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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要聞:學校對學生的安全責任到底有多大?

安徽潁上某中學學生課間打鬧致傷,法院判學校承擔60%的賠償責任引發關注——


學校對學生的安全責任到底有多大?

教育要聞:學校對學生的安全責任到底有多大?


近日,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發生在潁上縣某中學的校園內傷害案,一個孩子的眼球被玻璃扎傷,造成十級傷殘,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學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張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這一起校園內傷害案的判決結果,折射了當前我國校園安全事故責任賠償的普遍現象——學生在學校內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或多或少都要承擔責任,這讓廣大教育工作者感慨:學校對學生的安全責任到底有多大?

根據媒體報道,事發學校是安徽省潁上縣的一所寄宿制學校,王某和張某是一對好夥伴。2016年4月24日下午下課後,學生自由活動時間。王某與張某在教室內外嬉鬧,你一拳我一腳,兩個孩子誰也不肯讓誰。眼看著快要上課了,兩人還沒有分出個高低。張某出了狠招,將王某的脖子按住,往教室玻璃上撞。不承想用力過猛,玻璃「嘩啦」一聲粉碎,一片玻璃扎進了王某的眼球。在學校的幫助下,王某被送往了附近的醫院救治。經鑒定,「王某系外傷致傷左眼行玻璃體切除術等治療,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次事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玩鬧時不慎發生的過失致人損害。依照法律規定,張某給王某造成的損失應由其監護人張某某承擔。該院還認為,未成年人在校學習期間,無論是上課時間,還是課間休息時間,學校和教師都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意外發生時,校方沒能及時制止,明顯在管理上存在失職,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原告王某的合理損失合計近12萬元,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萬多元;被告張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2萬多元。

對此,一些網友表達了不滿。他們認為,事件發生在安徽潁上某中學,老師不可能像幼兒保育員一樣時時刻刻掌握學生的動態,這樣的判決可能會造成學校對學生的「極端」管制,讓學生難以在課間真正得到放鬆,壓抑了孩子們的天性。

學生互相打鬧,一方受傷,責任如何劃分?北京大學教育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張冉認為,判斷責任的關鍵點在於分析誰有過錯。如果一方故意為之,存在惡意,則由該同學的監護人承擔責任;如果是雙方打鬧中不小心造成的結果,雙方分擔責任;如果有老師在場且未乾預,或未履行及時救助和通知的義務,學校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在張冉看來,在我國法律下,應該適用過錯責任。也就是說,有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吳凱訴朱超、曙光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中也強調了,學校並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傷害不承擔無過錯責任。我國有些地方的法院,對於打籃球、踢足球等可能發生劇烈身體接觸活動導致受傷的案件,也會適用公平責任的原則。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無論是基於過錯責任,還是基於無過錯責任,法院經常會判定學校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聽起來學校有些『難逃其咎』。」張冉說,如果學校無論如何努力、如何注意,都不能避免風險的話,強令學校承擔一定的責任可能會使得學校消減存在風險的教育教學活動,從長久來看,也不利於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

主要從事教育法律與政策研究的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講師姚榮認為,根據2002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行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應承擔主要責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對致害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對於張冉的觀點,姚榮表示贊同:「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姚榮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因此,可以說,法院判定學校未能履行保護與監督、管理的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關鍵爭議焦點在於誰應承擔主要責任。」姚榮認為,本起案件中判定學校應擔主責,很難界定清楚,在學生課間打鬧問題上,學校在多大程度上未能履行監督管理或保護義務。「據此,如果判定學校擔當主責,法院必須對學校未能履行義務予以充分說明。否則,不得推定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部分教師和網友的擔憂,姚榮認為是有一定道理的。「法院的判決,可能會引起學校對學生課外活動管制的增強。當然,也可能成為提高學校安全教育以及法治教育的契機。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促進學校課外活動的豐富與有序開展,可能對於學校管理而言更具價值。」

《中國教育報》2018年06月05日第4版 版名:新聞·深度

學校監護責任應因時因地劃分

教育要聞:學校對學生的安全責任到底有多大?

鞠光宇

在安徽省潁上縣某中學的校園內傷害案中,法院判定被告某中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7萬多元;被告張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2萬多元。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王某與張某在教室內外嬉鬧,你一拳我一腳,張某將王某的脖子按住,往教室玻璃上撞等行為明顯具有危險性,學校沒有及時地予以制止,承擔學生管理權的學校一方存在著過錯,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根據已公布的材料來看,王某與張某的危險行為畢竟發生在下課後的學生自由活動時間,既然是自由活動時間,學校管理學生的責任也應該予以相應減輕,不應該像學生上課期間那樣要求學校對學生負主要的責任,學校並非是損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既然學校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就不應該承擔主要的責任。而張某在本案中的行為,特別是張某將王某的脖子按住,往教室玻璃上撞等行為明顯具有危險性,張某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鑒於張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的賠償責任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而王某與張某在教室你一拳我一腳的行為是引發傷害事故的重要前提,王某自己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總結此案,應該說只要在學校管理權的範圍內,學校就應該擔負著維持學校秩序、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如果不能夠履行相應的職責,學校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學校對學生的監護責任也應該因時間地點不同而不同,課上課間應該有所不同,課間因為是學生的自由活動時間,學校承擔的責任也應該相應減輕,造成損害後果的學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如果學生是未成年人,則家長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課間完全防止未成年人相互傷害的事件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但是大幅度減少此類事件則是完全可能的:首先,學校應該改變觀念。有些學校認為自己只在學生上課期間負有責任,學生在課間自由活動期間不負有任何責任,可以任由學生自己活動,這種觀念是錯誤的。學校需要轉變觀念,充分認識到在學生課間活動時的管理責任,設立專人管理學生的課間活動,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其次,學校應該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讓學生充分認識到一些危險行為的危害性和可能帶來的傷害,讓學生具備相應的安全意識,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再其次,作為學生監護人的家長也應該從小對孩子進行家庭教育,配合學校的教育,幫助孩子樹立相應的安全意識。(作者單位:教育部教育發展研究中心)

期待學校卸下「無限責任」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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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玲芝

許多家長普遍認為,孩子在學校讀書,學校就應為孩子的安全負全部責任。如果孩子出事,不管是何種原因,都是校方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必須擔負賠償責任,所以,一旦孩子在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往往不分青紅皂白,揪住學校索要賠償;另外,現行法律中,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雖有條款涉及校園安全和學生權益,但不少概念模糊不清,尤其是對主體責任的劃分不清晰,缺乏操作性,導致法院在裁決過程中很難明確劃分責任,加之對受害人的同情,即使學校無過錯,也往往判決其承擔部分責任。

錯誤的觀念加上大量「學校承擔校園安全事故賠償責任」的判例,使得學校「無限責任」的枷鎖越套越緊,由此帶來的消極影響令人憂慮。

直接的負面影響是「校鬧」之風愈演愈烈,敗壞了社會風氣,混淆了是非觀。隱形的負面影響則更為可怕,為了防止學生發生安全意外,不少學校因噎廢食,不但取消了野炊、遊學、拓展等校外活動,而且連籃球、足球等帶對抗性的正常體育活動也不開展,生怕學生傷著、碰著;不少學校甚至限制學生的課間活動,規定課間活動除了喝水和上廁所,學生禁止出教室自由活動,午休時也不能到操場去放鬆身心,產生了較為普遍的「課間圈養」怪象,造成學生普遍體能不足,體質下降,身心壓抑。

那麼,怎樣幫助學校卸下「無限責任」的枷鎖,讓其既有保障學生安全的壓力,又有開展教育教學的動力?

首先,從社會層面糾正錯誤觀念。學校不是「無限責任公司」,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並不意味著其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所以學校不可能承擔起所有的監護職責,監護權也不可能全部自動轉移給學校。學校理應為學生的安全負責,但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明確劃分責任,該追責的追責,該免責的也應該免責。

其次,從法律層面釐清相關概念。法律制定及修改部門應該在相關法律中明確學校和教師對於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具體職責、範圍和界限,明確相關法律概念的含義。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為學校和教師撐起一把擋風遮雨的「法律保護傘」,讓他們規範辦學、安心工作、創新施教。

再其次,從風險防控層面完善機制。學校管理層應高度重視校園安全防範工作,除了加強學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外,也要努力完善風險防控體系。一是可以探索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對可能影響學生安全的日常教學、設施隱患等方面制定應急預案,針對學校已經承擔相應責任或者無責、家長仍然「校鬧」情況下,組織應急演練,這樣,一旦發生類似的校園安全事故,才能有條不紊、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二是有條件的學校可以上足保險,除了校方責任險,也可以為學生提供全覆蓋的意外傷害保險服務,還可以為家長準備一些補充的保險方案,供有能力和需求的家長自願選擇,為學生提供多額度的意外傷害賠償,從而減少學校安全事故賠償壓力。三是有資金實力的學校可以在校園內廣泛安裝攝像頭,一旦發生校園安全事故,攝像頭記錄的視頻資料就是最有力的證據。四是學校可以聘請法律顧問,讓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一旦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學校可以把矛盾糾紛的處理交給律師,不會因為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而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總之,只有社會、部門、學校、家庭形成合力,套在學校頭上的校園安全「無限責任」枷鎖,才能徹底解除。(作者單位:湖南省衡陽市實驗中學)

給下一代足夠安全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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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

近年來,學校的意外安全事故頻發,有些給當事人帶來了身體包括心理方面的傷害,更有甚者失掉了寶貴的生命,安徽潁上一學校課間兩學生打鬧致使其中一名學生眼睛嚴重受傷案,雲南某學校的踩踏事件,廣東某學校的玻璃墜落事件,等等,無不在拷問著我們的社會和教育工作者如何才能避免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保障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保護學生的生命安全不受到侵害是學校的基本職能,我國的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學校必須承擔起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這就要求學校管理者和教師們在日常教學工作中充分、盡職履行法律賦予教師的安全注意義務,教師的注意義務既是教師職業要求,是指教職工在從事對學生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中,通過必須具備的洞察力、判斷力、處置能力和責任心等職業素質,預防和消除安全隱患,及時補救安全後果的職業責任。

教師的注意義務包括教導、監管、警告、安全設施維護以及事前了解與事後及時處理等方面的內容,履行的基本要求是:對學生進行系統全面的安全教育,務必要求家長協同完成,必要時可以採取一定的監測措施。做到安全教育不僅要留痕更要入心;要對學校發起的各項活動、校外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管。監管可以分為學校上課前、上課期間和放學後的監管。此外監管義務還包括保護學生免於其他學生和學校人員、校外人員所引起的傷害;保證學校基礎設施與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安全,做到專職、專業人員定期巡檢,及時排查,隱患上報,監督到位等;對學生的日常行為與表現及時全面地與家長保持溝通,對於一些特殊的情況,教師要對家長進行警告,通過書面或電話溝通的方式要求家長進行某些輔助措施,但提醒級別要高於普通的告知和提示;出於因材施教,以及學生人身安全的需要,教師應該在教學前了解和掌握學生基本情況以採取相應的、基本的安全防範措施。

我們也要清楚地認識到,學校的每名教師一般要負責教育管理幾十名學生,不能同時去監護好這些活潑好動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無法保證他們不會出現任何一點傷害事故。所以,我們在要求學校和社會職能部門履行應盡的保護職責的同時,一定要教育和指導學生了解安全知識、提升自身的安全素養、學會相應的安全技能,成為自己和身邊同學的「首席安全負責人」,這不僅僅是學校教育的事情,家庭的影響同樣至關重要。

作為青少年的法定監護人——家長也要清楚地認識到自己對孩子的保護和教導職責,就像此次安徽兩學生打鬧致傷案,本是同學之間的打鬧,卻升級成了傷害事件,看似偶然,但當一個人按著自己朝夕相處同學的腦袋撞向玻璃的一瞬間,腦中閃現的不受控制的暴力傾向到底源於何處啊?教育孩子尊重社會規則、敬畏法律規定,特別是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的尊重與敬畏,是每一個家庭、每一個父母必須履行的責任與義務。

保護下一代,不讓他們受到傷害,是我們的責任。我想這個「責任」不是讓我們一味地將下一代保護起來,不是等到出現問題了去啟動多麼完善的善後機制,而是讓我們防患於未然,要給予下一代足夠安全的成長環境,更是要讓在這個環境中長大的孩子們知道怎樣安全地對待自己和他人,這是我們的責任。(作者單位:中國安全生產協會中小學安全教育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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