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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性侵案件,奠定美國審判程序最高規則,僅被9·11事件挑戰

1963年3月的一天,美國亞利桑那州某市一名18歲的女孩在回家路上遭到一名男子性侵。十天後,警方逮捕了23歲的無業男青年恩納斯托·米蘭達,並立即對他展開審訊。兩個小時後,米蘭達承認罪行並在供詞上簽字。地方法院依據這份供詞判處米蘭達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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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故事到此並沒有結束。因為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根據這一條款,無論是在警察局還是法庭上,米蘭達都有權保持沉默。可惜,米蘭達是個街頭混混,當時壓根兒就不知道憲法第5條修正案是什麼。後來在他人的提醒下,米蘭達以不服判決為由,將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該州最高法院以五票對四票裁決此前對米蘭達的審判無效。為了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首席大法官親自向全美警務和執法官員詳細規定了審訊嫌犯時,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則:實施逮捕和審訊嫌犯時,警方應及時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他們的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他們受審時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等。這些被統稱為「米蘭達權利」(又稱米蘭達告誡)。首席大法官認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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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權利」出台後,美國警察怨聲載道。據統計,「米蘭達權利」出台後,美國的破案率降低了10%左右,但因警方刑訊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錯案也因此大大減少。

至於米蘭達,他的案子被發回重審後,儘管之前的「證言」不作為證據使用,但他最終還是因其他證據而被判有罪。有意思的是,1972年,米蘭達獲假釋出獄,四年後,他在酒吧的一次鬥毆事件中被刺身亡。警察雖然逮捕了一名嫌犯,但在傳達「米蘭達權利」後,嫌犯選擇保持沉默,警察無法得到其他有力證據,最終沒有人被起訴—因米蘭達而起的權利,米蘭達本人卻成了最大的受害者,這不得不說是一種諷刺。

不過,「米蘭達權利」並非牢不可破,後來「米蘭達權利」中增加了「公共安全例外」原則,也就是說,在緊急情況下,基於公共安全利益的考慮要高於一切。「9·11」事件後,美國政府加強了對恐怖主義的打擊,一些反恐措施中已經限制甚至中止恐怖分子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另外,為了避免審訊恐怖分子嫌疑人時受到「米蘭達權利」的制約,美國方面乾脆將一些嫌犯秘密引渡到美國本土以外的地方進行審訊,從而免於違反美國的憲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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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權利」是根據美國憲法而制定的原則,因此在美國有著很高地位,很難被輕易改變。1997年,一名叫狄克森的人因搶劫銀行被捕,在地方法庭受審時,狄克森要求法庭不予採用他在警察局所做的口供,理由是他在被審問前沒有聽到「米蘭達權利」。地方法庭表示認可。但美國巡迴上訴法院否定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被告的口供是自願的,符合國會相關法律規定。鑒於這是對「米蘭達權利」的一次正面挑戰,最後經過反覆的法律訴訟,美國最高法院在2000年推翻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認為「米蘭達權利」是憲法性規則,高於國會制定的法律,因此不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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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鞠維偉

來源|《百家講壇》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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