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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是如何懲治拐賣兒童人販子的?這招太狠現代人也不敢學!

據清朝《客窗閑話》中記載一個拐賣兒童的案件,其兇殘程度令人髮指。浙江烏程縣人富子文勾結一批人組成犯罪團伙。每年的五月五號,他們去拐騙外地的兒童,然後「殺之,以祭邪神」。在祭祀過後,他們還把肉吃掉,把骨頭煅燒為丹藥。他們認為這種葯可以延年益壽,甚至可以讓人刀槍不入。

在中國古代,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從漢代開始,朝廷就將此定為大罪,對人販子要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後世也基本上沿用了漢代的規定,只是刑罰的方式及輕重稍有差別。無一例外,各朝各代都將其定為重罪。

漢代:死刑兼分屍漢代時,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相提並論,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魏晉南北朝:死刑 南北朝時,不論是南方宋齊梁陳,還是北方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都對拐賣人口的行為予以禁止。   南朝梁的建康女子任提,因為「誘口」,被判處死刑。誘口也就是誘賣人口,由任提一案可以看出,南朝犯略賣人罪的,即使是婦女,也難免一死。

秦國的律法對待拐賣人口的處理,有過一案例!一團伙拐賣婦女,賣給一偏遠農村做媳婦,後被查到,那農村裡的里長及村正等基層幹部購買婦人、知情不報,同時組織村民反抗法律,最終全村除了少年(沒看錯,秦國有未成年保護法),購買婦女的村民數罪併罰,處於梟首,參與武裝抵抗的村民罰款被發配勞改,而基層幹部與拐賣團伙頭目全部處於車裂。

舊社會的鄉規民約也是相當嚴厲的,一旦被抓住,非被當地村民打死不可,法律也不會追究,比如少女發生男女關係都要被村裡的老前輩中有威望的人可以處死刑的,根本不用國家法律就可以辦到。所以拐賣人口一般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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