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怒了!光膀子男子無證酒駕摩托車,對民警豎中指挑釁,沖關逃逸,擊傷民警面部!人被刑拘!
看怒了!
光膀子男子無證酒駕摩托車
對民警豎中指挑釁
沖關逃逸
擊傷民警面部!!
光膀子男子
無證酒駕摩托車
廈門新聞廣播報道:
5月31號晚,杏林派出所會同集美公安分局指揮情報中心開展治安風險隱患清查行動,當晚8點多,指揮情報中心民警在董任路杏北購物廣場一帶排查時,發現一輛摩托車行車不穩,疑似有酒後駕駛嫌疑,民警立即上前進行盤查。
檢查過程中,男子拒不配合,駕駛摩托車加速沖至警車前,以豎中指的侮辱性手勢向民警挑釁後駕駛摩托車掉頭逃竄。民警立即帶領輔警隊員展開追捕,並迅速將男子截停。
處置過程中,一身酒氣的男子態度惡劣,言辭粗魯,瘋狂使用暴力反抗抓捕,並在反抗過程中將民警面部擊傷,棄車奪路而逃。但男子並未逃遠,即被現場輔警隊員抓獲。
經查,男子黃某潮,28歲,同安人。當晚,黃某潮飲酒後駕駛一輛摩托車行駛至董任路杏北購物廣場一帶。由於黃某潮此前曾因違反交通法規被警方依法沒收摩托車一輛,對民警心懷怨憤,遂趁著酒勁以言語辱罵和侮辱性手勢等方式向民警進行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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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將被民警抓獲時,因酒後失控、企圖逃避處罰等原因,與現場警務人員發生激烈衝突,並將民警打傷。經檢測,黃某潮血液內酒精含量為45mg/100ml,屬於酒後駕駛,且黃某潮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證,屬於無證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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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潮因拒絕配合檢查,以言語辱罵,做侮辱性手勢,又駕車沖關逃跑、以暴力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並將民警擊傷。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潮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解讀
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條文均明文賦予人民警察正當的執法權,並針對辱警、襲警等侵犯執法權威的行為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本案中,黃某潮拒絕配合檢查,以言語辱罵和做侮辱性手勢的行為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之規定,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應從重處罰。此後,黃某潮又駕車沖關逃跑、以暴力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並將民警擊傷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地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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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軍
通訊員:劉禕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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