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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讀「論語」4.10:無適無莫比於義,不信不果安於仁

「里仁篇第四」10

【原文】

子曰:「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

【譯文】

孔子說:「君子對於天下事,可以不為所當為,可以為所不當為,只要合於大義。」

【注釋】

「天下」,可指人,亦可指事。但若聯繫後文的「義之與比」,則以指事為宜。

「適」,本義為往、到,引申為「當為」。「無適」就是「沒有當為之事」,引申為「可以不為所當為」。

「莫」,本義為無、勿、不可。引申為「不當為」。「無莫」就是「沒有不當為之事」,引申為「可以為所不當為」。

也有人將「適」「莫」解作「親」「疏」,今不從。

「義」,即能實現仁的路徑。可譯作大義、公義。

「比」,合也。類似用法如《禮·射儀》中的「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

【評析】

本章中的「無適也,無莫也」,與《論語·微子》中的「無可無不可」所表達的意蘊甚為相近。其所主張的,既不是無所作為,也不是不擇手段,而是為了實現大義,在行事方式和策略選擇上的無所拘泥與善巧方便。它實際上是對儒家之智的一種體現。

前兩天一位網友在給我的評論中,引用了明朝萬曆年間「三大賢」之一的呂坤在《呻吟語》中的兩句話:

「恭、敬、謙、謹,此四字有心之善也;狎、侮、傲、凌,此四字有心之惡也」。

其中的「恭、敬、謙、謹」即相當於本章中的「適」,「狎、侮、傲、凌」即相當於本章中的「莫」。這基本上符合世人對於是非善惡的通常認識。

在距今大約700年前的元朝,有幾位儒生與當時的高僧中峰禪師也曾討論過類似的問題。

有人說:「詈人毆人是惡;敬人禮人是善。」(「詈」音「立」,罵也。筆者按)

中峰說:「未必然也。」

有人說:「貪財妄取是惡,廉潔有守是善。」

中峰云:「未必然也。」

大家又說了其它各自認為的善惡情狀,中峰皆謂不然。眾人因而請問緣故。

中峰告之曰:「有益於人,是善;有益於己,是惡。有益於人,則毆人,詈人皆善也;有益於己,則敬人,禮人皆惡也。」也就是說,一個人行為的善惡,並不在於其表現形式,而在於其發心和導致的結果。

中峰禪師認為,人的善行有真有假:「利人者公,公則為真;利己者私,私則為假。又根心者真,襲跡者假;又無為而為者真,有為而為者假;皆當自考。」

這一段充滿智慧的對話,載於《了凡四訓》的第三篇「積善之方」中。

《了凡四訓》的作者是明朝著名思想家袁黃,與《呻吟語》作者呂坤處於同時代。晚清民間曾流行「一書一訓」,「一書」即《曾國藩家書》,「一訓」即《了凡四訓》。該書對後世影響之巨由此可見一斑。曾國藩本人亦對《了凡四訓》推崇備至,讀後不僅改號「滌生」,更將其列為子侄必讀的第一本人生智慧之書。

中國自古就有施恩不望報的傳統。如果做了好事,通常以不接受回報為「適」,以接受回報為「莫」。在《了凡四訓》第三篇「積善之方」中,則記載了另外兩個與「無適」和「無莫」有關的案例。

案例1:「子貢贖人」

魯國有一個規定:若有人從別國贖回淪為奴隸的魯國人,都可以接受官府發給的獎金。有一次,身為大富翁的子貢也從別國贖了人回來,卻並沒接受獎金。

案例2:「子路拯溺」

子路救了一個落水的人。那人為了表示感謝而送給子路一頭牛,子路就接受了。

在普通人看來,「子貢不受金為優」,因為「廉潔有守是善」;而「子路之受牛為劣」,因為「貪財妄取是惡」。然而孔子卻嚴厲批評了子貢而大大表揚了子路。這是為什麼呢?

孔子認為,子貢不受獎金的「高尚」之舉,使那些接受了獎金的人頓時相形見絀。人們會以領取獎金為恥。可是當時魯國的富人少而窮人多,如果不領獎金,贖人的舉動就無可為繼,結果自然也就無人再願從別國贖回奴隸了。

同樣也是因為魯國窮人多,而知義者少,故子路受牛的示範將會使更多的魯國人樂於救人於危難。

那麼,這兩個案例中的「大義」又在何處呢?

孔子說:「舉凡聖人做事,必有改善社會風氣之功效。聖人的教導和舉措,都是百姓可以接受和效仿的,而不是只有聖人自己才做得到的」。因此,這裡的「大義」所在就是「改善社會風氣」。

「贖人而不受金」本是君子所當為,是「適」。但當行其「適」有害於大義的時候,君子就應當「無適也」。故「子貢贖人而不受金,孔子聞而惡之」。

「拯溺而受牛」本是君子所不當為,是「莫」。但當行其「莫」有害於大義的時候,君子就應當「無莫也」。故聞子路受牛而「孔子喜」。

有子曰:「信近於義,言可復也;恭近於禮,遠恥辱也」。故信不近義,可以無信;恭不近禮,可以無恭。此即「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

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亦同此理。

我們都曾聽過「假仁假義」、「大仁大義」之說,可見仁義有真假、大小之別。關於真假之辨,上面已有中峰禪師清晰明了的解說。那何為「大小」?

我們同樣也可以藉助中峰禪師的邏輯來進行判斷。即:利人者大,利己者小;利公者大,利私者小;利久遠者大,利一時者小。諸如此類。

比如有人提拔、任用、禮遇你,是於你有知遇之恩,理當盡心竭力以報之,是為「忠」、「義」。但若其人藉此令你助他貪贓枉法、為非作歹、欺壓人民、魚肉百姓,此時便需心明「大義」所在,舍小就大,「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若一味「盡愚忠」、「全小義」,便淪為狼狽為奸、助紂為虐之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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