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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江一男子強佔地建房屋、魚塘用來種植養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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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於我如浮雲?

環江一男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提起公訴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這曾是古代人民的樸素理想,但從古至今,這從來都不會成為現實。在封建時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濱,莫非王臣,不知有晉,無論秦漢的桃花源生活,根本就沒有存在過。在現代國家的法治社會裡,更沒有任何人超越法律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藐視法律的威嚴。遵紀守法,服從法律,是公民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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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大才鄉重樓村的男子莫某,面對縣法院的生效判決無動於衷,數年來拒不執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莫某萬萬沒想到,法律的威嚴不容挑戰,近日莫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等待莫某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

案情回顧

2008年起,犯罪嫌疑人莫某在環江下廟水庫管理所管理的下廟水庫庫區之內強行佔地建設房屋、魚塘進行種植養殖。2013年4月10日,環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下廟水庫管理所與莫某等十六人排除妨害糾紛一案,經審理後,於2013年11月21日作出民事判決,認定下廟水庫管理所經多次行政確權,依法取得下廟水庫庫區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應當享有完全的使用權益。莫某與其他人員在明知的情況下,違法進入庫區範圍土地實施煉山造林、建造魚塘、構建房屋等生產經營活動,對下廟水庫管理所的土地使用權構成侵權。

環江縣人民法院判決莫某等人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停止對下廟水庫管理所管理區域內土地所有權的侵害行為,自行清除種植的農作物、林木等,回填魚塘、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在環江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後,莫某等人自認為法院判決不正確,自己不需要執行法院的判決,於是對環江縣人民法院的判決置之不理,既不上訴,也不執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反而還在此地繼續種植核桃、紅心柚等果樹。

2014年5月13日,環江縣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把執行通知書送達給莫某,莫某拒絕簽收,人民法院只好留置送達。莫某仍不當一回事,於2017年6月又建新豬圈一處。2018年1月18日起,環江縣人民法院又在縣電視台循環播放執行公告,但莫某明知有此公告後,於2018年4月又在豬圈附近進行了土地硬化。

2018年4月,面對莫某的囂張跋扈,環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莫某採取司法拘留措施,之後環江縣人民法院認為莫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經數次送達,不但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反而變本加厲,繼續侵佔被害單位的土地建設豬圈、進行土地硬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已涉嫌構成犯罪,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偵查後,環江縣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環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環江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核後,認為莫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法提起公訴。

延伸閱讀

法院判決、裁定一經生效便具有法律強制力。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駛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職責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只能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法制觀念淡薄,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意識差,認為不履行民事判決,法律對其也無可奈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拒執犯罪,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權威,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誠實守信是基本道德準則,執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每一位被執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戒僥倖心理,切莫以身試法,避免在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同時面臨刑罰的處罰。

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1.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判決的曹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決的施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3.黑龍江省肇東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4.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判決的林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5.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判決的周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6.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的肖某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7.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判決的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8.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的藏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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