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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身亡四年妻子卻全然不知 背後有什麼隱情?

王月(化名)獨自撫養著女兒卻對丈夫已意外身亡四年的消息一無所知,時過四年多了,才想起到法院起訴,是誰在隱瞞事實真相,這背後又有什麼隱情?日前,這場超出常理的離奇官司在寧波海事法院法官的耐心調解下有了結果。

遺腹兒出生落戶口方知丈夫已死亡多年

2016年8月,40多歲的農村婦女王月帶著一個4歲多的孩子小賴來到寧波海事法院,手上拿著一堆材料向工作人員哭訴其悲痛遭遇。

王月籍貫奉化,她稱,自己與臨海括蒼鎮村民賴某打工期間相識,並於2011年12月2日在臨海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兩人在賴某老家居住至春節,期間與賴家兄妹有所來往,節後兩人先後離家前往舟山尋找工作。2012年4月,賴某在舟山籍船東李某漁船上放網作業時落水身亡,但事發後無任何人告知其丈夫死亡的消息,並且賠償款也被賴家四兄妹領走。

就在丈夫死亡後五個月,王月女兒小賴出生了,直至2015年10月因女兒上學到臨海落實戶口時,在派出所方知賴某死亡及賠償協議事宜。

王月認為船東與賴家兄妹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屬無效,要求法院判令船東李某賠償其母女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20餘萬元。辦案法官根據王月提交的結婚證、賴某佳醫學出生證明及當年賠償調解協議核查後,初步確認王月母女系死者賴某的遺孀和遣腹女。

船東因一張與事實不符的派出所證明而賠錯了錢

案件立案後,船東李某對法院受理此案表示強烈不解,並拒絕應訴。李某認為,當年賴家兄妹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賴標無妻子、無子女、父母已亡故的證明,調解協議合法有效。最後,經法官再三說服,李某委託律師前來應訴。

庭審中,李某從訴訟時效、原告主體地位特別是遺腹女是否系賴標親生女兒及賠償調解協議效力等幾方面提出抗辯,並要求追加賴家兄弟姐妹為本案第三人。對於訴訟時效問題,王梅堅稱是在2015年10月給女兒上戶口才得知賴標死亡。

據悉,賴標死亡當月,賴家兄妹四人在舟山衢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協調下達成賠償協議,約定由船東李某一次性賠償賴標四兄妹48萬元。

協議簽定後,賴家兄妹向李某提供了台州當地鎮、村出具的證明。該證明載明:村民賴標沒有妻子、沒有子女、同時賴標父母已死亡。當地派出所在該證明上蓋章確認情況屬實。隨後李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賴標的戶籍於2012年5月註銷。同年8月根據賴標兄弟申請和依法公告,法院作出宣告賴標死亡的判決。

賠還是不賠?法官在情與法中尋找平衡點

辦案法官分析認為,本案案情較為離奇,但案件事實比較清楚,對於船東來說,當年經當地政府協調賠償過的傷亡事故,又被告上法庭,抵觸情緒較強;而王月作為死者遺孀並獨自撫養女兒長大,在丈夫身亡多年後未曾得到分文賠償,著實令人同情。如何在雙方之間找到解決問題的平衡點,是妥善處理雙方矛盾的關鍵所在。

據辦理此案的孟法官說,船東還需不需要賠償,關鍵如何認定本案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起算,認定訴訟時效的難點在於如何適用「應當知道」。

合議庭認為,此案王月即便客觀不知情,也是有違常理的:

疑問一,嬰兒出生不久一般會申報戶口,賴某的戶口已於2012年5月註銷,如王月及時申報戶口即能得知賴某已死亡,為何王月至2015年10月才給女兒上戶口?

疑問二,王月與賴某系新婚夫妻,且幾個月後喜得女兒,在賴某一去不歸,且多年無音訊的情況下,獨自撫養女兒的王月竟從未去賴某老家打聽?

疑問三,王月自稱2013年下半年有人告知其賴某已死亡,但一直居住在舟山的王月為何不進一步核實或報案?也許王月另有隱情。但從以上三個時間節點距離王月起訴的時間2016年9月均已超出一年,法庭認為王月應對其未盡合理夫妻義務或自身主觀過失承擔相應後果。法庭基於上述訴訟時效的認定駁回了王月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判決之前,法官通過對賴家原居住地實地調查後,得知賴家兄妹其中一人已死亡,賠款除部分用於賴某喪事等支出外其餘由賴某大哥保管,賴家兄妹和村鄰均稱當初對賴某結婚登記不知情,事故發生後家屬也無法與王月取得聯繫。派出所則稱當年出具證明的民警已經調離崗位,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原因不得而知。

為使各方息訴服判,案結事了,法官還在儘力促成案件的調解,多次同賴家兄妹和船東講道理、析法律,通過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思想溝通後,三方最終達成新的和解。李某再拿出4.8萬元,賴家兄弟拿出30萬元,王月拿到這筆款後表示很滿意,對法院的人性化司法由衷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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