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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販子的下場:最輕也是斬立決,最重讓所有的犯人都心驚膽顫


說到人販子,相信很多人都恨的咬牙切齒的,都想問候他們祖宗十八代,而這些人販子還屢禁不止,不知道破壞了多少家庭,殘害了多少孩子。


如今的社會,小孩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很多家庭又都是獨生子女,父母更是注入了一生的心血來培養。突然間,孩子被人被拐跑了,那種痛苦沒人說得清楚。


退一萬步說,如果孩子被販賣到山區,有吃有喝,身體健康的,還說的過去,就怕那些殘忍的人販子把孩子們弄殘,弄瞎,然後讓他們到處去乞討,更甚者摘心,摘腎去賣,想想就讓人心驚膽顫。


有人說,對於這些人販子,抓住不必留情,要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不然難以制止這樣的行為繼續發生,一個孩子關乎著一個家庭的命運。那麼在中國古代,是如何對付人販子的呢?



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

「略賣」

,從漢代開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為有較大的收益,雖是王法如爐,這種買賣依然千百年來有人做,《史記》中多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

漢代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

後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這類規定,只是刑罰輕重有所不同。


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載: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一律交有司處置。


在後人看來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賣人口和造假幣、掘墓、縱火一樣,是滔天大罪。


到了明清時期,朝廷對人販子的立法和打擊更加完善,但在懲治方面,刑罰卻有所減輕。


大明律中規定,「設方略誘取良人為奴婢、為妻妾子孫,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賣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減輕。



萬曆年間,法律有所改動:設方略誘取良人及拐賣良家子女者,無論買賣交易成否,都要發配充軍。累犯者,遊街示眾一個月,發邊充軍,本人死,子孫接替。

然而,對於那些故意殘害兒童的人販子,一旦發現那就是凌遲處死,沒任何餘地。


在明朝的時候,有一個叫

「採生折割」

的罪名。通俗的說,就是故意致使兒童殘疾,這個罪在當時是非常嚴重的,一經發現犯罪人,抓拿,然後等待他的是凌遲,而且是不論主犯和從犯,均是同罪的。


清朝的時候,就發生了這麼一件案子,當時罪犯已經70多歲了,但是當時的皇帝嘉慶帝依舊不放過,下令凌遲處死,想想可知,這嘉慶是多麼的痛恨這些人渣。


這個罪犯叫張良璧,安徽人,50多歲的時候沉迷於一種巫術,認為吸食女嬰的精髓能夠延年益壽,16年的時間裡,殘害了16名女嬰。

有女童發現,老頭張良璧常把小夥伴抱回家,就報告了大人。大人們立刻想到了「采陰補陽」,於是向官府告發了張良璧。


張良璧交代了作案細節:誘拐女童後,以迷藥吹進女童的鼻孔,女童昏迷後,張良璧就用銀管插入女童陰部,數日或十數日吸取「精髓」。事後,女童不死,就被送回其家。這些人中只有五個人僥倖活了下來,其中一人終生殘疾,其餘十一人都先後死掉了。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初六日,皇帝下令:「……張良璧舐吸嬰女精髓,前後共十六人,致斃女孩十一人,成廢一人,實屬窮凶極惡,

人形獸性

……著由四百里傳諭錢楷,接奉此旨即先將該犯凌遲正法示眾,傳齊十六家親丁環視,以快人心而抒眾憤……著即

凌遲處死

。」


歷代對拐賣婦女兒童者都嚴懲不貸,這類犯罪不僅傷害被害者本人,對其家人也帶來難於修復的心靈創傷。


的犯罪行為人神共憤,令人髮指,可謂喪盡天良、泯滅人性的禽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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