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俊傑:聽船長暢談我國版權事業那些事
作 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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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初次相識船長趙俊傑,還是在由他主持的LEGAL版權沙龍活動中。雖素未謀面,但從多個朋友那裡反覆聽到,對於「船長」的名聲已是早有耳聞。我心中一直好奇,「船長」的稱謂從何而來,又憑藉什麼,在他組織、主持的線上、線下沙龍平台彙集如此多的跨領域、跨地域知識產權人才?
時隔多月,筆者在京終和「船長」趙俊傑見面,通過體會船長組織、主持的高質量、非盈利沙龍,也為自己成為一名有趣的船友感到高興。在同「船長」趙俊傑的交談中,謙卑、沉穩、果敢、勤奮、風趣,敢於探索又熱衷普法,是他給筆者留下最深的印象,也難怪業內多地同仁親切地稱其為「船長」。從他的身上筆者不僅看到了作為一個舵手的品質,同時也看到了一位版權領域法律人的堅持!本期知產力「對話IP人」就走進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俊傑律師,聽他講述我國版權法和版權產業的發展及獨到見解。
趙俊傑
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家版權貿易基地(越秀)維權專家委員會常任委員、廣東省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理事、廣東省版權保護聯合會監事、廣東律協競爭與反壟斷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律協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委員會委員、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特邀調解員、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趙俊傑律師曾參與或主導代理涉及日本、英國、美國、香港、澳門、台灣等地,以及中國廣東、湖南、浙江、陝西、北京、深圳等地的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案件項目。其中,部分案件入選廣州、佛山、深圳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庫。
趙俊傑擔任評審團成員的著述包括《民商法實務精要》系列;擔任編委會成員的著述包括《版權維權研究與實務》、《嶺南知識產權律師行思集》等;發表原創文章《新媒體「拿來主義」的界限何在》、《「竊書」是否仍為「雅罪」——律師視角下的百度文庫事件》、《服裝標記可否被認定為意義上的「裝潢」》、《LEGAL志業|正話專業律師修鍊》等。對民商法、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理論、新型案例給予獨到分析、闡述,對律師專業化晉級提出富有價值的提煉。
中國版權保護意識的覺醒,
是與社會經濟多元發展相伴而行的。
問
雖然,著作權是一個舶來品,但是在我國古代已經有相關類似的著作權保護經驗。那麼能否請您介紹一下您所知的我國古代著作權保護事例嗎?
答
2010年曾讀《中國當代版權史》,對此有些延伸梳理,發現宋代是個特別的時期:南宋刻本《叢桂毛詩集解》載有「經所屬陳乞,追板劈毀,斷罪施行」,此處刻書者要求禁刻,與現今的版權保護宗旨一脈相承;宋代某宅刊《東都事略》「已申上司,不許覆版」,可以看做是現今「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版權標記的雛形;宋代朱熹著《四書或問》載「書肆有竊刊行者,亟請於縣官,追索其版。」此處,對「竊刊行者」亟請於縣官「追索其版」,算作是一起版權案例。
問
二十世紀80、90年代,我國制定了相應的著作權法律法規,那麼請問是在什麼背景下,我國開始制定相應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在特定的歷史情境下起到了什麼作用?
答
二十世紀70年代,中國開始逐步重視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法制建設,曾經被擱置的稿酬制度也逐步獲得新生。立法機關及國家部委開始通過「立法」的方式參與進來,文化部和全國人大分別於1984年、1986年頒布、通過了《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民法通則》。前述法規,為民間處理版權分爭、為繁榮印刷出版事業、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
問
縱觀我國的著作權法保護,從無到有經歷了諸多階段,同時我國相關受眾的著作權保護意識也在不斷提高。那麼我國的著作權保護意識覺醒是在什麼時候,又是什麼事件促進了版權保護意識的覺醒?
答
國家版權局聯合開展得行業專項治理「劍網行動」廣受關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等集體管理組織積極探索稿酬維權機制卓有成效;新媒體隨意轉載應當向作者付費而不付費的案例不勝枚舉;當下使用圖片、歌曲、視頻素材不再像以前那樣可以「信手拈來」,等等。前述這些現象,均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社會公眾的版權意識。
一種觀點認為,2011年汪峰叫停旭日陽剛唱《春天裡》事件,廣受關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民眾版權意識的覺醒。就前述事件,我也接受過一個與「翻唱」有關的專題採訪,相關內容發表在2011年2月23日的中國經濟網。
應該說,中國版權保護意識的覺醒,是與社會經濟多元發展相伴而行的,是包括原創作者、司執法、企業、出版、律師、法務等諸多主體共同努力的結果。
多個案例表明,
行為人的版權意識尚處在提升階段。
問
近年來,諸如同人小說及體育賽事、遊戲畫面直播等問題不斷考驗著我國著作權保護。您認為我國現階段著作權保護面臨哪些困境,又應如何突破這些困境?
答
我國《著作權法》既有本土立法智慧,又有國外立法借鑒,曾經和正在發揮積極的作用。同時,現行《著作權法》對一些權項內容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理解起來也十分困難,比如與「播」有關的各種權利。這給著作權保護工作帶來不少挑戰。我認為,第三次修改《著作權法》注重獨立性、國際性、平衡性,是在新形式下一次突破著作權保護困境的機會。
問
隨著新興技術的快速發展,著作權保護問題也逐漸提上日程,那麼您認為新興技術的發展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有哪些?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答
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機遇與挑戰並存。挑戰主要體現在,侵權行為較以往變得更為複雜、侵權剽竊內容通過網路海量傳播、日益湧現的新型案件與立法相對滯後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等方面。
建議企業及時關注立法動態、了解新型案例、不斷更新版權及相關產業知識。有條件的企業,尤其文創文娛、電影電視、動漫網遊、圖書出版、計算機軟體等類型企業,有必要適時設置版權法務專崗。
問
在知識產權領域內,侵權損害賠償低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著作權侵權案件賠償低也是不能迴避的一個問題。那麼,針對業界普遍認為著作權案件存在維權成本高,賠償數額低的現象。您認為,著作權維權難在哪裡?賠償數額低的原因什麼?
答
我先講一個案例:2014年,應《新京報》約稿,撰寫了一篇題為《新媒體「拿來主義」的界限何在》的時事評論,原本是提醒新媒體不得隨意拿來。豈料,該文發表後幾個小時內被轉發超過15萬次,成了不折不扣的版權笑話。冀個案推動版權法治,隨後委託律師起訴,幾經周折獲賠2.80元/字,所獲賠償還顧不住為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
訴訟維權程序繁瑣、開支大,又面臨著裁判結果的未知;據調研,一些地方的行政處理程序,也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多個案例表明,行為人的版權意識尚處在提升階段。這些都是諸多版權人怠於維權、疲於維權的重要原因。至於賠償數額低,這可能與既有同類案例裁判數額偏低有關,能夠通過司法震懾行為人的案例並不多見;當然也包括原告方舉證不力,部分類型案件如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類案件,取證存在一定困難。
版權法的政策性強,
平衡各方需求,實際上並非易事。
問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自2012年3月啟動至今備受社會關注,但遺憾的是修法進程十分緩慢。您認為導致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出台緩慢的原因是什麼?
答
立法,是對社會資源的首次分配。一方面,修改著作權法需要考慮當下許多新的技術問題,比如互聯網環境下音樂作品的授權使用機制;另一方面,前兩次修改著作權法均與世界貿易規則有關,有外源性因素,而此次修改是基於我國自身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內源性因素居多,這時就要平衡多方多產業需求。加之版權法的政策性強,平衡各方需求,實際上並非易事。
問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啟動至今,我國著作權保護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您看來,新形勢下,著作權法應當如何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答
著作權法開宗明義既要保護著作權人、作品傳播者的權利權益,又要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繁榮,這裡邊其實就有一個「平衡」的問題。著作權法通過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規則制度,對著作權進行必要限制,以達到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狀態。
問
除此之外,您認為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權法應著重解決那些「硬傷」?
答
第一,國際性方面,可以增加規定追續權、孤兒作品、視聽表演者的權利、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等內容;
第二,平衡性方面,需完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等內容;
第三,作品與權項方面,可以對錄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的「文檔」、實用藝術作品等內容進行增刪調整。尤其建議對於涉及「播」類權利的信息網路傳播、廣播、轉播等擴張方式與對應權利,進行明確界定;
第四,在對惡意侵權的規制方面,建議設置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五,爭議解決方面,可以探索行政調解、仲裁對接等機制的構建。
問
您對於未來著作權產業的發展有何期待?
答
著作權產業的發展,與一個國家的科學、文化、藝術等領域的成長密不可分,也與一個國家的政策緊密相關,已然融入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國電影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可以遠遠高於汽車產業嗎?這不是沒有可能。
文化強,則民族強。目前,國家設立了包括版權貿易基地在內的多個產業支持平台,不少企業開始主動融入版權產業鏈,民眾的付費意識也在逐步提高。可以預見,包括文創企業在內的中國著作權產業,將會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在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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