是幸運的,像這兩位就不好說了。

兩名中國人受朋友委託帶兩箱紅酒回中國,正當他們在為這趟幫朋友點小忙,掙了點辛苦費(朋友給了3200塊人民幣的勞務費)而興奮時,海關入境邊檢人員當場查出紅酒中藏有毒品(液體含可卡因)!兩人被浦東機場海關緝私分局立即拘捕並立案調查!

公開信息稱,這兩名華人旅客乘坐航班自巴西聖保羅出發在上海浦東機場入境,海關對他們託運的行李進行了開箱查驗,發現其中2個行李箱內裝有32瓶不同品牌的紅酒。這些紅酒包裝沒有什麼特別,但後經鑒定,液體含可卡因成分,重28.2千克。

28.2千克可卡因,這個也不用多解釋了吧?

雖然說不一定能證實你「明知」,但把希望寄托在這種東西上面,先刑拘一個月不成問題。

8、我不是國家公務員,收點錢沒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後的新罪名於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補充規定》稱,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由「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所以,以後不要以為自己不是國家公務員,收受賄賂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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