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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十年代是怎樣槍斃死刑犯的

原標題:七八十年代是怎樣槍斃死刑犯的


槍斃指用槍處決,是對死刑犯執行死刑。槍斃刑法的出現是在槍支的出現以後才出現的,如發生重大犯罪,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槍斃。我國法律,槍斃還是大多數省份還是存在的,如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姦,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槍斃。


那麼在過去執行槍決都是什麼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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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執行法院收到死刑執行令後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用告訴犯人的,這樣可以穩定他的情緒。執行死刑當天早晨突然提審犯人,進行驗明正身,讓其在通知書上簽字。有些地方還給犯人一碗薑湯面吃吃,表示人性化的最後優特一下。也允許犯人抽煙,也有些地方會給犯人打一針鎮靜劑,以減輕其緊張害怕情緒。然後用警車拉到預先定好的刑場,雙手被五花大邦,胸前掛著一張執行令牌,寫上XX犯XXX人列刑,然後打上一個大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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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警列代排好後,由執行的法警手持手槍或步槍對準犯人的後腦勺。此時法警都是頭戴鋼盔,帶墨鏡,戴口罩的,犯人一般是跪在地上的,然後由法院長對犯人問話:有沒有最後遺言?如果有的話記入筆錄,沒有的話也寫好筆記,最後下令槍決。


之後法醫去檢驗人犯是否已經死亡,如未死,另有人上來補槍,首次執行員槍內只有1發子彈---轉身離去----執行完畢,要是已經死亡了,他們全部撤退。


-重要原則:執行死刑開槍時,絕不能讓犯人回頭看。古代行刑者也經常帶著黑面罩多半也是同樣的緣故,還有就是古代時迷信人死後是有靈魂的,(據說在人死去的剎那間眼睛裡會保留下最後所看到的影像)希望亡靈不要嫉恨行刑者,他們相互之間沒有仇恨.完全是為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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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說法是,執行的槍手一般都是多人,其中一人的槍是實彈彈。在十九世紀中葉,習慣的做法是命令十二個士兵出來,一人拿實彈的槍,十一人拿空彈的槍,一齊向被判死刑的人射擊。由於這十二個士兵都不知道他們之中誰拿的是實彈的槍,所以每個人都不以為自己是劊子手,以此安慰自己不安的良心。這種方式需要所有行刑隊成員一起開槍,這可以阻止單一成員的打斷,以及掩藏真正發射致命子彈者的身份。這樣做主要是為了人道主義的心理需要!因為行刑的法警與被執行的犯人之間並無個人恩怨!沒有必要相互認識或記恨(犯人家屬)!完全是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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