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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金協會發布互金從業機構營銷和宣傳活動自律公約

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營銷與宣傳活動有望進一步規範。6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協會」)在京舉辦《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營銷和宣傳活動自律公約(試行)》(下稱《公約》)簽署儀式,協會會長李東榮、央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副巡視員朱紅,以及中國平安、騰訊、玖富、京東金融、愛錢進、抱財網、通聯支付等互聯網金融平台代表出席了該活動。

鳳凰網WEMONEY了解到,《公約》共5章32條,主要適用於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介自身品牌、推銷自己所經營的互聯網金融產品、服務等營銷和宣傳活動。

協會表示,從業機構違反《公約》,如經查證屬實的,將責令其整改,並採取警示約談、發警示函、強制培訓、業內通報、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下一步,協會將配套推出互聯網金融營銷和宣傳活動相關標準,在更多維度對營銷和宣傳活動進行細化指導。(鳳凰網WEMONEY 劉四紅/編輯)

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營銷和宣傳活動自律公約(試行)》全文:

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營銷和宣傳活動自律公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營銷和宣傳活動自律,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適用於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以下簡稱「從業機構」)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介自身品牌、推銷自己所經營的互聯網金融產品、服務等營銷和宣傳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公約所稱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營銷和宣傳活動自律,是指從業機構在遵守法律規定、遵循政策引導、符合監管要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礎上,以行業應有的營銷和宣傳行為規範或活動準則為標準,進行營銷和宣傳活動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

第四條從業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各級金融管理部門、廣告主管部門的監管和指導,開展合法合規的營銷和宣傳活動。

第五條從業機構應當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嚴格遵循涉及營銷和宣傳活動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自覺履行本公約。從業機構不得故意通過員工個人的自媒體、網路社交媒體賬戶等開展營銷和宣傳活動的形式,規避法律法規、本公約等對從業機構的要求。

第六條協會負責本公約的制定、修改、發布和實施。

協會為推行依照本公約所確定的行業自律規範,可設計和使用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等構成的標識,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的特定標識。從業機構依照本公約開展營銷和宣傳活動時可使用該特定標識。

第七條從業機構在營銷和宣傳活動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

(二)誠實信用;

(三)公序良俗。

第八條從業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涉及營銷和宣傳工作的內控制度,明確對營銷和宣傳活動的形式和內容,實施報告、審核、監測、檢查的流程,有效控制合規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

第九條從業機構應當明確相關部門、相關人員及高級管理層在營銷和宣傳方面的職責,明確內部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十條從業機構應當對員工開展涉及營銷和宣傳工作的培訓教育,提高員工的合規意識。

第十一條從業機構應當主動配合協會根據有關部門依法授權或者依照本公約規定,所開展的針對營銷和宣傳的監測工作,不得故意利用線下營銷逃避監測。

第十二條從業機構應定期開展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活動,幫助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樹立風險防範、風險自擔意識。

第二章營銷和宣傳內容準則

第十三條從業機構應當僅限於針對自身依法可開展的業務進行營銷和宣傳活動,並確保所營銷和宣傳的內容與依法可開展的業務範圍、內容相符。從業機構不得在營銷、宣傳活動中利用監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許可或者備案等事實,為其產品和服務提供增信保證,誤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

第十四條從業機構開展營銷和宣傳活動應當適度,所引用的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進行宣傳。

第十五條從業機構在開展營銷和宣傳活動前,應當評估營銷、宣傳活動與自身可能承擔的合同義務之間的關係,制定適當的工作方案,妥善處理營銷、宣傳活動與相關工作之間的銜接問題,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從業機構應避免使用絕對化用語,避免使用「保本」、「無風險」、「保收益」等用語或近義詞誤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不得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或誤導表述,不得對有投資回報預期的產品及服務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另有規定或符合與該業務有不可分離的內在屬性的除外。

第十六條從業機構開展營銷和宣傳活動時,應將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全面、公開披露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向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提示相關風險。

從業機構不得以任何宣傳和營銷活動的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致使借款人陷入債務陷阱。

第十七條從業機構開展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宣傳和營銷活動,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第十八條從業機構不得假借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名義進行虛假宣傳,或者利用未使用過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未接受過互聯網金融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營銷和宣傳活動代言人。

第三章營銷和宣傳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從業機構在營銷和宣傳活動中使用圖片、音頻、視頻、字體、表情包等的,應當遵守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圖片、字型大小、宣傳冊頁等。

第二十條從業機構在營銷和宣傳過程中如需使用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嚴格遵守與個人信息主體之間合同約定。

從業機構如需將第三方提供的個人信息用於營銷和宣傳活動的,應確保第三方採集、保存和提供信息的行為合法合規,確保自身使用相關數據的行為合法合規,不違背第三方與個人信息主體之間合同約定。

第二十一條從業機構應當在營銷和宣傳活動中提示金融產品、服務的風險,引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謹慎交易。                  

第二十二條從業機構與第三方合作開展營銷和宣傳活動的,應依法訂立合同,明確雙方在設計、製作、發布廣告及其他相關工作中的責任,並督促第三方履約,確保法律法規和本公約的要求得到有效實施。

第二十三條從業機構應當維護和推動公平的市場秩序,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不得損害競爭對手商譽,不得通過缺乏有效依據的亂評比、亂排序等方式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有違良好社會風尚開展營銷和宣傳活動。

第二十四條從業機構應當尊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

從業機構不得影響他人正常使用互聯網,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如需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廣告的,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第二十五條從業機構不得假借公益組織、公益活動的名義進行虛假宣傳,或刻意誤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對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性質產生重大誤解。

第四章自律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協會依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章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員自律公約》等規定,研究制定行業標準和規則;監測涉嫌違規或不當的營銷和宣傳活動;監督從業機構執行本公約的情況並對違約行為進行認定;組織開展涉及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活動。

第二十七條從業機構應當接受協會依照本公約開展的自律管理,並配合調查,提供證據材料,澄清事實。

第二十八條從業機構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協會可責令其整改,並採取警示約談、發警示函、強制培訓、業內通報、公開譴責等自律懲戒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公約所稱「營銷」包括但不限於推銷產品和服務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本公約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協會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訂或補充。

第三十二條本公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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