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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名學脈絡與名法思想的前身

名的自覺與名辯思潮

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士階層崛起,社會形成了諸子百家爭鳴的風尚,社會士人對社會制度構建有不同的見解,故此該時期的思想流派在這種自由、暢通的社會環境下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各種學術思想也得如雨後春筍一般,百家爭鳴為各諸子學說提供了很好的歷史舞台,而在該時期,有一些思想家不自覺地會反思一些社會現狀,從而提出一系列的政治主張或者純粹的理念。在當時存在一種「名實相違」「名實相怨」的社會狀態,其本質原因在於社會在不斷向前進步,然而制度與事物滯留在原地未曾得到充分的發展,從而導致了很多社會矛盾,即是出現了一系列社會現象與制度本身的矛盾,故此舊制度、舊事物與新興的制度事物之間產生了一些不相符合的局面。

孔子以為儘管「名」與「實」不能常常相符,但 「名」確實是一種調節秩序的方法和基本框架,故此儒家講究「正名」,儒家所講的「正名」即是通對「名」(語言)與「實」(現實)關係的調節來整頓社會秩序。與孔子相去不遠的便是鄧析,鄧析對於「名實」的反思是名家的起源,子產在鄭國鑄刑書,子產所著的這部刑書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公佈於民的成文法典,但公布之後迎來了叔向的反對,且鄧析作為鄭大夫表面贊同這種頒布律令的行為,但經常用法律的漏洞來為難子產,並私造「竹刑」,展開了「刑名之辯」,鄧析以為:不同的「名」可以指代相同之「實」,名實之間存在距離,鄧析利用這種差距從而對抗當政者。也就是說在當時鄧析就能夠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同法律事實之間的差異矛盾,針對法律規避等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

鄧析子(名家鼻祖)

老子以為「名」並非一般意義上認知的名,言語無法表達和論述「道」、「名」的內涵,也正是《老子》中所說的「大音希聲,大象無形」,「名」作為一種思想的語言表達呈現,是對整個世界的自我認知與認識。故此從先秦的「名實」探索中可以發掘儒家肯定「名」實際發揮的作用,以為即便名實不符,也可以通過外界的干擾「正之以名」,故此肯定了名存在的價值;道家認為世界追求在於對「道」的理解,故此以為名無法涵蓋真實世界的客觀存在,這兩家的「名」論可以說是先秦時期的兩個極端,而後期的名家將「名」作為了形而上的存在,認為存在一個與客觀世界相對應的「名」的世界。

綜上「名」的本質在於描述事物,區別不同的事情,通過「名」從而達到不同的事物用不同的名來指代,故此名實關係是「名論」的中心話題,故而在先秦百家爭鳴時期發起了一場關於「名實關係」的辯論。先秦時期「名」基本上是圍繞著「實」的範疇變化發展的,故此對於本體「實」是百家爭辯的焦點,因為各家所以為時代不同「實」指不同。對「實」的界定,一般指自然界具體有形狀的事物,也可指人類社會中的制度、政治等上層建築。但在當時儒家以為禮樂文化下的倫理政治關係是為實,道家以為客觀而存在的規律「道」是為實,名家則以為「名」是獨立存在於「實」的,故此也有哲學家認定名家論述的「名」是形而上的「名」。實際上「名辯思潮」的中心還是在於各家通過用「名」的方法佐證各家學派「本體論」觀點的正當性,「名」作為一種方法論被各家所采,而非本體意義上的「名」,故此純粹的「名」只有名家認為存在。

「政論型名家」與「知識型名家」的劃分

從名學的脈絡,諸子對於名實關係的論證來看,先秦的「名」思想的劃分可以從內容上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以語言邏輯為主要論述對象的「名」,第二類是政治學倫理學意義上的「名」,曹峰教授將其歸納為「知識型名家」同「政論型名家」[1],以惠施、公孫龍、墨辯為代表的「名家」基本討論「命物之名」(語言邏輯學意義上的「名」);而所謂尹文提出的「毀譽,況謂之名」明顯帶有著道德、倫理、政治、法律的含義,與價值判斷相關,類似於「名法」是可以操作的政治手段與工具,也包括上述文中論述的「名實論」、「形名論」以及「正名論」,本文的主線顯然屬於後者的一脈相承,以往的「名學」研究往往只重視語言邏輯學意義上的「名」而忽視了倫理學政治學的「名」,受到二十世紀西方邏輯學的影響,目前的研究側重於前者,但實際上後者政論型名家在中國古代的影響更大,而少有人研究,還有的邏輯史研究者,將兩種名家混為一談,利用後者的治術理論印證前者,很明顯不具備客觀性,對作為政治哲學法哲學的「政論型名」也會產生影響,畢竟中國歷史上實用主義才是王道,故此政論型名家的市場必然會超過純粹的知識型名家,司馬談與班固都是肯定「政論型」名家,而否定前者。為了釐清名家以及名法的概念用下圖表示:

參考文獻:

[1] 曹峰:《中國古代における「名」の政治思想史研究》,東京大學博士論文,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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