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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涉嫌逃稅?如果查實會坐牢嗎?

來源:牛爺財經(youthinking),不代表鳳凰網房產觀點

最近幾天最火爆的話題,當然是崔永元爆料影視圈明星涉嫌偷逃稅的話題。網友開玩笑說,馮小剛和崔永元打架,最後范冰冰躺槍。

事件引起相關部門注意,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去調查核實有關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涉稅問題。結果會如何,我們並不清楚。但是有一個話題,很多人都非常關注,就是一旦查實,范冰冰會有牢獄之災嗎?

之所以提出這個話題,是因為此前明星因逃稅事件進過監獄,劉曉慶就是一個典型。某主編胡錫進在微博說:劉曉慶已經因為稅的事坐過牢了。那是十好幾年前的事,當時中國人的稅法意識淡薄,中國政府可以說用處罰一個名女人為嚴行稅法祭旗,劉曉慶坐牢等於是給稅法做了廣告。所以我覺得劉曉慶挺不容易的,她是改開以後最滄桑的演藝明星。如今十幾年過去了,如果真有明星還大規模逃稅,以幾千萬的級別逃,那的確太不應該了。請法律來坐實傳聞的真假吧。如果真有明星那樣干,那麼看來他(她)應該再用坐牢給中國稅法做一次廣告了。

那麼范冰冰到底會不會重蹈覆轍呢?

如果根據以前的刑法,肯定是要進監獄的,但是自從2009年刑法修改之後,逃稅會不會進監獄就不一定了。

2009年,我國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009刑法修正案七,救了范冰冰和許多企業家,只要及時補繳稅款,初犯不會有刑事風險,但是有些明星又有境外身份,可能還有境外法律問題,具體他們自己才知道。

看情況,一旦查實范冰冰逃稅,稅務局會追繳,罰款就沒事,以前稅收征管法修改前可以直接抓人。

下面是中國長安網梳理的事情來龍去脈:


崔永元曝范冰冰涉嫌偷漏稅 無錫地稅已介入調查

崔永元曝范冰冰4天6000萬天價片酬,並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陰陽合同等偷漏稅等潛規則,日前有了最新進展。記者了解到,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相關情況有待後續由稅務機關權威發布。權威法學專家認為,如果稅務機關調查陰陽合同客觀存在且行為人涉嫌逃稅,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補繳並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公安機關。

小編了解到,看似娛樂八卦的央視前主持人崔永元懟明星范冰冰的新聞,實際上看起來更像是舉報。

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布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並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合同中因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約定片酬為稅後1000萬元。一天後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採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而實際上范冰冰只在片場演出4天。

范冰冰方面發布了一則「嚴正聲明」,稱崔永元侵犯合法權益,散布謠言,構成誹謗。范冰冰工作室回應,公開發布泄密合同並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為,既破壞了商業原則,又涉嫌侵犯合法權益,並稱相關網路用戶及媒體未經核實散布謠言的行為已經構成誹謗。

對此,崔永元則迅速回應稱沒有保護合同秘密義務,范冰冰是公眾人物,如不服,可以「出來走兩步」,對公眾「實話實說」

6月2日,崔永元微博有了新的爆料:「我家鏟屎官說,這就是大小合同。小的是演出200萬,大的是策劃監製748萬加90萬,再拿一麻袋現金。這還不算一線的。我家鏟屎官說,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老有人通知我家鏟屎官小心安全,我也得躲好」。

崔永元還直接點出「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並截圖《刑法》條文。崔永元明示事件走向預期——將最後由法律定調。這對范冰冰方面來說,無疑「亞歷山大」。

《刑法》第二百零一

其中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崔永元怒撕范冰冰,或許只是揭開了明星避稅逃稅的「冰山一角」。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蔡道通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稅務機關有義務將此作為重要的案件線索,查明是否存在這一陰陽合同的事實,范冰冰或者扣繳義務人是否涉嫌逃稅?甚至,是否屬於單純孤立的個案,還是普遍存在的演藝界的「潛規則」。

蔡道通認為,如果最終被證實,陰陽合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行為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按照法律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蔡道通認為,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或者玩忽職守罪。「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對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關注。」蔡道通還認為,按照刑法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蔡道通還點評說,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范冰冰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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