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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後助人「偷渡」到大陸,台灣男子獲刑

金門縣金沙鎮長陳其德擔任刑警時,收取賄賂28萬元(新台幣,下同),協助友人的女兒「偷渡」到中國大陸。台灣的最高法院審理後,昨天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1年,褫奪公權6年,全案定讞。

陳其德

台媒報道,判決指出,在廈門某飯店擔任董事長特助的吳姓台灣女子因涉詐欺案被限制出境。2012年8月間,吳因急著到大陸工作,通過媽媽找上陳其德,約定以28萬元的代價,讓吳偷渡。當年9月間,陳其德收下賄賂,安排吳入住金門縣警光會館,再讓吳搭乘海釣船偷渡至廈門市大嶝島,再轉往廈門。

2014年底,吳女因罹患胰腺癌,循「小三通」管道自廈門返台就醫,但她抵達金門時,被「移民署」查出她無出境紀錄,報請檢調查辦。金門地檢署偵辦後,將陳其德提起公訴,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陳其德有罪,均判刑11年,褫奪公權6年。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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