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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軍人申請房補竟然被拒簽?究竟發生了什麼?

原標題:轉業軍人申請房補竟然被拒簽?究竟發生了什麼?


下面分享一下我申請地方房補因疏忽大意遭「拒簽」,後開具證明得以「獲簽」的一段經歷。都說知己知彼,百戰百勝,申請房補過程中,己是啥?彼是啥?怎麼知?個人體會,運用「牽牛鼻子法」,是理解政策、高效通關的好方法。


問題一:你之前不是學習文件、參加培訓,做了許多功課嗎?為何會被「拒簽」?


答:說來慚愧。文件學了,培訓去了,電話打了,「知彼」沒問題,但沒做到「知己」。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工作人員現場審閱的資料是兩部分。


一是按照人社局要求填寫遞交的「4+1」表格,這是工作人員需要留下存檔的,可稱「彼方材料」;


二是您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房本或購房合同等等,這是工作人員審閱後現場退回的(原件退回,複印件留下),可稱「己方材料」。

審核那天,我的「彼方材料」沒問題,可家屬戶口薄上的一個信息,卻生成了名下有「房改房」的嫌疑而遭「拒簽」。在開具了相關證明後得以「獲簽」。回顧「小插曲」,我「長個教訓」:自己的東西自己都做不到全面掌握,還在群里大談經驗,這不是典型的一知半解又自以為是嗎?


問題二:「卡殼問題」是什麼?處理方法又是什麼?你的問題對我們有什麼啟發借鑒?


答:問題及處理方法其實不複雜。但正如「世界上沒有相同的兩片樹葉」,我的情況您不一定能夠「對號入座」,處理方法也不一定能夠「複製粘貼」。既然本文旨在啟發借鑒,那麼我優先介紹下正確思路和方法。


首先,我覺得有必要重溫和釐清4個問題:


1.人社局審核房補發放條件的核心,是您及配偶是否無房(指夫婦雙方均未以含有國家或單位補貼的租金、售價承租或購建住房及未通過各種補償購買住房(個人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除外)。自主擇業軍轉承租的部隊公寓房、全額出資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都屬於無房。

2. 工作人員的現場審閱,絕對緊緊圍繞上述條件。這裡面有個錯誤認識需要釐清:您可能覺得,自己遞交的「彼方材料」,也就是有您及家屬單位公章和領導簽字的幾個表格,已經明白無誤地彰顯「我符合申領條件」,於是有了「通關保證」。實際上沒那麼簡單,能否「獲簽」的答案是:「不一定」。實際申請中,您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薄甚至結婚證上顯示的信息,如房產信息、住址信息、時間信息,都是工作人員嚴格審查的對象。一旦哪個信息引發出您及配偶名下有「房改房」的嫌疑,而您又拿不出相關證明,申請就可能遭「拒簽」。


3.「己方材料」包括您及配偶身份證、您及配偶戶口薄(夫妻雙方戶口不在一個薄上,需要提供雙方戶口薄首頁)、結婚證或離婚協議書、「4+1」表格中涉及的每套房產的房產材料、隨軍家屬隨軍前工作單位證明等等。前面說了,這些資料中,特別是身份證、戶口薄上體現的房產信息、住址信息是工作人員審核的關鍵。因此,最好將相關房產證明材料(即便不是您名下的房產,相關材料也最好帶上,照片也行)統統帶到審閱現場。以我為例,本人家屬戶口薄上的房產是我岳母所有,和自己沒有關係,但工作人員明確表示,要審閱下這套房產的房本。


4.說到這兒,該介紹下我的「卡殼問題」了。我家屬和岳母在一個戶口薄上。戶口薄上顯示的房產,是岳母名下的、多年前購得的「房改房」。戶口薄上還顯示,家屬20××年遷過戶,落戶地址是岳母單位的公寓房。20××年再次遷戶,落戶地址是這套「房改房」(也就是現在戶口登記地址和身份證上體現的地址)。就是這兩次遷戶和兩處房產信息,引起工作人員的注意和警惕。他們告訴我,他們無法認定「這兩套房子不是你家屬名下的房產」。需要我提供房本及相關證明材料。


還別不服,關於這方面,人社局的通知里「有言在先」,現摘錄如下:「如果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薄上的地址,以及戶口薄『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址』的地址不是本人或配偶名下房產的,須出具此房產證明材料」。


問題三:工作人員的疑慮是什麼?為什麼一定要開具證明材料?


答:我和家屬做了很多解釋,但工作人員堅持要看房本和開具證明材料。在進一步的溝通中,他們一邊解讀政策,一邊講出了疑慮所在:20××年你家屬遷戶,這一年與你結婚年份吻合,放大了你家屬擁有「房改房」的可能性。另外,20××年你家屬有一次落戶,你要證明這套用於落戶的房子不在你家屬名下。


這些問題以前我不了解,由於年代久遠,家屬也印象不深。當時我有點兒慌,但冷靜下來想,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斜,既然符合規定,怕啥?慌啥?之後換位思考,覺得工作人員的懷疑也不是沒有道理。要怪,只能怪自己對「己方材料」了解不全面。在體制內,各系統各部門都有自己的規則和要求。既然規則是人家定的,作為申請方,只有按規矩來,用對方認可的語言和方式來溝通解決。


再回到我身上,岳母名下「房改房」的認定好辦,提供房產證就OK了。但家屬20××年落戶的公寓房如何開具證明?找誰開?怎麼表述?

換位思考且心態平靜了,與工作人員的溝通就順暢多了。他們告訴我,證明材料中,有兩個關鍵信息他們要「眼見為實」:一是這套房子當年用於落戶;二是你家屬的出生日期和遷戶登記日期。


第一個好理解,第二個是幾個意思?對方告訴我,身份證顯示你家屬××年出生,戶口薄顯示的移居落戶時間20××年,當時你家屬未成年,理論上不具備擁有一套單位公寓房的可能性。但這些只是善意推測,你須開具證明材料認定。



問題四:證明材料找誰開?怎麼開?如何表述?我寫好一份材料找他們蓋章行不行?


先說找誰開。找物業?找街道居委會?還是找轄區派出所戶籍科?當時工作人員沒有給出確切答案。我這樣分析:物業是商業性質機構,恐怕沒權力開具相關證明;街道是一級政府,但負責的事物繁雜,人員也少,不一定有專門的人和機構開具證明。即便有,多年前的戶籍資料他們也不一定掌握。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比較靠譜,只要提供正確住址,20年前我入伍的銷戶信息他們都能查到。


再說怎麼開,如何表述。有人問,自己寫好一份證明,把事兒說清楚,找他們蓋章行不行?我的答案是「不建議」。還是前面那句話,體制內各系統各部門都有自己的規則。既然規則是人家定的,您就得按規則來。根據我的經驗,派出所戶籍科出具相關證明有固定的格式和模板。出具證明的依據,當然是電腦或檔案室的存儲資料。所以,您自己打造的證明,估計派不上用場。


下面是派出所戶籍科為我開具的證明信。人社局審閱這份材料後,我的房補申請得以「獲簽」。據工作人員介紹,人社局只是初審,後面相關部門還要進行複審,如果年底之前人社局不聯繫我,就說明我通過了。17自主人大約在19年8月份領到房補。祝大家好運,一把「通關」!


證明信


茲有×××,女,出生日期×年×月×日,戶口登記地址×××院×號。經查,20××年×月×日戶籍登記,情況如下:


該人因其他原因市縣內移居,移居落戶地址為×××院×號。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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