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將雪地靴送去保養反受損,市消保委依法調解
市民劉小姐將一雙雪地靴送至某洗衣店清潔保養,可是過段時間去拿鞋子後發現,鞋子皮質受損、嚴重脫色,無法穿著,要求商家給予賠償。
圖片來自網路
案件詳情
市民劉小姐將一雙黑色UGG雪地靴拿到恆大名都商業樓一洗衣店清潔保養,稱交付之前確認鞋子無油污無破損,待到去取鞋子時發現,店主將鞋子水洗,導致鞋子皮質受損、嚴重脫色,無法穿著,要求賠償。店主認為是鞋子本身質量問題造成如此結果,雙方未達成協議,於是劉小姐將該商家投訴到市消保委。
情況又是否如劉小姐所說呢?
該商家又是怎樣的態度呢?
市消保委在接到投訴後
立即對該洗衣店負責人進行調查問詢
多方了解及核實確認情況屬實後受理此案
調解經過
該雪地靴洗滌說明圖片
在調解現場,劉小姐稱UGG雪地靴作為翻毛皮鞋不能下水水洗,且UGG養護中也有明確說明。要求店主賠償200元,並且為該鞋子重新上色。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賠償。
該洗衣店負責人則辯稱是鞋子本身質量問題造成如此結果,拒絕劉小姐的要求,僅願意提供無償清洗兩件衣服作為賠償。
市消保委根據調查,發現商家存在以下過錯:1、沒有按照規定開具服務單據;2、沒有認真檢查洗染物標識並按照標識洗滌;3、沒有按照規定向消費者說明洗染方法和效果,沒有盡到告知義務;4、經營者在發生糾紛後沒有認識到自己的過錯,沒有很好地與消費者溝通,沒有按照規定要求去積極的給予賠償,(賠償有兩個標準,一個是洗滌費的5-10倍,或衣服按照折舊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全國洗染服務糾紛解決辦法(試行)》第十一條因經營者責任使衣物洗滌後出現輕微損壞,不在明顯部位或修補後不影響外觀和穿著價值的,在退回原洗滌費給消費者的同時,建議給予洗滌收費價的3倍補償。若丟失或因損壞不能穿著的,按洗滌費10-20倍給予賠償。賠償後的衣物,如消費者索要,可減少30%的賠償額,衣物歸消費者所有;
調解結果
在市消保委從中反覆對雙方作調解溝通後,現場雙方達成協議:該洗衣店3日內補償投訴人現金100元,對損壞的鞋子上色處理。事情最終圓滿解決。
市消保委有話說——
「
消費者要盡量選擇正規、有信譽的乾洗店洗衣物;乾洗店經營者在承接消費者送洗衣物時應當詳細查看衣物的破損、少扣、色差等瑕疵,講明乾洗後可能發生的後果,並在取物憑證上寫明。對洗染服務中發生的消費爭議,經營者與消費者應當先行和解,主動化解消費矛盾。如發生難以認定的洗染質量問題,經營者和消費者均可提請相關機構進行質量鑒定。
編輯:肖童
連雲港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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