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變繼母 父親留下百萬財產引發家庭爭奪戰
"家和萬事興",是中國傳統社會對和諧家庭的美好願景,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員之間因財產分配發生糾紛,還是時有發生。深圳年過八旬的李大爺去世後,7 名子女為了爭奪百萬遺產,將繼母王阿姨告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李大爺的子女們認為,父親遺留的房產是與第二任妻子陳某的共同財產,七位子女均有法定繼承權;繼母王阿姨卻手持李大爺遺囑,堅稱房產由其一人繼承,他人無權干涉。
父親離世留下百萬房產 繼母變成房產共有權利人
原來,李大爺生前結過三次婚,與前兩任妻子(均已過世)共生育 7 名子女。王阿姨原是照顧李大爺生活起居的家庭保姆。李大爺子女們說在他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父親與王阿姨於 2005 年 6 月登記結婚了。
據李大爺子女的說法,父親與第二任妻子陳某作為國營企業職工得到家庭福利分配房 A 房;後來陳某去世後,父親於 2005 年 1 月憑藉職工資格,從單位以房改房形式購買的社會微利房,用 A 房置換而來 B 房(也就是本案爭訴房屋),因此 B 房應屬父親與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他們兄妹七人對房屋享有法定繼承權。
2009 年 11 月,因父親原妻子陳某去世,在辦理社會微利房的房產證時,登記其現任妻子王阿姨的名字為共有權利人。現在父親去世後,王阿姨想獨享父親的百萬房產,他們當然不同意。
子女們作為原告,訴請福田法院依法對 B 房和李大爺遺留的 2 萬餘元銀行存款進行分割,並判令被告王阿姨向他們返還從父親社保賬戶領取的喪葬費和撫恤金。
婚介所認識保姆變繼母 七名繼子女訴求歸還房產
王阿姨稱與李大爺於 2000 年在婚介所認識,當她得知李大爺雖然子女眾多,但無人照顧的境遇後非常同情,表示願意照顧李大爺的生活,並於 2005 年與李大爺依法領取了結婚證。王阿姨還說在自己及自己兒子的共同照顧下,李大爺得以安享晚年。
2009 年,她與李大爺共同購買 B 房,該房屋登記在兩人名下,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占 50% 的產權。2010 年 8 月,李大爺到深圳市公證處做遺囑公證,將上述屬於其所有的房屋份額遺留給她一人所有。
李大爺子女們卻說,王阿姨對病重卧床的父親不予理睬,沒有盡到夫妻照顧義務,還將兒女共同出資墊付的喪葬費擅自從父親社保卡里轉賬至自己名下。更讓他們氣憤的是,王阿姨將原本與父親共同居住的女兒小玲(化名)趕出家門,讓其已成年的兒子住進該房屋。小玲是父親與陳某所生的孩子,是智力殘疾人,沒有工作和收入來源。
面對繼子女們的起訴,王阿姨向福田法院提出反訴請求,訴請判令 B 房中屬於李大爺所有的房產由其一人繼承。至於喪葬費和撫恤金,王阿姨稱沒有發放撫恤金,其領取的喪葬費已用於支付李大爺辦理後事的實際支出。
法院考慮繼承人特殊情況 判決小玲應得遺產 25% 份額
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房屋的性質,原告七名子女主張 B 房屋是李大爺與陳某所分配的 A 房屋置換而來,並非新購置的社會微利房。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A 房此前並非商品房,不具有完全產權,當時也未記載陳某與李大爺擁有該房屋產權。即便原告主張屬實,自陳某去世至今已超過 20 年,此前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繼承異議,已超過最長的訴訟時效。
根據《繼承法》第八條之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 20 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即 A 房的相關權利已與陳某及其繼承人無關。而被告王阿姨與李大爺已就購買該房屋重新簽訂購房合同,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外具有公示效應,因而該房屋屬於李大爺與王阿姨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半產權歸王阿姨所有,另外一半屬於李大爺的遺產。
福田法院認為,本案屬繼承糾紛,對於存在遺囑情形的繼承,應排除法定繼承的適用,因李大爺生前立有遺囑,並對此予以公證,福田法院採信李大爺所立遺囑合法有效。
原告小玲是智力殘疾人,現依靠領取深圳低保以及社區居委會照顧的工作收入維持生計,其丈夫為視力殘疾人,其女兒為智力殘疾人,全家人經濟收入較低。今後將不可避免長期陷入經濟困難狀態,但是李大爺在遺囑中對此並未予以考量。根據《繼承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考慮到小玲一家的特殊情況,福田法院酌情判令原告小玲繼承涉案房屋的 25% 產權份額,涉案房屋歸被告王阿姨所有,原告協助被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相應的過戶稅費由被告承擔,被告向原告小玲補償 88 萬餘元。
關於被繼承人李大爺名下的銀行存款 22701.7 元,屬於其與王阿姨的夫妻共同財產,由於李大爺對此並無立下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小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把繼承權利全部讓渡給小玲。關於原告所主張的李大爺社保賬戶中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問題,經核實喪葬補助費實發金額為 9335.99 元,考慮實際上由各原告操辦喪葬事宜,故該筆款項應歸各原告所有,即被告向原告小玲返還喪葬補助費 9335.99 元;至於原告認為被繼承人社保賬戶轉入的 34525.98 元為一次性撫恤金,與福田法院調查結果並不一致,被告主張是補發此前拖欠的養老金,並對此作出了合理的解釋。鑒於爭議金額不大,福田法院酌情予以採信,故該 34525.98 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同理,被告補償原告小玲 15105 元。福田法院作出判決後,王阿姨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深圳法官說法】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很多老人不是由兒女而是由保姆陪伴走完人生最後一段旅程,對於他們來說,長期陪伴照料自己的保姆就如親人、愛人一般,他們因此立下遺囑將財產贈給保姆,這可能引發保姆和子女爭奪財產的訴訟,也可能造成家庭關係的破裂。
儘管財產問題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或者法院判決等方式解決,但更深層次的家庭矛盾糾紛無法通過法律、行政手段化解。作為子女,應該擺正親情與財產繼承之間的關係,更應該充分盡到贍養老人的責任,給予老人充分的關愛,回應老人精神世界的需求。
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 編輯 劉夢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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