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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購贓物非法牟利獲刑一年六個月

男子陳某明知道摩托車是出賣人盜竊所得的,但還是貪圖便宜予以低價收購,從而高價賣出進行獲利。化州法院日前審結了該起盜竊案,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已判處)在朋友「壇哥」(化名)的生日會上得知被告人陳某是專門從事收購被盜摩托車的,於是李某在生日會上就向陳某表示其想將盜竊得來摩托車賣給陳某,陳某同意收購,於是雙方互留聯繫方式。同年7月至10月期間,李某、楊某(已判處)、陳某演(已判處)、陳某雨(另案處理)等人時分時合結夥分別竄到化州東山、河東、北岸、鑒江等地進行盜竊摩托車,並將盜竊得來的摩托車銷售給陳某,被告人陳某通過低價收購高價賣出的方式進行獲利。

化州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共收購贓物9次,犯罪數額為人民幣32410元。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化州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陳某明知是他人盜竊所得的財物,卻經不起低價的誘惑予以收購,從而高價賣出進行非法牟利,最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購買二手商品時,可結合市場價格、交易習慣、商品是否有正當的交易手續等等來判斷該商品是賣方的合法財產還是非法所得。如果懷疑商品來路不正,一定不要貪小便宜而予以購買,以免得不償失。

來源:茂名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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