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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一老師上課打傷學生學校被判賠9萬餘元

近年來,媒體頻頻曝出老師在學校里體罰、虐待學生的新聞。在當事教師受到相應處罰的同時,作為管理方的學校在其中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件給出了答案——教師侵犯學生健康權的責任,應當由學校來承擔。學校承擔責任後可向具體侵權的教師追償。

發生口角,老師打傷學生

王某某是一所學校的體育老師。2015年11月10日15時,王某某在學校操場上與學生孫某因為口角發生糾紛後,一把抓住孫某的肩膀,並用腳踢向孫某的左腿,將孫某摔倒在地受傷。

孫某受傷後,王某某帶著孫某相繼到了市一院、八二醫院進行治療。後來經金湖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孫某外傷致左肱骨近端骨折後左肩關節活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經法醫鑒定,孫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2016年2月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在對於孫某的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民事訴訟中,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某某作為老師,與一名僅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發生口角後,理應對學生不當行為進行思想教育,而不是採取毆打方式進行懲治,所以對原告孫某身體所受到的傷害應當賠償相應的醫療費。結合被告王某某的過錯程度,王某某應承擔80%的醫療費。王某某所任教的學校,對其教師管理未能盡到職責,結合其過錯程度,酌定承擔20%的醫療費。

一審法院同時認為,因王某某已經受到了刑事處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王某某對原告孫某受傷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由王某某所任教的學校承擔。

一審判決:學校賠償原告孫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310.71元;王某某賠償醫療費8676.91元。

不服上訴,學校被判賠9萬多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當事學校和受傷學生孫某均表示不服,上訴到了市中院。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王某某系學校聘用的教師,屬於學校工作人員,其在教學管理期間,因口角糾紛導致孫某受傷的行為,屬於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這一侵權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即學校承擔。二審撤銷原判,改判學校賠償孫某各項損失96553.5元。

對於二審判決,市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審判庭庭長沙瑞新解釋說,學校是教育育人的地方,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對於孫某的損失,學校一方面因為對教師未盡到管理職責而承擔著責任,但另一方面,學校作為用人單位,因其工作人員在教學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後可向具體侵權人追償。一審直接劃分,導致被害人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所以二審予以改判。「防範及避免校園傷害不僅應加強對學生的教育,還應當加強對人民教師師德和素質的提高,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減少甚至杜絕校園傷害。」沙瑞新說。

新聞鏈接

淮安兩級法院打造未成年人專業維權平台

記者從昨日召開的「全市法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涉及兒童權益案件4589件;審結涉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強姦、猥褻兒童、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99件;審結其他涉及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102件。全市法院在辦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案件中,堅持「法定刑期從重量、法定審限從速判」原則,對於強姦、猥褻兒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均判處實刑。

自2015年3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未成年人和家事審判庭以來,目前全市法院已形成一支專業知識過硬、審判經驗豐富、熟悉青少年身心特點的涉少審判隊伍。2017年以來,全市8家法院均成立了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並下設關工委辦公室。目前,全市兩級法院關工委共有36位熱心於關心此項工作的離退休老幹部,他們正在將多年積累的審判工作經驗源源不斷地傾注到關心下一代健康成長的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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