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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可授權客體問題探討

《美國法典》第 35 編第 101 條規定:「凡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合成,或任何新穎而實用之改進者,可按本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獲得專利。」根據立法的初衷,美國專利保護的客體應當「包括陽光照耀下的所有人造之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建立了自然規律、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為不可專利的原則,以防止科學原理或商業方法等受到專利壟斷,而阻礙創新活動。

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案,直接針對軟體發明的專利適格性進行審理,並提出了可專利性的兩部分析法。根據Alice案,美國專利商標局頒布了專利法第101條可專利性的審查流程,具體如下:

步驟1:判斷該權利要求是否是方法、機器、產品、物質合成。 若不是,則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可專利性。若是,則進行到步驟2A。

步驟2A:判斷該權利要求是否描述了自然規律、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如果該權利要求沒有描述自然規律、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則該權利要求具備可專利性,否則進行到步驟2B。

步驟2B:判斷該權利要求是否具備包括了自然規律、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以外的其它特徵,使得該權利要求體現了自然規律、自然現象以及抽象概念的實際應用。如果結果是肯定的,則該權利要求具備可專利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該權利要求不具備可專利性。

下面通過一個案例來談談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可專利性的判斷。

該申請提供一種系統,用於從Internet計算機網路過濾內容。該申請的背景是這樣的,由於各種原因,通常需要阻止用戶訪問某些網站。例如,公司可能希望允許訪問某些技術或商業網站,同時阻止訪問某些娛樂網站,並且父母可能會設法阻止其子女訪問某些令人反感的網站。最初,過濾軟體被放置在客戶端計算機上。但是,由於最終用戶可以對過濾軟體進行修改或變通,每台客戶端計算機上安裝的難度和時間都很長,每台客戶端計算機都需要基於其硬體和操作系統來配置軟體,並且存儲允許或禁止的網站的資料庫需要經常更新。為了克服在客戶端計算機上安裝過濾軟體的缺點,可以將過濾軟體放置在本地伺服器上。在此配置中,區域網上的客戶端計算機通過本地伺服器連接到Internet。如果客戶端計算機上的最終用戶請求Internet上的網站,則本地伺服器將過濾所有Internet內容請求。這種方法也存在類似的缺點,包括僅限於一組過濾標準,耗時的安裝和維護,以及過濾軟體與一個區域網或本地伺服器平台綁定。最後,ISP使用基於伺服器的配置,其中在其遠程伺服器上安裝了一個過濾器來防止用戶訪問某些網站。但是,這種配置只允許所有訂戶的最終用戶使用一套過濾標準。

在本申請中, ISP伺服器將過濾方案存儲在存儲器中以及與各個最終用戶相關聯的多組過濾元素的資料庫中。過濾方案是可執行代碼。 ISP伺服器將最終用戶帳戶與一個過濾元素(例如,不被允許的單詞或短語的主列表)和一個或多個過濾方案(例如,單詞篩選型或短語篩選型過濾方案)相關聯。ISP伺服器收到來自最終用戶的登錄請求。在驗證最終用戶的身份後,ISP伺服器基於最終用戶賬戶確定與最終用戶關聯的過濾方案和過濾元素。然後,ISP伺服器從最終用戶接收訪問網站的請求,並識別所請求的網站。ISP伺服器利用與最終用戶賬戶相關聯的過濾元素實現與最終用戶賬戶相關聯的過濾方案。ISP伺服器然後確定過濾方案是否授權該請求。如果請求被授權,它將被處理並轉發到Internet。如果它未被授權,則ISP伺服器向最終用戶提供拒絕通知。

該申請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內容過濾系統,用於過濾由受控訪問網路賬戶從網際網路計算機網路獲取的內容,所述過濾系統包括:

本地客戶端計算機,用於生成針對所述受控訪問網路賬戶的網路訪問請求;

至少一個過濾方案;

多組邏輯過濾元素;和

耦合到所述客戶端計算機和所述網際網路計算機網路的遠程ISP伺服器,所述ISP伺服器將每個所述網路帳戶與至少一個過濾方案和至少一組過濾元素相關聯,所述ISP伺服器還從所述客戶端計算機接收所述網路訪問請求並利用所述關聯的一組邏輯過濾元素執行所述關聯的過濾方案。

該權利要求限定了實現至少一個過濾方案和多組邏輯過濾元素的本地客戶端計算機和遠程ISP伺服器。因此其所要求保護的系統是一台機器,這是一個法定的發明類別(步驟1:是)。

權利要求涉及一種用於過濾從互聯網計算機網路獲取的內容的系統,其生成個人帳戶的訪問請求,將每個帳戶與至少一個過濾方案和至少一組過濾元素相關聯,訪問請求,並利用關聯的一組過濾元素執行相關的過濾方案。因此,該權利要求本質是提出一種過濾內容的想法,這是由使用計算機和網路組件的系統實現的。 過濾內容屬於「組織人類行為的方法」。因此, 權利要求1涉及抽象概念(步驟2A:是)。

在步驟2B中,對整個權利要求進行分析,以確定任何要素或要素組合是否足以確保權利要求遠遠超過抽象思想。該權利要求要求1)受控訪問網路賬戶,2)本地客戶端計算機,用於為受控訪問網路賬戶產生網路訪問請求,3)互聯網計算機網路,以及4)耦合到客戶端計算機和互聯網計算機網路的遠程ISP伺服器。遠程ISP伺服器將每個帳戶與至少一個過濾方案和至少一組過濾元素相關聯,接收這些訪問請求並且利用相關聯的過濾元素執行相關聯的過濾方案。本地計算機,ISP伺服器,互聯網計算機網路和受控訪問網路帳戶是通用計算機和網路組件,它們以高度通用性執行通用計算和網路功能。正如聯邦巡迴法院所確定的那樣,這些限制在單獨採用時,並沒有多大意義。

然而,步驟2B的分析不僅需要確定每個額外的權利要求要素(受控訪問網路賬戶,本地客戶端計算機,網際網路計算機網路和遠程ISP伺服器)是不是公知的,還需要考慮權利要求要素的有序組合所能帶來的效果。這裡,已知要素的非常規和非通用組合產生了如下效果:在特定位置安裝過濾工具,遠離最終用戶,具有特定於每個最終用戶的可定製的過濾特徵 ,ISP的過濾工具可以識別與ISP伺服器通信的個人帳戶,並將Internet內容請求與特定個人帳戶相關聯。也就是說,權利要求中要素的排列導致了互聯網上內容過濾技術的改進,因為它既提供了本地計算機上過濾器的優勢也提供了ISP伺服器上過濾器的優勢。

此外,這些限制將抽象概念局限於特定實際應用,並且這些限制的組合不是公知的或常規的。當內容過濾系統位於本地客戶端計算機上而不是ISP伺服器上時,能夠由最終用戶修改,並且依賴於本地計算機上的硬體和軟體,或僅限於基於特定的本地客戶端計算機,本地伺服器或ISP伺服器。另外,這些限制不僅僅是採用計算機指令來應用在互聯網上過濾內容的抽象概念,或者在通用計算機上執行抽象概念。相反,該權利要求限定了在網際網路上過濾內容的「基於技術的解決方案」,其克服了現有技術過濾系統的缺點。因此,當被視為有序組合時,權利要求的明顯多於內容過濾的抽象概念(步驟2B:是)。

綜上該申請的權利要求闡述了過濾內容的抽象概念。然而,該權利要求滿足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可專利性,因為將權利要求要素作為有序組合分析表明權利要求是互聯網上過濾內容的技術的特定應用和改進,而不是常規活動,也不是通過簡單指令將過濾內容的抽象概念應用於互聯網,也不是在通用計算機上執行抽象概念。

作者介紹

曲寶壯,專利代理人,中科院碩士研究生。

從事專利代理工作,曾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協作中心任職。在多年的執業經歷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對中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等相關法律法規了解深入透徹。對歐美等其他國家的專利審查程序也非常熟悉。在多年的執業實踐中,成功代理大量專利申請、複審、無效等案件。為許多知名企業提供專利保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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