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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鴻燊家族是如何架構公司和安排股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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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家族企業》雜誌

(微信公眾號ID:jiazuqiyezazhi)

作者: 柏高原 高慧雲

2018 年 4 月 12 日,澳門博彩控股有限公司(00880.HK,以下簡稱「澳博」)發布公告,稱何鴻燊博士將於 2018 年 6 月 12 日舉行的周年成員大會結束後退任公司主席、執行董事及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並將委任其為榮譽主席。何鴻燊先生一生頗為傳奇,不僅被稱為「澳門賭王」,掌握澳門博彩業命脈,旗下上市、附屬、合營及聯營公司更是數以百計。其中,僅兩家香港上市公司澳博和信德集團有限公司(00242.HK,以下簡稱「信德集團」)2017 年末的凈資產已近600 億港元。而賭王的家庭情況頗為複雜,根據公開報道,賭王共有 4 位配偶和 17 名子女。隨著何鴻燊先生的退任,家族企業也由各位配偶及其子女逐步接管。

如此龐大的商業帝國和如此複雜的家庭構成,其家族企業股權設計註定頗費心機。筆者根據香港聯交所公開獲取的信息,對賭王旗下上市公司的設立地、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結構及持股安排、上市公司對外投資架構等進行初步分析,解構賭王旗下家族企業的架構以饗讀者。

家族成員股權的安排

家族成員如何持有企業股權,是財富傳承中必須面對的挑戰。何鴻燊先生的四位配偶中,原配夫人黎婉華已經故去,二夫人藍瓊纓自身未參與家族生意,而三夫人陳婉珍與四夫人梁安琪均直接參与澳博及其他家族企業的運營。三夫人陳婉珍通過持有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娛」)15.806% 的股權而間接持有澳博股份,且根據澳博公告,三夫人即將被選為澳博的執行董事。四夫人直接持有澳博 8.62% 的股份,並擔任澳博的執行董事。在何鴻燊先生的眾多子女中,原配子女未參與家族企業運營,二夫人女兒何超瓊為信德集團的行政主席兼董事總經理,與妹妹何超鳳、何超蕸通過離岸公司間接持股信德集團。根據上市公告顯示,何超鳳已接替父親職位,擔任澳博的主席兼執行董事。二夫人獨子何猷龍持有新濠國際發展有限公司(00200. HK,以下簡稱 「新濠國際」)53.38% 權益,為該公司主席兼行政總裁。三夫人子女與四夫人子女年齡相對較小,尚未在家族企業中擔任重要角色。

此次何鴻燊先生退任,其四位配偶中的三位或者自己或其子女均參與主要家族企業的運營。但是,當前股權結構的形成也並非一帆風順。早在 2011 年,因澳博公告何鴻燊先生持有 31.6%澳娛股權的持股平台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更,事實上使得二夫人、三夫人及其子女成為最大獲益方,導致何鴻燊先生及其他家庭成員強烈不滿,產生紛爭最後訴至法院。之後何鴻燊先生通過律師發出聯合聲明,稱家庭各成員已簽訂和解協議,內容雖未公開,但四夫人對澳娛的持股從 2010年的 0.86% 升高至 2011 年的 6.86%,並維持至今。雖家族紛爭最終以和解告終,但也為所有家族在進行企業股權安排時提出警示:一方面,要全面考慮有心參與家族企業經營的家庭成員,如何將其放入合適的位置,包括持股安排、公司職位安排等;另一方面,也要考慮那些原本無心參與企業運營的家庭成員利益,從而保證家庭成員的和睦,實現家族企業的長期存續與發展。

公司設立地的選擇

何鴻燊家族擁有多家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以及近百家附屬公司。根據對聯交所公開披露信息進行研究,我們發現:雖然何鴻燊先生被稱為「澳門賭王」,但其家族企業中的上市主體卻非澳門公司,而是分別設立於香港和開曼群島,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上市公司下屬公司等也鮮有在澳門布局,而是遍布中國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新加坡、大陸地區等。以下,筆者依照自上而下的程序,即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附屬公司的順序,對何氏家族企業設立地點進行初步梳理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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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公司多為離岸公司

不同於上市公司本身,控股公司是家族成員間接控制上市公司所採用的「通道」,即家族成員通過控制離岸地設立的控股公司進而控制上市公司。

離岸地通常以政治穩定,金融發達,法制完善,稅負較小,無外匯管制等諸多優點著稱,在離岸地中英屬維爾京群島頗為典型。在對賭王家族企業架構研究後發現,控股公司多選擇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探究其中原因,筆者認為不僅是因為該地公司設立程序簡便,更為重要的是保密性好且稅負極低。英屬維爾京群島一直改進其立法,使其公司法等相關立法更具親和力,旨在吸引其他國家和地區投資者於其處設立離岸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於 2016 年 9 月推出新「電子存檔系統」以及「信息安全系統」,一方面使得公司設立更為便利,同時也加強了股東資料的保密。此外,此類公司除了每年繳納較少的登記費用外,所有業務收入和盈餘均免徵各項稅款。所以,許多國際公司通常將控股公司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離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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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設立地選擇香港或開曼群島

何鴻燊家族早期的上市公司新濠國際、澳博、信德集團分別於 1910 年、1961 年、1972 年在香港設立。2000 年後,其家族上市公司則主要在開曼群島設立,比如三夫人主要參與的澳門勵駿創建有限公司(01680. HK)、二夫人女兒何超瓊參與運營的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02282. HK)。上市公司主要通過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投資者融資,促進企業發展。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世界各地的證券交易所均對上市公司設有嚴苛的上市條件。此時,公司信息透明度較低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已經不再適合作為上市公司的設立地,實踐中被廣為接受的則是開曼群島。雖然開曼群島與英屬維爾京群島同為離岸地,但開曼群島對公司監管較英屬維爾京群島更為規範和嚴格,證券市場或監管部門更易於接受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香港《主板上市規則》明確規定「在百慕大及開曼群島的普通法管轄區註冊成立的海外發行人」,在遵守相關規定的情況,可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巿。開曼群島等離岸地在 20 世紀60、70 年代以來獲得了高速的發展。從何氏家族上市公司的設立時間點來看,在開曼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興起之前,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多設立於香港本地,隨著離岸金融中心的發展,後期成立的何氏家族上市公司均選擇在開曼群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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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公司分別設立,彼此隔離經營風險

何鴻燊家族以經營博彩業起家,後來家族業務擴展到電子科技、航空公司經營、娛樂業、房地產、物流等多個行業。何氏家族上市公司旗下的附屬公司開展具體業務,這類公司因業務需求而遍布世界各地。附屬公司設立地的選擇,主要考量需要根據各公司的功能及未來發展戰略而進行統籌安排。由於每個業務板塊經營風險及盈利狀況各有不同,如將各業務集中於一家公司,一旦某個領域出現問題,則風險直接波及其他業務。此時通過設立子公司隔離不同的業務風險是比較理想的方式。公司是獨立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面對龐雜的家族產業,在家族控股公司名下設立多個子公司並裝入不同的業務,基於子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各子公司間相互獨立,不會彼此牽累,也不會隨著業務繼續擴展而影響之前的股權安排。

持有家族企業股權的方式

——個人持有、借道公司持有或信託持有

在何鴻燊家族的股權結構中,少數家庭成員直接持有家族上市公司的股份,大多則通過其他主體間接持有。對於澳博,四夫人梁安琪直接持有 8.62% 股權,其他家族成員通過持有澳博股東澳娛部分股權而持有澳博。對於新濠國際,何猷龍主要通過家族信託所控制的公司間接控制50% 以上的股權,而信託的受益人為何猷龍先生及其直系家庭成員(包括何鴻燊先生)。

自然人直接持股家族企業,雖結構簡單清晰,但與間接持股相比,在保持企業控制權、風險隔離、稅務籌劃等方面卻不具備優勢。何鴻燊家族成員眾多,如果由各成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則上市公司股份必定日益分散,家族成員個體的婚變、負債等情況,會直接影響到上市公司,甚至會導致家族失去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通過離岸公司或離岸信託進行間接持股,既不影響家族成員利益,還具備風險隔離、便於稅務籌劃等優點。

通過離岸公司持有最終資產,可以巧妙地變更適用法律,即處分最終資產將不再通過對該最終資產的轉移處分實現,而是通過轉移處分離岸公司股權的方式間接實現對最終資產的處分。若此等安排具有合理商業目的,離岸地極具親和力的法律制度優勢就顯現出來,無論是離岸公司股權的贈與、公益捐贈、以股權設立信託等,都適用離岸地法。

此外,筆者還注意到,何猷龍通過信託最終持有家族上市公司股份,其信託也設立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屬英屬維爾京群島 VISTA 信託。此類信託既能夠滿足委託人保全財富的需求,還能允許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的部分控制權。在傳統英美法信託中,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後,委託人即不再擁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是由受託人和受益人分別享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下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但對於家族企業股份這樣的信託財產而言,一方面,受託人並不具有經營家族企業的經驗和能力,受託人也不願意承擔因管理家族企業而產生的責任,同時,委託人也不願意家族企業的股份完全置於受託人控制之下。英屬維爾京群島的 VISTA 信託則恰好滿足雙方的訴求,受託人雖然是信託財產的所有者,但通常情況下不干預家族企業的管理,家族企業股份的表決權可以由一名「任命人」 (Appointor)實際行使,這名任命人既可由委託人自己擔任,也可以是委託人指定的其他人。如此一來,既實現了信託設立目的,委託人也保留了適度的權利。

因家族情況、企業發展不同,企業架構和股權安排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通過對何氏家族企業股權安排的研究,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經驗和啟示:

第一,家族成員如何持有家族企業股份,需審慎論證且儘早落地。家族成員是否適宜持有家族企業股份需考量多個因素,如個人能力、接班意願、婚姻狀況等多種因素影響。另外,儘早落地股權的安排也非常必要。據報道,何鴻燊先生曾於 2009 年不慎跌倒並曾一度昏迷,隨後即出現家族成員就股份安排的爭議,甚至曾引發家族內部訴訟。幸好何鴻燊先生不久後健康狀況轉好,也很快平息了訴訟,以和解結案。但這也警示家族企業的創始人,股權安排適宜早作規劃且儘早落地,否則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爭執。

第二,家族成員持有家族企業股份的方式。通過個人直接持有家族企業股份,將使得個人的婚姻、債務風險等直接波及家族企業,且個人所持股份的轉讓、贈與或信託安排也將受制於家族企業設立地法律。何氏家族企業中,家族成員大多通過離岸公司或信託間接持有家族企業股份,這為股份的處置提供了便利。家族企業股份的處分將不再受制於家族企業所在地的法律,而轉而適用離岸地法律。

第三,家族企業設立地點選擇。家族企業可根據其功能分為控股型企業和經營型企業。經營型企業設立地點需綜合考慮經營項目所在地、潛在消費者、當地法律要求等因素。但家族企業中的控股型企業則不必受制於上述因素,因為控股型企業往往不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可以選擇在離岸地設立。如家族企業有上市需求,則優選開曼群島,其次可考慮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離岸地。

第四,家族企業的數量。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因此經營風險不同的業務,適宜裝入不同的公司,避免不同業務的風險相互影響。

(作者為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本文詳見於【《家族企業》雜誌2018年6月刊】 未經本刊授權,不得轉載;經本刊授權轉載的,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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