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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推倒保護樹也會坐牢?

常聽到也常注意到華社的朋友對紐西蘭的司法體系有這樣一種批評:刑判得太輕了,應該重點兒,最好讓罪犯一輩子關起來!社會人士這樣批評我能理解,畢竟對犯罪分子課以重刑,還是有嚇阻效果的。但怎樣才算得上是 「重刑」,這個問題就因人而異了。如果是受害人,當然是希望犯法的人萬劫不復;但如果就事論事、不帶感情色彩時,一般人還是希望 「量刑」 要公允,避免造成不公不義的刑罰。

這周的案例是關於一位華裔,為了土地開發的利益,推倒保護樹種,後來雖認了罪,但法官還是決定判處被告入監服刑,而不是監外服刑(也就是 「社區監禁」 community detention 或 「家庭監禁」 home detention)。我選擇這個案例有兩個原因:一是證明法官量刑是依據個案的情節輕重和過往的案例決定的,而不是依據個人的喜惡;二是紐西蘭法官判刑時,不存在 「判得輕」 的問題,而是要符合判刑法的原則。

現在回到案例——被告的公司有塊臨海的地,但是 「無敵海景」 因為土地上的紐西蘭保護樹種聖誕樹(pōhutukawa tree)和羅漢松(tōtara tree)而被遮擋住了,「無敵」 海景成了 「潛在」 海景,土地的價值自然就受到了嚴重的影響。被告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一共毀壞了六棵紐西蘭聖誕樹和一棵羅漢松,因而違反了《環境管理法》(Resource Management Act,下稱 「本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這兩項條款說的是,如果違反當地市政府的行政大區(regional)或行政區(district)規定,最高刑責是自然人可判處不超過有期徒刑兩年的監禁或不超過 30 萬的罰金;非自然人違法,最高罰金不超過 60 萬元。為了避免並警告被告不要持續地違法,市府相關單位的執法人員還來到被告的土地上進行了不少於 20 次的檢查,並且多次告訴被告停止把已經長在土地上的保護樹推倒。警告發出後,被告也曾申請許可以便推倒保護樹,但市府還沒有決定是否批准。2014 年 6 月,在一場大風暴雨過後,被告請了一位挖土機的操作手到場。由於挖土機操作手是位聾啞人,被告在操作手到場後,就引領他來到保護樹的所在位置,用手勢告訴他把保護樹推倒。但是被告的行為被鄰居發現了,鄰居立即通報了市府,市府的執法人員很快趕到現場,目擊了被告正在監控操作手試圖把一棵紐西蘭聖誕樹給推倒。被告告訴執法人員,他要弄倒這些樹是因為在大風暴中,這些樹遭到了損壞,因而有安全隱患。市府執法部門沒有接受被告的說法,並對他提出刑事指控。

法官在衡量了以下幾點後,判決被告必須入監服刑兩個月零兩周,而且不得監外服刑:1)被告曾多次被市府的執法人員警告過不要繼續違法;2)被告知道需要獲得許可才能推倒樹,而且已經申請但還沒有得到許可,可謂明知故犯,意圖挑戰法律;3)這些樹對所在地的環保有著相當大的作用,損壞了樹,是對環境無法挽回的破壞;4)這些保護樹有的已有百年以上的歷史;5)七棵樹中有三棵被嚴重毀壞,其餘四棵的存活幾率也不被看好,因為造成了長期性的損壞。這七棵樹等於是已經被判了死刑,只是什麼時候死亡而已;6)被告在司法程序進行當中,持續地找各種方式進行拖延,並且是在法官即將要做檢辯雙方的結案陳詞時才認罪;7)被告提出了 1 萬到 1.5 萬的賠償金,還要一年內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和8)被告違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取高額的土地交易差價。

看到這裡,你是否會想:不過就是幾棵樹嘛,有必要把被告關起來嗎?被告只不過是在既得利益和環境保護之間做出了選擇而已,他不殺人,不放火,樹被推倒了,再種不就行了,何必要判被告入獄呢?其實你這麼想是因為推倒的是樹,不是人。但是從法律的層面來看,被告蓄意損毀七棵保護樹的行為,是在蓄意挑戰法律的威嚴,如果輕輕帶過,對嗎?因此,當被告不服入監服刑的判決提出上訴時,上訴法院法官們的判決結語是:「我們認為更長一點兒的刑期也會是合理的!」

你還覺得紐西蘭的司法制度不夠嚴厲嗎?如果亂砍樹都要坐牢,那其它的犯罪依據情節的輕重,應該也逃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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