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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未婚女子服流產葯後生下活嬰 男嬰遭生母遺棄後死亡

原標題:女子服用流產葯後生下一名活嬰,嬰兒冬夜遭遺棄後死亡

2017 年 2 月 13 日,冬日的街頭仍然寒風凜冽,80 多歲的清潔工人鍾某清掃時發現路邊有一個紙盒,盒子里有血跡,旁邊一個男嬰趴在地上,一動不動。

監控顯示,遺棄孩子的是一個二十多歲的年輕女子。就在當天上午,她服下流產葯後生下了一名活嬰後將他遺棄。

6 月 10 日,記者從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獲悉,女子廖某因犯故意殺人罪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而廖某的行為究竟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遺棄罪,成了案件最大的爭議焦點。

男嬰遭生母遺棄後死亡

2017 年 2 月 13 日下午 3 點多,鍾某正在清掃長庚路砂場時,看見砂場大門圍牆旁有一個紙盒,盒子裡面有血跡,盒子旁邊還有一張泡沫廣告板。鍾某將廣告板夾起之後,看見一個嬰兒頭朝馬路腳朝圍牆趴在地上,身上沒有雜物和血跡,身體邊上露出一截臍帶。" 他躺在那裡一動不動,頭部和身體皮膚都是完好的。"

2017 年 2 月 14 日上午 10 時,鍾某將看到死嬰的事情告訴了在長庚路上一家商店上班的童某。一名路過的老太太聽到後,借了童某店裡的座機報警。

同日上午 9 時許,負責清掃該路段的另一名環衛工人尹某也發現該男嬰,但此時該男嬰屍體的頭部及軀幹部位有損傷,之後路過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

監控顯示,2017 年 2 月 13 日 2 時 30 分許,一名年輕女子出現在長庚路與高泗路的交匯處人行橫道上,手中拿著盒子,2 時 50 分她再次穿過人行橫道,手上無盒子。這名女子正是廖某。

判決書顯示,2016 年 7 月份左右,廖某發現自己懷孕,但一直未對懷孕之事做出妥善處理。2017 年 2 月 13 日,廖某在家中服用流產葯後發作,當日凌晨 2 時許,廖某獨自出門準備去醫院,途中在其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區天源星城小區東大門圍牆外草地處產下一男嬰。

廖某將男嬰放入她事先從家中帶出的一個白色紙盒內,之後抱著裝有男嬰的紙盒走到武陵區沅安路與長庚路交匯處的砂礫場圍牆邊,將盒子放置於一塊石頭上。之後廖某因產後虛弱暈倒在此處,幾分鐘後廖某蘇醒,因害怕家人發現自己未婚生子,遂將男嬰遺棄在原地,並於凌晨 3 時許回到家中。

生產前懇請孩子父親見面遭拒

在廖某遺棄孩子後,她的姐姐打電話告訴廖某的前男友李某,廖某將孩子生了下來,並且遺棄了。但對於這個孩子,李某此前一直不相信。

李某和廖某在 2016 年初相識,認識兩天就確立了男女朋友關係,並發生了多次性關係,但兩人交往僅一個月後便分手了。" 分手後三個月左右,廖某打電話告訴我,她懷了我的孩子,我當時表示懷疑。2017 年 2 月的一天凌晨,廖某突然又給我打電話說她快要生了,堅稱孩子是我的,反覆要求我過來,我還是沒相信。" 李某稱,他與廖某通了幾次電話後就關機了,不清楚廖某最後是怎麼處理的。" 我沒有要求她把孩子丟棄。"

丟棄了孩子的廖某內心一直很慌張,她先後給幾個朋友打了電話求助。婁某接到了廖某的求助電話,在電話中廖某謊稱自己的朋友出了事。" 廖某說她一個朋友生了一個小孩,後來將小孩丟棄在沅江路砂場邊了,問我該怎麼處理,如果不報案的話會不會被公安機關發現,還問那個路段有沒有監控,這種事會負多大責任。" 婁某告訴廖某,她沒有聽說丟孩子的事,如果真有此事應該去自首。

2 天后,廖某得知有人報警了,又打電話向另外一名朋友求助。"2017 年 2 月 15 日晚上,廖某給我打電話稱出事了,她說她吃藥流產後將小孩丟了,後來被人發現報警了,我要廖某到公安局去說明情況。" 阮某說。

直到 2017 年 2 月 28 日,廖某才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該名男嬰系活產兒,死因系顱腦損傷死亡,與廖某符合單親關係。經 DNA 檢驗,送檢的未知名男嬰手指血跡與李某血樣、廖瑋血樣在共同檢見的 STR 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某遺傳定律。

故意殺人罪還是遺棄罪?

常德市武陵區法院認為,廖某將自己剛出生的嬰兒扔棄在偏僻場所,使嬰兒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可認定為情節較輕。案發後,廖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據此判決廖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該案宣判後,廖某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 " 廖某系引產後認為嬰兒已經死亡而遺棄,遺棄行為不是導致嬰兒死亡必然原因,其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應認為是犯罪,請求宣告無罪。"

常德中院審理時,常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廖某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其因墮胎不成功而遺棄非婚生兒導致嬰兒死亡,其行為應構成遺棄罪,原判以其犯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不當,應當予以改判。廖某具有自首情節,且犯罪情節較輕,建議對其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究竟是故意殺人罪還是遺棄罪?常德中院審理認為,廖某未婚先孕,使用藥物流產,在生下活體嬰兒後沒有履行母親義務,並於寒冷的深夜將嬰兒丟棄在偏僻的場所,致使該嬰兒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此外結合相關證據證明,廖某服用藥物引產後生下一男嬰,該嬰兒生下來有哭聲、手腳在動,因廖某害怕未婚產子的事情敗露,對男嬰沒有採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將其遺棄於偏僻且寒冷的環境中。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證明,未知名男嬰為活產兒,死因系顱腦損傷而死亡。廖某的行為主觀上有放任嬰兒死亡後果發生的故意,且客觀上造成了該名嬰兒被遺棄後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故判決廖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轉載自: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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