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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不會寫?拿走不謝

民間借貸是我們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的一種資金融通方式,借條是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法律憑證,五花八門的借條也是各有各的寫法,那借條如何書寫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護你的利益,且看本文娓娓道來。

趙子瑩律師

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合肥市律協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重慶大學法律碩士

重慶大學安徽校友會副秘書長

安徽省律師辯論大賽團體冠軍,優秀辯手

專業領域:民商事、刑事辯護

執業證號:13401201411352282

提示

01

一.借條中的常見問題

1、借款文書不規範,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

【以「收」條代「借」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5000元,為張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張某5000元」。張某在向法院起訴後,王某在答辯時稱,為張某所打收條是張某欠其5000元,由於張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張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多少錢」。

【多義詞歧義】

案例:劉某借周某2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劉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劉某借周某現金2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劉某仍欠其1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能得到保護。

【兩用借條】

案例:孫某向陳某借款26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26000元,孫某」(未註明出借人)。後孫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孫某出具收條一份。後陳某串通第三人許某,許某持孫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26000元。

2、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

案例:吳某父子向朋友李立彬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吳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故意將「李立彬」寫成「李立杉」。李立彬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李立彬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李立彬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李立彬將吳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李立彬的主張,但李立彬也因在接收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3、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

案例:李某向呂某借款50000元。在呂某要求李某書寫借條時,李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呂某,呂某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50000元交給李某。後呂某向李某索款時,李某不認賬。呂某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李某所寫。後經法院調查,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呂某承擔了敗訴的後果。

4、約定利息未記載於借條

案例:鄧某與唐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借期內利息為年息24%。在出具借據時鄧某寫到:今借到唐某現金10000元,借款期間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唐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唐某以鄧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唐某關於借期內利息的訴訟請求。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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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條範本

(以下僅供參考,個案需結合具體情況而擬定)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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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條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1、應寫明借款用途;

2、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附上身份證號碼;

3、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4、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借款期限屆滿未還款應當注意訴訟時效);

6、利息或違約金都要落實在文字上,數額和支付方式都應明確,否則將來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8、想讓對方支付律師費、保全費、訴訟費等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在借條里應明確約定;

9、給付對方借款時,盡量通過本人銀行賬戶轉賬的方式進行,並保留好轉賬憑證;

10、借條這張紙要完整,沒有撕裂破損痕迹。借條的完整性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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