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場所控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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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①室外區域禁煙場所
(一)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②室外吸煙點設置的具體要求
除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區域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並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
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③禁止吸煙場場所所在單位的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願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督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願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④投訴舉報熱線:12345
任何個人可以要求吸煙者停止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要求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履行禁止吸煙義務,並可以對不履行禁煙義務的單位,向監管部門舉報。
⑤兔費戒煙服務和諮詢熱線:12320
⑥罰則
(一)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未履行規定義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干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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