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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萬沒想到!廣告提了一句「預期年化利率」,這家平台被罰慘了

P2P網貸的收益率應該怎麼叫?預期年化利率的表述是否違反廣告法?實際上,有不少平台因表述不當而受到處罰。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上海一家P2P網貸平台涉投資回報預期類廣告行政處罰上訴案。

法院二審認為,處罰決定職權依據充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程序合法,判決駁回該網貸平台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處罰決定的上訴請求。此前,該平台因使用「預期年化利率」與「預期年化利率最高12%」等廣告用語被以18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自2016年6月起,該P2P平台通過其官網對外發布某「投資計劃」產品信息及廣告時,使用「預期年化利率」的廣告用語,自2017年1月起,在官網首頁使用「預期年化利率最高12%」的廣告用語。

2017年5月,上海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認為,該P2P發布上述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18萬元。

該平台收到處罰決定後,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後在複議審理期間撤回複議申請。隨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一審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處罰決定。

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金融信息公司在公司官方網站介紹所經營的金融產品和所提供的信息服務,屬於廣告行為。「預期年化利率」、「預期年化利率最高12%」用語,並無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易誤導投資者產生該金融產品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誤解,使投資者不能全面了解其所投資的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僅預期可能獲得的收益,構成違法,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審判長周瑤華法官指出,該公司一方面稱其是金融借貸平台、中介機構,借出者出藉資金,根據借款協議約定的利率保本保利息:一方面又在其官網使用「預期年化利率」等文字,明顯易使投資者混淆朋克公司的經營和服務內容,也使自身經營範圍變得模糊不清,更易誤導投資者產生該產品保本保息,只有收益而無風險的認識。

而實際上,這也並非地方工商部門針對「預期年化利率」違規宣傳的互聯網金融平台作出處罰決定。

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10宗典型違法廣告案例,其中有關互聯網金融廣告違法案例有4宗,主要表現為理財產品中含有「預期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廣告落地頁中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內容、「中國最賺錢的投資諮詢平台」等內容使用最高級用語等,4宗案例涉及的公司被罰款共計34.7萬元。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國鑫金服、金海貸等4家平台存在違反廣告法的主要表現為理財產品中含有「預期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廣告落地頁中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內容、「中國最賺錢的投資諮詢平台」等內容使用最高級用語等,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

據互聯網金融新聞中心統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息披露系統上的120家平台中,有25家平台對理財投資收益的描述為「預期年化收益」、「年化收益」、「預期年化收益率」,表述為「參考(歷史)年回報率」、「歷史年化收益」的有22家。

而把相關收益描述為「期待年化利率」、「年化利率」、「預期年化利率」、「目標年化利率」的平台有33家,(預期)借款年化利率的共計14家,約定年化利率(協議約定利率)的有13家,描述為「歷史年化利率」的平台也有8家。此外,也有個別平台把相關收益描述為「借款人擬支付利率」、「歷史表現」與「預期投資回報率」等。

有律師表示,準確用語應該是「借款人擬支付利率」或者「借貸雙方約定利率」。如果按照《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關聯暫行辦法》與《廣告法》,120家中過半網貸平台在相關收益的表述中不符合監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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