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兒童也得學法,不然可能被判刑!
平陰人都關注了▲這個大號
我們都知道
拐賣兒童是犯罪
是會被判刑的!
而且根據以往的數據來看
拐賣兒童一般都會被法院重判!
但是你們知道嗎
不禁拐賣兒童是犯罪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也是!
同為收買兒童,量刑卻有不同
近日,某地法院審理了一起特大拐賣兒童案,本案中共有13名買家,其中蘇某娥等4人被判犯拐賣兒童罪、張某才等4人被判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另有5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為啥同為買家,下場卻不盡相同呢?
13名買家 有3種不同下場
一是買家轉為參與買賣孩子,如蘇某娥和丈夫徐某源、黃某住、徐某蓮等四人。蘇某娥和徐某源婚後未生育兒子,徐某源的胞兄徐某波也未生育兒子,遂共同商定抱養一名男嬰。他們以4.8萬元的價格,找拖某某等人買到了一名男嬰。此後,蘇某娥為了賺錢,乾脆做起中間人,參與多起買賣孩子的勾當,其丈夫也參與一起。黃某住和徐某蓮的情況也類似——先自己買,爾後介紹他人買。這四人最後涉及的罪名是拐賣兒童罪。
二是2015年11月1日之前買孩子的買家。2014年10月份,通過陳某景、蘇某娥的介紹,一對外省夫婦將一名男嬰以8.6萬元的價格賣給郭某霞。許某攀、尤某原、徐某生分別於2015年3月份、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16日各自購買了一名男嬰。他們四人並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2015年11月1日以後,張某才等四人各自購買了一名男嬰,他們因此被判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那麼,為啥同為買家的結果不一樣呢?
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前,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該法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符合相關條件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法本意是考慮司法機關解救被拐兒童過程中有利於保護兒童的人身安全,有利於鼓勵行為人將被拐兒童釋放,「郭某霞等四人屬於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前的情況,他們未阻撓解救孩子,也未虐待孩子,所以司法機關綜合考慮這些情形,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為嚴厲打擊拐賣兒童行為,對收買兒童實施零容忍,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可見,該修正案實施後,對於所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均要依法定罪處刑。張某才等四人收買兒童的行為發生在2015年11月1日以後,所以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沒有生養孩子
想要收養一名兒童
一定要先學會這些
不然就會觸犯刑律
是要被判刑的!
本期編輯 | 蘇軍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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