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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殺人不償命,就先娶了她

原標題:想殺人不償命,就先娶了她



「吳律師,你們整天懟24條,現在24條廢了。該懟一下《刑法》第260條虐待罪了吧?」


關於《刑法》第260條「虐待罪」的話題確實值得拿出來懟一懟了!

《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都吐槽:把人虐死了,才判7年,這也太TM輕了吧!


最近大家又在討論某幼兒被虐待打死,事主才被判了6年半。


天理何在?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故意殺人,更不用說,正常十年起步,最高判死刑。


那是不是說,如果想殺一個人,把她娶回家,折磨死就不用償命了呢?


1


要弄明白上面那個問題,我們得首先搞清楚,什麼是虐待


刑法里沒有把虐待說清楚。


婚姻法里有,持續性的家暴,構成虐待。

所以,虐待首先是家暴,積少成多,最終演變為虐待。


我們現在都知道,家暴只有0次和N次的區別,是停不下來的。


有時候,打紅了眼,打著打著人就死了!


這種人死了,該治什麼罪?


虐待罪?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很明顯,當人死了之後,推斷他究竟是想殺人,還只是想家暴,是不容易的。


正如,某幼兒被虐待致死案,經辦檢察官說,人是在被打後2個月死的,很難推斷被告人當時有殺人或故意傷害的想法。


家暴發生的時候,往往又是在封閉的空間,無人看見,無人得知。


這隻能靠傷害的癥狀,被告人的口供去推斷。


比如,有多處的致命刀傷,就能較好地判斷。如果只是鈍傷、電擊、燙傷等等,就不好判斷了。

我們理論上可以區分三個罪名,理論上也可以判他犯故意殺人罪。


我們也可以拿出一大堆案例來給260條洗白。你看,咱們有判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的案例。


但實際上,就是一筆糊塗賬了。


而被告人究竟犯哪個罪,完全由控方來舉證,遇到萬般抵賴的被告人,還真不好治他死罪。


那些最終不能判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又有多少呢?


2


單憑虐待罪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他們造成的後果,難道不相似嗎?但為何量刑差這麼遠?


至少,我個人認為,咱們的法律根本沒有正確對待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


《刑法》第260條只是其中一個例子,若把法律條文一處處挑出來,你們一定會詫異,為何我們如此縱容親屬之間的違法犯罪呢?


我們都知道,毆打他人,至少是觸犯治安的。

《治安處罰法》第43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毆打他人,是不用講後果的。如果你打了陌生人,派出所就可以拘你。


但如果是打了老婆呢?你去報案試試,如果沒有什麼明顯傷痕的話,百分百被派出所忽悠回去,既不給你驗傷,更不會走訪調查。


去年,我們統計了僅10萬份涉及家暴的離婚案,只有3741件被認定有家暴的,只佔3.96%。


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


舉證不足啊!


為什麼舉證不足?


大部分的責任在於派出所不作為


我們能指望被家暴的一方,在一對一的情況下,能夠證明私密空間里被誰打的?


簡直痴人說夢。

家暴是什麼性質?


是毆打他人耶!是《治安處罰法》第43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耶!


那為什麼不調查,不處理?


就因為你們是夫妻,是近親屬。在他們的眼裡,這是家庭糾紛。


在家庭衝突中,追逐、阻攔、辱罵、恐嚇他人這種事情,即使沒見過也應該聽過不少吧?


你去報案試試,說你老公經常跟蹤你?


派出所會說,沒出人命,沒打你啊,沒有傷害,我們不管。


我們律師去交涉,也沒辦法。最有用,最沾邊的一條規定就是尋釁滋事。


但是,這個司法解釋里偏偏規定: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所以,你還得先爭取到派出所對他教育批評,然後才有可能處罰他。


如果我們意識到這個問題的癥結,我們把虐待罪的量刑改到死刑都沒用。


因為這本質上是家暴,而家暴是停不下來的。


3


而要想杜絕這些悲劇的發生,只能在家暴之初就攔下來。


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並不難。


咱們的《反家庭暴力法》對家暴重新定義了,是零容忍。


遇到家暴的,也可以申請保護令了!


學校、婦聯、居委等機構,發現家暴不舉報的,也要追究責任。


既然該有的「軟體」都有了,那差的是什麼呢?

差的是公安機關意識上的轉變執行


因為,取證靠他們,處罰也靠他們。


如果他們不作為,法律再完善都沒用。


如果他們能把家暴案件,像普通治安案件一樣對待,相信家暴會大量被遏制,虐待更不會如此猖獗。


作為家事律師,我呼籲公安部能夠會同全國婦聯,共同商討這個問題,以紅頭文件方式下達,把處理家暴案件納入公安機關的政績考核,甚至設置家暴受理的專門值班窗口


如果反家暴都不算業績考核,那麼基層公安民警鐵定只會抓賊去了。


這些家庭糾紛,還是留給婦聯和法院吧!


為了幫助每一個未婚的、已婚的、即將離婚的姐妹,


呵呵,


你只需要一頓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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