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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被發配前,為什麼允許他戴著行枷,看王婆當街被凌遲?

原標題:武松被發配前,為什麼允許他戴著行枷,看王婆當街被凌遲?


武松自知私設公堂誅殺潘金蓮,斗殺西門慶的行為,雖說是為兄復仇,亦為國法所不容,好漢做事,敢作敢為,「提了兩顆人頭」,到官府投案自首,此事在小小的陽谷縣轟動一時,街上看熱鬧的人,不計其數。


本案涉及具有宋代特色的兩種刑罰制度:一是王婆所受的刑罰一一凌遲。


凌遲俗稱「千刀萬剮」,《宋史。刑法志》記載:「凌遲者,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就是以利刃零割碎剮肌膚,殘害肢體,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極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種刑罰,是古代最殘忍的死刑。凌遲之刑初現於五代,宋仁宗首開凌遲刑的先例,南宋《慶元條法事類》將凌遲刑確立為法定刑,直至清末沈家本修律時才徹底廢除此酷刑。


這種刑罰一般適用於封建社會「三謀一惡」的嚴重罪行,王婆是本案的罪魁禍首,她先是為潘金蓮和西門慶勾搭成奸創造便利條件,後是教唆指使潘金蓮下砒霜謀殺親夫武大,觸犯的罪名是「十惡」中的「惡逆」。


在毒殺武大郎的共同犯罪中,「造意者為主」,王婆身為教唆犯,從重懲罰,罪不可赦,凌遲處死自在情理之中了。


二是武松所遭受的刑罰一一刺配刑。


刺配刑是宋太祖為了彌補「折杖法」的缺陷而創設的一種集墨面、配役、杖身三刑於一身的一種殘酷的刑罰,一開始是作為寬恕死罪之刑適用的,後來隨著社會動蕩不安,此刑被廣泛地適用,被後人戲稱「六刑」。


武松因報兄仇,私自誅殺潘金蓮,斗殺西門慶,兩條人命在身,雖有官方為其罪責開脫和本人投案自首情節,還是被判處刺配刑,發配孟州服役。


必須注意的是,在中國古代社會,一個成熟而合格的法官,並不是嚴格按照條文進行三段論式的邏輯演繹的工匠型法官,而是能夠適當地突破官方法律的規定做出一些實質上合理的判決。


這就要求一個成功的法官就不僅要詳究官方法律的文義,通讀例案;更要旁通經史,以探詢法律背後涵養它的精神之源,還必須了解地方上的風土人情。


本案的最初受理者一一陽谷縣知縣,雖說收了西門慶的賄賂,拒絕武松的控訴,將武松逼上「私力救濟」之路,但是看到武松復仇既成事實,處理本案時,基於敬仰武松是義氣烈漢,還是有意為武鬆開脫,為武松減輕罪責,以順人心。


「念武松那廝,是個有義的漢子,把這人的招狀,從新作過: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鳳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此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服,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斗殺身死。」


從認定犯罪事實之初,將原本不利於武松的供詞一律改為有利於減輕武松罪責的供詞了。陽谷縣將此處理意見上報上級東平府後,府尹亦哀憐武松是個仗義的烈漢,也利用職權上的便利「將卷宗改得輕了」,並修一封密書安排心腹之人,「星夜投京師」到刑部找熟人,利用私人關係通過中央刑部暗中給省院官私下打招呼,繼續為武鬆開脫罪責,最終身負兩條人命的武松僅僅遭到刺配刑處罰的結局,可以說與知縣和知府兩級官員的開脫作法有著密切的聯繫。


為什麼陽谷縣縣令和東平府府尹會不約而同會為武鬆開脫罪責呢?因為武松為兄復仇而殺人的行為雖觸犯了國法,但卻符合官方正統儒家思想所宣揚的「義」,武松不顧一切為兄長報仇的殺人行為,雖應受到國法的制裁,但此舉也得到社會主流意識的許可甚至讚賞因此,古代官府在處理為親復仇的案件時,一般執法者都會法外開恩,從輕處罰,以順民意。



另外,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故事中的一個細節:「武松戴上行枷,看剮了王婆後上路」。古代重大死刑案件的執行,一般要示眾的,同時,刑罰的執行還應以懲做效尤為重要目的。

武松復仇殺人案在東平府陽谷縣轟動一時,當地一大惡霸西門慶被殺,當地老百姓認為如同當初武松打死景陽崗老虎一樣,大快人心。而且依當時封建社會綱常禮教,姦夫淫婦的通姦罪行,已是為人們所不齒,更何況他們共同實施毒殺親夫的「惡逆」罪行,天理難容,人神共誅,被武松復仇誅殺理所當然。


這起共同毒殺武大的犯罪中惟一的沒有被武松殺掉的「倖存者」一一王婆,最終難逃國法的嚴厲制裁,被當街凌遲處死為了告慰武松,平息他心中的怨恨,為此官府特別安排武松觀看「千刀萬剮」王婆的行刑場面後,才押解武松踏上發配之途。


來稿/王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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