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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被判無罪!持槍涉毒案結案,最終被罰不到300美元……

周立波持槍藏毒案4日完成最後一次出庭,法官宣布周立波四項控罪且被撤銷,但保留第五項控罪,即開車時使用手機。

檢察官表示,她決定就撤銷的四項控制不上訴。周立波就「開車時使用手機」認罪,法官宣判他將支付300元不到的處罰金。周立波表示他不會再上訴。

周立波夫婦與律師在法庭前合影。僑報記者王伊琳攝

庭外,周立波表示槍和毒藥是有人栽贓,之後他將發布長文詳述其中情況,他還說自己可能準備在六月底回國。他強調,自己不會入美國籍,沒有美國綠卡,自己一直都會是中國籍。法官稱此案應不會對他的移民身份產生影響。

周立波夫婦走出法庭。(圖片來源:瞧紐約)

周立波的辯護律師Stephen Scarling在現場。(圖片來源:瞧紐約)

周立波胡潔夫婦在開庭前現身,兩人攜手走進法院,情緒輕鬆。面對鏡頭還揮手致意。胡潔身著一身紅衣,笑容洋溢,手持黑白波點手包,精心搭配。周立波則一身灰色花紋西裝,佩戴紅色領帶,皮鞋上也有紅色元素點綴,喜氣洋洋,似勝券在握。

周立波夫婦。(圖片來源:瞧紐約)

5月26日,周立波在微博發表勝訴感言,他寫道:「紛紛揚揚折騰了一年多的所謂「周立波涉槍涉毒案」隨著法官一聲正義的宣判即將落下帷幕。正如律師所強調的那樣,導致勝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法官的價值觀判斷,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徵,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基於其主觀的價值判斷以及客觀事實。DNA及指紋多次鑒定的結果使法官確信車內的槍毒與周立波無關,再加上警察可能存在的執法瑕疵,因此才有了勝訴的結果,勝訴是正義的綜合體現。

正如本人在開庭之前的聲明中所言,勝訴之後沒有如釋重負的輕鬆,更無喜出望外的驚喜,勝訴對我而言只意味著清白回歸清白本身,這是正義所導致的必然結果,感謝正義!相信本案檢察官能遵守法官的裁決儘快撤銷此案。」

程序正義比事實正義更重要?

5月24日,「周立波涉毒持槍案」進行了第十次庭審。在庭審過程中,周立波的律師要求撤案。因為美國法律規定,沒有明顯違法犯罪行為的話,警察沒有經過當事人允許或者拿到法院搜查令是不能搜查汽車的。警察不能提供周立波同意搜車的證據,即使從車裡搜出的槍支以及毒品也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因為警察搜車取證這一行為本身就不具合法性。法官已採納撤案動議,該案將於6月4日最終宣判。屆時,如果檢方不上訴,那麼6月4日檢方將會撤案。

2017年1月19日凌晨,中國知名脫口秀演員、「海派清口」創始人周立波在紐約長島開車「蛇行」被舉報,被交通執法人員攔下後,發現後車座有黑色槍套,車上搜出一把上膛的手槍以及兩袋毒品可卡因。他被控5項罪名,包括二級非法持有武器、非法持有槍械、四級非法持有武器、七級非法持有管製藥物及違反交通法規。

目前這種反轉的結局再次體現了美國司法制度中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一般來說,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包括:正當的程序過程(Procedural due process)和正當的實體過程(Substantive due process)。前者指在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時應當通過合法的程序;後者指在剝奪一個人的前述權利時應當給出合理的理由。

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任何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尊重法律所賦予每一個人的合法權利。這些合法權利包括:要求無偏見法庭的權利;被告知成為起訴對象的權利;陳述理由的權利;提交證據的權利;被告知對其不利的證據的權利;交叉質詢對其不利的證人的權利;僅以證據為根據所作出判決的權利;有律師代表的權利;要求法庭對所提交的證據予以備案的權利;要求法庭就其判決用書面的方式提供事實和理由的權利;等。因此,被告人有權要求用來指證他的證據應當是合法取得的。非法取得的證據如同「毒樹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不能使(食)用。

當然,這並不代表所有英文不好的非公民涉嫌非法持槍和毒品犯罪都可以以此為由逃避法律的制裁,非公民如果被定罪非法持槍或毒品犯罪,將面臨遞解出境。

非法持槍

對於槍支的規定,美國沒有統一法律,聯邦槍支管理條例僅為全國性的基礎規定。美國五十個州都有自己的槍法且互不兼容。可以說是一國五十一制。因為各州對於槍支管控的差異巨大,所以無論具體情況如果,都請諮詢律師。但即便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只是持有非移民簽證(例如H、L、O、F、J等簽證類型),滿足以下幾種情況的一種,都有可能可以合法購買並持有槍支:

1、擁有有效持槍證/狩獵執照或許可證等證件;

2、入境美國的目的為參加狩獵或射擊等活動(比如體育競技類比賽);

3、外籍政府的特定官員代表;

4、友好外籍政府入境美國參與執法行動的執法人員。

不難看出,第一項持有效持槍證/狩獵執照或許可證還是不難實現的。換句話說,如果即使是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有合法有效的hunting license或permit,可以在美國合法買槍、持槍。除此以外,購買長槍者的年齡不得低於18歲、購買手槍者年齡不得低於21歲。長槍一般是步槍和散彈獵槍,手槍為Pistol或handgun。另外,有刑事犯罪記錄者(重罪或某些輕罪)、家庭暴力罪罪犯、潛逃罪犯、非法毒品使用者,精神有問題者、開除軍籍的軍人、受人身限制令限制者等無法購買槍支。

律師提醒廣大非移民以及非法移民,持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的外籍人士禁止寄送、運輸、接收或持有槍支或彈藥。而非法移民,則無法在美國購買並持有槍支。綠卡持有者或美國公民也不得代為他人購買槍支,因為美國聯邦槍支管理條例規定,買槍必須是自買自用,不能為他人代買。

律師在此提醒各位華人,即使合法購買了槍支,但當把槍放在車裡時,子彈和槍必須要分開放置,而且都必須要放在後備箱 。如果在駕駛中被警察叫停,一定要告知警察車內攜帶槍支。

毒品犯罪

在美國,毒品交易(Drug Dealing)或毒品買賣(Drug Sales)屬於刑事罪名,具體指的是販賣或試圖販賣任何非法的受管制物品,例如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病毒)、嗎啡、大麻、可卡因等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部分州有時會把毒品買賣稱作「有分配意圖的毒品持有」。毒品交易或買賣並沒有毒品走私的涵蓋範圍廣泛,因為毒品走私包括了毒品製作、運輸和販賣中的每一個環節。

被指控販賣毒品罪無疑是一件令人恐懼的事。根據被控的罪名的不同,被捕者可能面臨監禁、大額罰款和其它相關處罰。

大多數情況下,對毒品交易的處罰一般是由所售出的毒品種類、毒品數量,以及嫌疑人此前的有無犯罪前科所決定。對於毒品犯罪的指控有幾種不同的類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對於所攜帶的毒品的企圖決定了他的犯罪指控。然而,在個別案件中,即使嫌疑人沒有意圖販賣毒品,但是如果他們持有超過了規定劑量的毒品,他們仍會被控以毒品販賣的罪名。如果嫌疑人由於毒品販賣被定罪,法官在量刑時,處罰會相對重些。

在美國,對毒品交易或販賣的處罰通常會因為可適用的各州法律或聯邦法律而裁定,因此,處罰常會有不同。毒品交易通常被認為是重罪,而沒有意圖的毒品交易、或者是違反部分大麻合法化的州的法律可能僅僅會被裁定為輕罪。嫌疑人是否有服用毒品也會對裁定的處罰產生影響。如果初犯者因販賣200克海洛因而被聯邦政府逮捕,那麼根據聯邦法律,將會面臨5到40年的監獄關押,以及高達5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該罪犯因再次販賣200克海洛因而被聯邦政府逮捕,將面臨20年監禁甚至是終生監禁,以及高達2000萬美元的罰款。資深刑事律師提醒您,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對販賣或擁有非法毒品的懲罰很不一樣,但是不管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這些政府都有權利對進行毒品交易的罪犯提出檢控並裁定處罰。

案情回顧

紐約時間2017年1月18日,紐約警察發現一輛黑色賓士車的司機在行車中使用電子產品(手機),並涉嫌蛇形駕駛。隨後,該警察在長島將其攔截搜查,並在車上搜出一把手槍及兩袋可卡因。警察立即逮捕駕駛員周立波與副駕駛座的唐爽。唐爽是麻省理工學院的博士和科學家。

紐約時間2017年7月31日,根據拿騷縣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的消息,檢方撤銷對被告人唐爽提起的刑事監控。至此,周立波成為本案唯一檢控對象。

紐約時間2017年12月18日,紐約州大陪審團決定正式刑事檢控周立波,檢控五項罪名:非法持有武器罪(第二級,子彈上膛,C級重罪)、非法持有火器罪、非法持有武器罪(第四級,輕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開車打手機罪。這五項罪名中有兩項為重罪。

紐約時間2018年2月22日,該案在紐約州拿騷縣地區法院第6次開庭。周立波向法庭發起動議,他質疑警察當時攔截和搜查他的汽車這一行為的合法性。

紐約時間2018年5月9日,該案在紐約州拿騷縣地區法院第10次開庭。法官判定,警察攔截周立波的車這一行為是合法的,而搜車的行為不合法。因此,周立波車裡的槍支和毒品屬於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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