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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清王朝簽訂割讓土地條約,都是99年,簽成100年會怎麼樣?

我們都知道上個世界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的事情,堪稱是中國最大的事情,我們第一次通過談判,正式收回自己的國土。

要知道當年為了香港回歸,我們也都不容易,自1982年開始,我們就已經開始同英國政府交涉,經過二十二輪艱苦的談判,最終才使得香港順利的回歸祖國的懷抱。同樣的澳門也是如此。

當年香港之所以被割讓出去,自然是清政府的無能所致。當年第一次鴉片戰爭,清政府戰敗,被迫簽訂《南京條約》,從此是開始英國就開始染指香港。

直到第二次鴉片戰爭失敗後,清政府又簽訂了《北京條約》,隨後的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條約》使得英國徹底擁有了香港的朱權,租借的期限為99年。到1997年7月1日為限。

當然這也不是清政府第一次簽訂這種租借的條約了,可能這種租借的條約在清政府看來,不是出賣國家土地,而是可以收回的這種心理安慰,就在這一年同德國簽訂的《膠澳租界條約》,德國租借膠州灣四周百里。

當時德國的要求是租借一百年,但是清政府當時已經軟弱無能到極點,在什麼樣的條件都可以答應的前提下,卻是在這個問題上一步不退,最終決定租借99年

為什麼對於這個小小的一年之差反應會如此的強烈。

那是因為當時在國際上有一個慣例,那就是如果一個國家默認租占別國的土地100年的話,那就代表著徹底割讓這塊土地,那麼這塊土地就會為租占者所有。所以清政府不惜冒著得罪列強的風險,也堅持要少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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