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創始人張文中無罪歸來,願你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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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的京城商超巨擘,10年前被法院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年後他終於等到終審改判無罪的好消息,他就是物美創始人張文中,現年56歲的他還能東山再起嗎?法律人又該怎樣看待這個案件呢?本案辯護人是北京師範大學趙秉志教授、左堅衛教授,感興趣的考生可以檢索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刑事判決書閱讀,此案涉及刑法、訴訟法學的考點考生需要重點關注。
案件回顧
刑法學考點
01
詐騙罪
刑法條文鏈接: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02
單位行賄罪
刑法條文鏈接: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客體要件:單位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及聲譽。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如國內外旅遊等。
(2)客觀要件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局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4)主觀要件: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注意:
1、在單位行賄犯罪中,並非所有的直接責任人員都負有同等的責任。這種犯罪雖然也是自然人實施的一種有組織的犯罪,但它與傳統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實質上都有較大的區別。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員那樣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據他們在單位行賄犯罪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為主要和次要責任人員。
對於確定直接責任人員的主次,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職權的大小。職責許可權越大,應負的責任也就越大。(2)因果關係的形式。在因果關係鎖鏈中,起支配作用的行為人負主要作用。(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動出謀劃策、積極實施者,所擔負的責任相對要重。
此外,在給單位行賄罪實施刑罰過程中,不能忽視非刑罰方法的運用,對行賄所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應予追繳或取消,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佔到便宜。
2、單位行賄罪能否構成共同犯罪的論述並不多見,但既然《刑法》規定單位可以構成獨立的行賄犯罪,那麼單位與單位之間、單位與自然人之間就有可能勾結起來共同進行行賄犯罪活動。
就單位行賄罪的共同犯罪而言,在目前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共同行賄犯罪。其特點是:
(1)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都是單位,所有具體實施人都是為實現其單位的意志而進行的行賄犯罪。
(2)各單位都是為實施行賄而共同結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勢力大的單位對勢力小的單位進行脅迫、利誘。
(3)具有共同行賄的故意並由各單位的具體實施人產生和表現出來。
(4)具有共同的行賄目的,都是為各自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所謀得的不正當利益為共同參與行賄的單位所瓜分。
單位共同行賄罪的刑事責任儘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應根據單位在共同行賄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分別按單位主犯、單位從犯、單位脅從犯和單位教唆犯處罰。
二是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的共同行賄犯罪。其特點是:
(1)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既有單位也有自然人。
(2)單位與自然人為了實施行賄犯罪活動結合在一起,他們各自以獨立的主體參加行賄犯罪,彼此地位平等,沒有隸屬關係。
(3)單位中的具體實施人是按單位的意志進行行賄犯罪活動,自然人按個人的意志進行行賄犯罪活動,但彼此之間形成統一的行賄故意和完整的行賄犯罪行為。
(4)行賄犯罪所得利益分別為單位和自然人所有。
單位與自然人的共同行賄犯罪,應根據單位和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只有單位起主要作用的或單位與自然人作用相當的,才能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共同犯罪;而自然人起主要作用的,則應確定為行賄罪的共同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刑法》對單位行賄罪的共同犯罪尚無明確的規定,新刑法對「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又有差別。因而,對「單位行賄罪」的共同犯罪問題只能有待於司法實踐的深入及刑法學理論研究的進一步發展,在適當的時候由「兩高」聯合作出司法解釋。
03
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行為。或者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佔有、使用權。犯罪對象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資金。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的行為。這一特徵有三個要點: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二是挪用資金必須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不能是歸其他單位使用,否則不能構成本罪;三是行為人的挪用行為必須是利用了其職務上的便利。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使用本單位的資金,但準備日後歸還。但是,如果行為人挪用資金後潛逃的,應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依照《刑法》第272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退還」是指挪用資金後因揮霍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歸還。「不退還」只是量刑的一個情節,並不改變挪用的性質。
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定: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而後罪侵犯了單位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本單位資金;而後罪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不限於資金。
3、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前罪只是將本單位資金挪用歸個人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後罪則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的財物;
4、主觀目的不同:本罪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暫時挪用資金;而後罪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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