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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二審維持死刑原判,被害者家屬稱「罪有應得」

每日人物劉峻雨報道

6月4日下午3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2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網路圖。

二審結果公布後,被害人家屬林生斌發布微博稱:「二審,維持原判,死刑。已經宣判的這個,罪有應得。尚未審判的那些,也在路上了。」

浙江省高院對莫煥晶及其律師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及檢辯意見進行了評判分析:

關於莫煥晶有無放火的主觀故意:首先,莫煥晶於經濟困境時,試圖通過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其次,莫使用手機於案發前一日至案發當日凌晨多次搜索關於打火機燃燒、爆炸、火災等關鍵詞信息,再次,莫故意用打火機點燃書本以及客廳窗帘、沙發等易燃物,其點火行為屬於故意放火行為,第四,莫稱其先用打火機點書本發現未著,繼而尋找報紙點火,既未中止放火意圖,也未有效防止火災發生。以上行為具足以反映其具有放火的主觀故意。

關於莫煥晶主觀上對本案後果的發生是否系過失:莫煥晶報警比朱小貞報警遲6分鐘,距放火有15分鐘;用打火機點書後又尋找其他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災意圖明顯。

關於莫煥晶有無施救行為:莫煥晶有一定施救行為,但未有效避免嚴重結果,且其辯解與消控記錄及在案證據證明情況不符。

關於莫煥晶放火罪是否構成自首或坦白:莫煥晶雖在火災發生後撥打119報警且未離開但沒有主動坦白自己放火犯罪事實,後經公安民警調查詢問才交代犯罪事實。

關於公安消防救援與本案嚴重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綜觀本案火災的撲救過程,消防人員履行了法定職責,救援符合規程,不存在失職、拖延等情況。且根據消防專家說明,消防人員初次內攻滅火時,4名被害人生存可能性已非常渺茫。

關於物業管理存在的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刑責:物業管理存在不足是莫煥晶放火前已經存在的狀態,而非其防火後的外力介入因素,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多因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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