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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級良法善治 根絕網路傳銷

雖然近年政府加大了打擊傳銷力度,但傳銷經濟邪教在目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實體經濟遭受嚴重衝擊的情況下,異地拉人頭傳銷猖獗,傳統傳銷轉戰互聯網,龐氏騙局、非法集資與傳銷手段交織,涉及地域廣、人員多、危害大。打擊傳銷任重而道遠,反傳銷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希望大家攜起手來,狙擊傳銷邪教的瘋狂蔓延!您身邊的反傳防騙顧問,請關注反傳銷協會微信公眾平台:lixufcx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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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好人與好文化固然重要,但好制度更為根本。繼續推進良法善治,早日實現反傳銷立法的系統化、精準化、科學化,全面貫徹重典治亂、猛葯去痾、標本兼治、源頭治理的執法理念,就一定能將傳銷尤其是網路傳銷的毒瘤消除。

【摘要】好人與好文化固然重要,但好制度更為根本。繼續推進良法善治,早日實現反傳銷立法的系統化、精準化、科學化,全面貫徹重典治亂、猛葯去痾、標本兼治、源頭治理的執法理念,就一定能將傳銷尤其是網路傳銷的毒瘤消除。

當前,傳銷尤其是網路傳銷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生活中的毒瘤,直接損害了廣大群眾的財產權益,侵害了處於金字塔塔基的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威脅了社會穩定,惡化了社會風氣。因此,打擊網路傳銷必須標本兼治,除惡務盡。

要精準識別網路傳銷,必須反對「白馬非馬論」

網路傳銷尤其是「微商」傳銷不僅具有隱蔽性強、蔓延速度快等特點,而且容易披上「互聯網+」的馬甲,對廣大群眾與監管機構都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少傳銷組織不僅廣泛運用微博、微信、QQ、貼吧、直播等各種互聯網渠道,而且往往披著「投資創業」「免費旅遊」「理財」等各種馬甲,在網路世界中招搖過市。但一些地方的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面對量大面廣的互聯網傳銷現象,卻採取了消極觀望態度,出現了監管失靈與司法救濟失靈現象。之所以如此,是由於網路傳銷的不法之徒竭力鼓吹「白馬非馬論」,過分誇大互聯網傳銷的特殊性,矢口否認互聯網傳銷與其他傳銷活動間的一般性(共性),極力排擠監管與司法。

互聯網內外開展的傳銷活動既有個性,也有共性,共性大於個性。互聯網雖增加了傳銷的違法圈與犯罪圈,擴大了違法犯罪的半徑,提高了執法司法成本,但仍擺脫不了其傳銷活動的基本屬性。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4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七條基於個性與共性並重的裁判理念,強調「依法審理互聯網金融糾紛案件,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依法認定互聯網金融所涉具體法律關係,據此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強調,「依法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意味著,各級法院必須警惕與糾偏「白馬非馬論」的錯誤主張。該條規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旗幟鮮明地開始全面受理與依法裁判互聯網金融案件的司法態度,戳穿了披著「互聯網+」馬甲的攪局者長期鼓吹的「白馬非馬論」的謊言,宣告了互聯網金融版本的「皇帝新裝」故事的破產,對於打擊網路傳銷具有借鑒意義。

要杜絕網路傳銷,必須打造升級版反傳銷立法體系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國務院於2005年8月頒發了《禁止傳銷條例》與《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界定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也列舉出了三類傳銷行為,同時,為加大對傳銷犯罪的打擊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在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自此,我國對直銷行業的監管以及對傳銷活動的打擊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毋庸諱言,《直銷管理條例》與《禁止傳銷條例》僅是行政法規,其立法位階低於法律。而且,由於起草時間較早,當時直銷與非法傳銷的法律邊界以及法律問題暴露得並不充分,兩部行政法規仍存在著一定局限性。例如,「直銷」與其他非現場銷售模式的邊界亟待廓清。現行《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將直銷界定為「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該定義雖提出了直銷員和無店鋪銷售的兩大要求,但未能明確規定面對面銷售的構成要件,因此,《直銷管理條例》調整的直銷模式與互聯網、電話、電視和郵購等直銷模式的界限較為模糊,制約了執法步伐。

為穩准狠地打擊傳銷行為、規範直銷行為,建議儘快把《反傳銷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建立健全以《反傳銷法》為龍頭、以行政法規為核心、以部門規章、行業規則為主體的配套法律規範體系。徹底扭轉「草色遙看近卻無」的立法缺憾以及「牛欄關貓」的負面作用。

發揮執法合力,實現重典治亂、猛葯去痾

當前,我國傳銷查處機制存在漏洞,導致網路傳銷成了「三不管」地帶。而監管漏洞、監管盲區與監管真空地帶直接導致了巨大的監管套利空間。為走出「一個部門管不了、多個部門管不好」的怪圈,《禁止傳銷條例》完善了「多龍治水、分段監管」的多元監管體制,釐清了監管部門的職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查處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傳銷行為,在查處過程中,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查處。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這種「多龍治水」的傳銷查處機制的設計目的是好的,但由於網路傳銷的隱蔽化、跨區域化與高度組織化等特點,以及執法許可權的匱乏導致實踐中的傳銷組織不斷蔓延,目前工商部門、商務部門、公安機關、網路部門等監管機構之間、地區之間仍存在監管縫隙和監管漏洞。例如,工商部門往往隸屬於本地政府,由於缺乏充分有效的跨地域執法調查手段,難以徹底查清跨省市傳銷組織的違法事實。又如,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地區與部門之間尚未形成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執法合作機制。

為消除執法漏洞與執法盲區,建議構築快捷高效的執法司法聯動合作機制。針對當前打擊傳銷違法犯罪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與新挑戰,監管機構與司法機關之間要建立24小時全天候、360度全方位、跨地域、跨部門、跨產業、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有機銜接的打擊傳銷的監管執法司法合作體制和機制。建議創新監管執法體制,實現監管轉型,實現協同監管、信用監管、精準監管、法治監管、透明監管、民本監管。要按照「放權、賦權與維權」的理念,充實監管許可權,強化監管手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鑄造監管執法合力,提升監管執法公信力。當務之急是建立互聯互通的全國打擊傳銷監管執法信息網。

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重典治亂、猛葯去痾是是我國傳統法治思想的精髓之一。要穩准狠地打擊傳銷組織與傳銷行為,必須完善法律責任制度,提高違法成本,歸零違法收益,確保違法成本高於違法收益。

建議進一步提高行政處罰的法定幅度。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建議取消罰款的上限,實現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罰款制度創新,將上述罰款底線分別提高到500萬元、100萬元與1萬元。建議完善傳銷人員聯合懲戒制度,將傳銷的組織策劃者、介紹者、誘騙者、脅迫者都列入失信黑名單,讓其一次傳銷,處處受限,一次違法,終身後悔。

建議立法者深入研究各類傳銷模式,及時修改《刑法》,擴大刑法打擊圈,進一步提高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對於傳銷活動的策劃者、組織者、領導者虐待、傷害傳銷參加人員、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導致其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必須數罪併罰。另外,不能把重典治亂曲解為重刑輕民。要嚴打直銷違法犯罪行為,必須綜合運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信譽制裁等手段。只有三大法律責任並行不悖,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補償、制裁、教育、引導、保護與規範的社會功能。

打造社會協同共治平台,實現標本兼治、源頭治理

不能把重典治亂限縮為治標層面。重典治亂理念強調標本兼治。打擊傳銷、規範直銷不僅要強調治標,更要強調治本。不僅要重視傳銷的後端處理與法律責任追究,更要重視傳銷活動的事先預防與源頭治理。但是,無論是治標治本,還是事後問責與事先預防,都要從嚴治理。好人與好文化固然重要,但好制度更為根本。

傳銷組織與傳銷活動危及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康。必須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青年人精準識別傳銷陷阱、並與傳銷現象作鬥爭的自我保護知識。要讓廣大青年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只有靠自己的誠實勞動與合法經營,才能創造美好生活。廣大青年對於各類疑似傳銷的網路招聘廣告尤其要睜大眼睛,明明白白看廣告,看好錢袋子。對於招聘平台以報名費為名、招募傳銷人員的,青年人不但不要上當受騙,還要及時向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檢舉。完善舉報獎勵制度是打擊網路傳銷的必要途徑。

要強化網路運營商自律監管。目前,單純依靠用戶的自律很難杜絕傳銷行為,網路平台才是最有可能控制問題出現的主體。我們要認真反思平台的法律角色定位。網路運營商應當是公眾消費者的受託人,原因有五:第一,平台是網路運營商搭建的。第二,信息發布規則是網路運營商制定的。第三,傳銷廣告的廣告主是網路運營商選擇的。第四,網路運營商有傳銷組織與傳銷行為的大數據。第五,網路運營商收取了消費者的費用。「羊毛出在羊身上。」傳銷組織的頭目雖然向網路運營商付費,但實際上費用最終都源於消費者。倘若網路運營商無法慎獨自律,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甚至吊銷行政許可,責令其退出網路運營市場。

鑒於合法直銷與非法傳銷之間只有一牆之隔,建議準確界定多層次直銷與傳銷之間的法律邊界,並嚴格監管直銷行業。建議建立健全最嚴格的直銷法律制度。「最嚴格」具有雙重涵義。從縱向看,直銷法律體系升級版要嚴於我國過去與現行的法律制度。直銷業失信現象的頻發不僅暴露出了直銷文化的失靈,也暴露出了直銷制度的失靈,是違法傳銷活動的重要誘因之一。從橫向看,直銷法律體系升級版要瞄準域外最嚴格的法律制度。流水不腐,戶樞不蠹。順乎我國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總體改革要求,我國未來直銷立法改革應當全面反思,重新制定直銷行業的主體准入門檻。建議鼓勵競爭,打破壟斷,早日將直銷企業核准制改為註冊制(登記制),促進中小微企業可持續發展。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歷史背景下,一些企業以「互聯網+」為依託、設計了分享經濟或共享經濟的商業平台模式,也要嚴格自律,避免滑入網路傳銷的泥潭。平台在創新創優過程中遇到潛在法律風險或者疑似法律風險時,要及時報告監管部門,積極主動地尋求監管部門的行政指導與建議,將防範法律風險的關口前移,切實將法律風險防患於未然。

社會監督是協同共治的重要抓手。媒體是全社會的廣播員,是決策者的千里眼,是公眾的順風耳。要鼓勵媒體客觀真實公允地揭露重大傳銷案件線索。自媒體也是媒體,且傳播速度快,生命力旺盛。要鼓勵廣大網友廣開言路,百家爭鳴,發揚民主;也要號召網友慎獨自律,反對造謠中傷。要規範媒體廣告行為與新聞監督的利益衝突現象,遏制傳銷廣告。檢察機關、當事人和公眾的監督機制也要進一步創新。有獎舉報的獎勵力度亟待大幅提高。

只要我們與時俱進地繼續推進良法善治,早日實現反傳銷立法的系統化、精準化、科學化,儘快鑄造傳銷查處執法合力,打造社會協同共治平台,全面貫徹重典治亂、猛葯去痾、標本兼治、源頭治理的執法理念,就一定能將傳銷尤其是網路傳銷的毒瘤掃盡歷史垃圾堆,營造出崇勤勞、尚誠實、重信用、講公平的良好市場生態環境。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商法研究所所長、教授)

【參考文獻】

《傳銷變臉 法律不該「心太軟」》,法制網,2017年8月23日。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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