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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化與冤枉心境一二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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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古並不缺乏對冤獄的足夠關注,唐狄懷英坐堂斷案時就曾以高度的防冤意識創下了連斷積壓萬案未有一錯的記錄,要知道以當時的偵破手段,創造這樣的記錄難於上青天。北宋包文拯在其執掌開封府間也在防冤糾錯的問題上頗有建樹。到了南宋,法醫學鼻祖宋惠父更是著《洗冤集錄》,以頗具科學依據的法醫學手段對刑獄防冤糾錯,以一種唯證據觀的立場對刑事案件糾偏糾錯。可惜的是,這種傳統並沒有很好地深入民眾的思維,以帶動整個古代法制環境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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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華古民眾而言,面臨冤枉問題時——無論是自己還是他人蒙冤,在伸冤辨冤過程中的思維和解決途徑當中,重視證據的意識和方式始終占不到主流,這反過來又重新深刻地塑造了民眾對冤枉的心態,不止於刑獄,也塑造了日常生活中面臨冤枉時的點點滴滴。

本來,按照重證據的遊戲規則,只要不存在能夠達到證明標準的證據,那麼即便再大嫌疑,也不能夠認定,按照應然狀態來說,不管是當事人本人還是辦案者、社會輿論,都應該一致認為此事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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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曾有趣味一例,便是律師與當事人在庭後共進午餐,律師問當事人:「說句心裡話,你到底有沒有干過這事?」當事人坦然回答:「先生,剛剛在庭上聽了你給我所做的辯護,我堅信自己沒有干過此事。」

……

辛普森案過去這麼多年了,僅僅因為證據瑕疵的問題,導致最終無法定案。辛普森無論何種場合都堅信認為自己沒罪。當然,講這些並非真的就認為這貨沒幹過殺妻的勾當,而是從一個極端的角度管窺西方民眾在面臨「冤枉」時的心境:只要證據不行,那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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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中華法系,古代民眾相對來說便沒有如此輕鬆的心境了(當然,用西方的今天來對比我們的古代並不顯得多麼合理,黑暗的中世紀裡面,法治也更加一塌糊塗)。

由於重證據的意識並沒有真正植入廣大民眾心坎里,於是大至刑獄,小至瑣事,一旦有冤,則變得複雜起來。本來,明明此事與當事人無干,但一旦某個敏感點觸發了辦案者或輿論的「內心確認」,則證據再薄弱也難以建立起心理上的排除機制(當然,也僅限於心理。在案件或事件的處理上,我國歷代以來還是遵循了當時的證據規則,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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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心理機制不僅在古代大行其道,其實到了法制如此發達的今天,也並不是完全不會出現。不是偶聽有個別司法者說最終沒有把案子定下來,還是得放人,但自己內心確信就是這個人乾的么?既然證據都沒辦法顯示是這個人乾的,既然你都不得不放了他,那你憑什麼就能內心確信是他乾的?這便是證據意識並沒有真正植根到我們的法文化土壤裡面去,沒有植根到我們的心裏面去。心裏面的證實規則與那個歷史時代的證據規則事實上並行為兩套不同的系統,一直涇渭分明地共存著,使司法認定和實質上的內心確信往往相悖。這也是東西方法文化差別的一個小側面。這是從執法者的視角去觀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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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當事人的角度,「三人成虎」的情況也並不鮮見。一樁蒙冤之獄如若被反覆炒作,很可能在證據規則之外就被先行定案,最終連當事人自己在心理上都難以抵抗,或出於成本計算、或出於名聲考慮,有可能他的伸冤之路就被自己堵住了、終結了,真正有信念堅守到最後的其實也並不多見。這與前面所述的聽完辯護人為自己所作的辯護之後竟認為自己沒幹過此事的那位當事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當然,這裡面也有個體的差異,並非完全是不同的法文化造成的心理熏陶,但此中應有一定程度的規律性。正視這些細小的法文化差別,可以使我們在改良自己社會的司法問題上走得更好。

文丨然哥

編輯丨人

圖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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